摘 要 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框架下,准确厘清“携带凶器抢夺”与“携带凶器盗窃”的联系与区别成为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将“携带凶器抢夺“与”携带凶器盗窃“进行区分的基础是立法将二行为与一般抢夺、盗窃行为区别评价的目的与根据。
关键词 携带凶器抢夺 携带凶器盗窃 立法意蕴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刑法》第267条第nznd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即将“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作为法律拟制的抢劫罪加以规定。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作出了修改,“罪携带凶器盗窃”成为盗窃罪中与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并列的五种入罪标准之一。上述两个规定的出台均引起了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关注,虽然两高院针对“携带凶器抢夺”、“携带凶器盗窃王珞丹租房”快乐大本营校花先后出台了相关司法
解释,但是围绕此二种行为的理解与认定依旧产生了不少争议与分歧。是以,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框架下,准确厘清“携带凶器抢夺”与“携带凶器盗窃”的联系与区别成为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问题,这既涉及到盗窃罪、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区分,也涉及到《审理抢劫案件的解释》、《办理盗窃案件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的准确适用。
多数学者选择了从“携带凶器”电脑单机游戏排行的角度对“携带凶器抢夺”与“携带凶器盗窃”进行分析比较,对于二规定在存在意义及立法目的上的联系与差别却甚少论及。笔者以为,虽然对于“携带凶器”的论证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于二行为的准确判定,然而无论将“携带凶器”分析得如何深入透彻首先都离不开对于其存在根本的理解。即对“携带凶器抢夺“与”菜圃煎蛋携带凶器盗窃“进行区分的基础是立法将二行为与一般抢夺、盗窃行为区别评价的目的与根据,否则,任何对“携带凶器“的论述也只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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