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凶器抢夺与携带凶器盗窃之比较
作者:苏学勤 张磊
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11
        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框架下,准确厘清携带凶器抢夺携带凶器盗窃的联系与区别成为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将携带凶器抢夺携带凶器盗窃进行区分的基础是立法将二行为与一般抢夺、盗窃行为区别评价的目的与根据。
        关键词 携带凶器抢夺 携带凶器盗窃 立法意蕴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刑法》第267条第nznd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即将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作为法律拟制的抢劫罪加以规定。20112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作出了修改,罪携带凶器盗窃成为盗窃罪中与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并列的五种入罪标准之一。上述两个规定的出台均引起了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关注,虽然两高院针对携带凶器抢夺携带凶器盗窃王珞丹租房快乐大本营校花先后出台了相关司法
解释,但是围绕此二种行为的理解与认定依旧产生了不少争议与分歧。是以,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框架下,准确厘清携带凶器抢夺携带凶器盗窃的联系与区别成为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问题,这既涉及到盗窃罪、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区分,也涉及到《审理抢劫案件的解释》、《办理盗窃案件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的准确适用。
        多数学者选择了从携带凶器电脑单机游戏排行的角度对携带凶器抢夺携带凶器盗窃进行分析比较,对于二规定在存在意义及立法目的上的联系与差别却甚少论及。笔者以为,虽然对于携带凶器的论证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于二行为的准确判定,然而无论将携带凶器分析得如何深入透彻首先都离不开对于其存在根本的理解。即对携带凶器抢夺菜圃煎蛋携带凶器盗窃进行区分的基础是立法将二行为与一般抢夺、盗窃行为区别评价的目的与根据,否则,任何对携带凶器的论述也只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