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罪刑法定原则对犯罪构成体系的影响
作者:向明智 高彬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31
        踩踏事故为什么会死人 现行刑法体系内,罪刑法定原则与犯罪构成体系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之处,导致在理论上两者不可兼得。在完善我国现行犯罪构成四要件体系的目的下,必然要对两者的关系进行明确,以达到犯罪构成体系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和谐统一。
        关键词 罪刑法定原则 犯罪构成要件非诚勿扰100403 犯罪构成体系
刘冠翔        作者简介:向明智、高彬,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春天朋友圈文案简短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1-018-02
        综观当今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刑法理论,主要存在三种犯罪构成模式:其一,以前苏联和中国为代表的平行模式,即是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并列的要件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其二,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递进模式,即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大部分组成的依次递进进行判断的模式。其三,英美法系国家的双层
控辩平衡模式。在这种双层模式中,第一层次是犯罪本体要件,也称为积极的犯罪构成要件,是肯定犯罪成立的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体现控方的权力,表现刑法的保护社会机能;第二层次是责任充足条件,也称为消极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定犯罪成立的要件,包括未成年、精神病、正当防卫等免罪辩护理由,体现辩方的权利,表征刑法的保障人权机能。 我国学者在平行模式下,又构建了三要件体系、四要件体系和五要件体系。
        我国通说犯罪构成体系是从前苏联引进的四要件体系,即把犯罪构成所必须的条件纳入到四个要件中去,符合全部四个要件就符合犯罪构成也就成立犯罪。罪刑法定就是预设了全部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在判断某一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只需提取对应的主客体和主客观要件来对应犯罪构成体系中的各要件。
        但是当社会生活中,发生了一个与不符合罪刑法定、对社会危害较大的案件,那自然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就缺失了某一对应的要件,这时,刑法学就发挥其解释学的作用,把这一行为纳入到刑法的犯罪构成体系之中。将无罪的行为规定以犯罪论处,不论学理或者司法解释都是对某个犯罪构成要件的修改,如扩大犯罪主体范围,扩大犯罪的对象范围,扩大行为方式的类型,突破原有立法的意域。将有罪的行为规定为不依犯罪论处,改变此罪
与彼罪的界限,也是通过改变犯罪构成要件的手段来进行的。刑法的解释应符合罪刑法定,保持与罪刑法定的一致性,刑法分则规定的解释不能与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罪刑法定相矛盾。否则,法律的解释只能增加法律的模糊和混乱,而无法达到法律的清晰和透明。我认为,这在某些情况下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嫌疑。罪刑法定对应的是罪刑类推,我国学者对我国刑法原则由罪刑类推变革到罪刑法定大都持积极肯定的态度,并给予很高的评价,但我们采用罪刑法定就要容忍罪刑法定带来的不利后果,即有时冒着放纵犯罪分子的风险,也要坚决恪守罪刑法定。这也是法治的必然代价。刑法解释学努力把一切有较大社会危害的而刑法没有规定为罪的行为解释为现行刑法中的某一犯罪行为,就是使其纳入到犯罪构成体系中去,否则就无法从刑法上给予评价,使用的就是举轻以鸣重的入罪手法,甚至出现了桂林旅游攻略必去景点绵阳中考成绩查询冒充解释为假冒充当的现象 ,可以说刑法解释学已经发展到一个关键的十字路口,不能与罪刑法定越走越远。否则有可能出现打着解释刑法的名义,行违背罪刑法定之实的理论学说。罪刑法定要求犯罪构成体系把成罪的要件分割,然后分别放入到各个要件中,在处理案件时,要做的仅仅是一一对应,最终组装成四要件齐备的有机整体——罪。如果缺少要件,那么就不能构成有机整体,就会分崩离析,也就不能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