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司法解释(⼀)
当当 电子书抢劫罪的司法解释(⼀)
根据《抢劫解释》第⼀条规定,认定“⼊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是“户”的范围。“户”在这⾥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家庭⽣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是“⼊户”⽬的的⾮法性。进⼊他⼈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的。抢劫⾏为虽然发⽣在户内,但⾏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的进⼊他⼈住所,⽽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户抢劫”。三是暴⼒或者暴⼒胁迫⾏为必须发⽣在户内。⼊户实施盗窃被发现,⾏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的,如果暴⼒或者暴⼒胁迫⾏为发⽣在户内,可以认定为“⼊户抢劫”;如果发⽣在户外,不能认定为“⼊户抢劫”。
如何给女人安全感⼆、关于“在公共交通⼯具上抢劫”的认定
公共交通⼯具承载的旅客具有不特定多数⼈的特点。根据《抢劫解释》第⼆条规定,“在公共交通⼯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中型出租车、⽕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中的⼤、中型公共交通⼯具上针对司售、乘务⼈员抢劫的,或者在⼩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具上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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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多次抢劫”的认定
刑法第⼆百六⼗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为⼈实施的每⼀次抢劫⾏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犯罪⾏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为⼈基于⼀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犯意在同⼀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进⾏抢劫的;或在⼀次犯罪中对⼀栋居民楼房中的⼏户居民连续实施⼊户抢劫的,⼀般应认定为⼀次犯罪。
四、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抢劫解释》第六条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为⼈随⾝携带⽀、爆炸物、管制⼑具等国家禁⽌个⼈携带的器械进⾏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携带其他器械进⾏抢夺的⾏为。⾏为⼈随⾝携带国家禁⽌个⼈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为⼈将随⾝携带凶器有意加以显⽰、能为被害⼈察觉到的,直接适⽤刑法第⼆百六⼗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携带凶器抢夺后,在逃跑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的,适⽤刑法第⼆百六⼗七条第⼆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为⼈实施盗窃、、抢夺⾏为,未达到“数额较⼤”,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的,⼀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的,可依照刑法第⼆百六⼗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周冬雨金像奖
(1)盗窃、、抢夺接近“数额较⼤”标准的;
(2)⼊户或在公共交通⼯具上盗窃、、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具外实施上述⾏为的;
(3)使⽤暴⼒致⼈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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