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准决定申诉书
申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 。
陈丹婷整容前旧照曝光申诉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贵院对A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将案件移送贵院有关部门依法重新批准逮捕。
事实与理由:
2016年12月7日,申诉人在路上叫滴滴打车,正当等车的时候,A等五人突然冲到我面前,上前就一拳打在我脸上。由于拳击力量过大,我的眼镜瞬间被震飞,在我还没来得及回眼镜之前,他们五人马上冲上前来抢我手机,抢走我的手机之后,又开始打我,打算抢我手表。对方人数众多,并且下手极其凶残,我寡不敌众,为求自保只能逃跑。
当天7时20分左右,申诉人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向申诉人开具了报警回执,两天后,**市公安局**分局向申诉人下达了刑事立案告知书,内容为:“A涉嫌抢劫一案,我局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管辖范围,现对A被抢劫案立案侦查。
经过鉴定,本案发生时我被抢走的一部Iphone7 plus手机价值为6450元。眼镜价格却没法鉴定,实际上,我的Gucci牌眼镜含镜片在内价值大概5000左右。此外,我的劳力士GMT手表在冲突中也被磕烂,如果维修,也需要大几千块的费用。我身体的伤情被鉴定为轻微伤。本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且报送批准逮捕后,**区检察院却认为本案中五人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而非抢劫,并且以犯罪事实轻微,没有社会危害性为由,对A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A等人因此而被释放,最终逃脱了法律的惩处。
申诉人认为,检察院对本案的具体事实认定错误,以致于作出了错误的不批准逮捕决定。首先,从行为性质上看,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对方上前殴打申诉人的直接目的就是抢走申诉人的手机、手表等贵重财物,五人以暴力压制申诉人以抢劫财物的企图非常明显,并且根据五人的供述,他们事后将手机转卖他人谋利1800元,至于他们所说的以为是同伙掉落的手机,申诉人认为此供述与卖手机的举动明显相互矛盾,不能成立,可见五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罪。抢劫罪(刑法第263条)规定,“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A等五人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他们对我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这种当场对我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他们对我中秋团圆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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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身实施不法的强制、禁闭,致使我不能行使合法权益,压制受害人的反抗。并且对我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我产生恐惧。他们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当场实际采取了暴力、胁迫的方法。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分析,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无疑。有什么歌好听的
其次,即使是寻衅滋事罪,也不能认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根据本案调查的事实,A等五人在殴打申诉人之前,还殴打过另外一人,并且五人均为17、18岁左右刚成年的人,性格冲动,极易滋生事端,其对社会具有很强的危险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以及有逮捕必要,就应当批准逮捕。本案中五人对申诉人采取暴力殴打,并且抢走手机的行为明显符合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事实清楚,并且犯罪事实有相关的监控视频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为证据,符合了逮捕的第一个条件。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方式抢劫公私财物的,应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且其中一人为17岁,四人为18岁,均是刑法上规定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这表明五人符合逮捕的第二个条件。此外,不逮捕这些屡次滋事的不良青年将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申诉人、此前被打的另一人与五名犯罪嫌疑人素不相识,却在光天化日下被殴劫财,可见这些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所以有逮捕的迫切必要性。综上所述,本案中A等嫌疑人符合逮捕的所有条件,因此,**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错误的决定!
根据申诉人后来了解到的情况,据说A等五人已经通过各种手段
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相关办案人员进行了利益交换,在犯罪事实如此清晰的情况下,申诉人有充分理由怀疑本案存在徇私枉法的嫌疑,在此请求贵院相关部门依法查明真相,维护司法机关的廉洁形象和尊严。为了依法惩治犯罪嫌疑人,督促他们尽快赔偿申诉人的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诉人特向贵院刑事申诉部门提出申诉,恳请贵院依法复查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撤销**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重新办理,再次批捕!
此致
**人民检察院
2021年春节祝福语刑事申诉科
申诉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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