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意转化与犯罪转化的区分
人民司法?案例16/2008
l犯意
I区分
转化与犯罪转化的
{
【案情】
是非题歌词2007年2月,被告人徐翔的
辞职,在结算工资时,由于其两年
前的工作疏忽造成球馆用品丢失,
被球馆告知要从工资中扣除人民
币]20元.徐翔对此不满,伺机盗
窃该球馆的营业款.2007年3月
11日11时许,徐翔在南宁市利客
隆超市桃园店购买钢柄尖刀一把
和超薄胶手套一袋,并于当天16
时许,携带尖刀和胶手套进入南宁
市新飞羽毛球馆二楼藏匿.次日凌
晨2时许,待球馆守夜人员入睡
后,徐翔到球馆一楼收银台实施盗
窃时不慎发出响声'将睡在收银台
附近的守夜女工甘某英惊醒.徐翔
恐怕被甘某英发现并认出,手持尖
刀朝躺在床上的甘某英的颈,胸部
连捅十数刀.由于甘某英的反抗和
呼救.惊醒了睡在二楼的服务员周
某娴.徐翔随即跑上二楼撞开周某娴的房1]冲进房内,手持尖刀朝周某娴的胸部和背部连捅数十刀致周死亡,并拿走周某娴的银康佳C869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 元).尔后,徐翔又返回一楼,从柜
台内到一把十字螺丝刀,撬开收银台的抽屉,拿走球馆的营业款人民币1060元后逃离现场.当天上午,徐翔将赃款存人银行,并将作
案所穿的衣服和作案用的胶手套以及周某娴的手机,分别丢弃在南宁市双拥路与青山路交叉路口的垃圾箱和长埕村西路五巷的垃圾筐内,将尖刀丢进南宁市南湖公园的湖水中.当晚,徐翔被公安人员
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甘某英系
因胸部单刃锐器刺创致大血管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周某
娴系因单刃锐器NI~FJ致左颈总动脉,右颈静脉及心脏破裂,形成失
血性休克而死亡.
【审判】
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
为.被告人徐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当场劫取财物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而且,徐翔的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极
其严重.于2007年10月11日判
决如下:
被告人徐翔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冶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
审法院宣判后,徐翔提出上
诉.上诉认为:1.其明知其女友要在公安机关问话,但仍告知其所在的具体位置,让公安人员将其抓获,并能交待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查物证,应当认定为自首.
2.其进入球馆的目的是盗窃.没有伤人的故意.其辩护人认为,对徐01O
翔所犯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应当认定徐翔有自首情节.
广西高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一郑爽与马天宇最新消息
致认为,徐翔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而报复他人为目的,有准备有预谋地实施入室盗窃,在盗窃过程中, 为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劫取财物,造成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对徐翔及其辩护人所提意见,经查,徐翔事前准备好了刀具,在盗窃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 且手段特别残忍,构成抢劫罪,不存在失手致人死亡的情形,徐翔上诉称不存在伤人故意的理由不成
立.徐翔作案后,未能主动投案,是
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并采取强制措施后,其才开始供认其犯罪事实,
不具有自首情节.徐翔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一审判决认定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抢劫罪判
处徐翔死刑,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审判程序合法.遂于2008年1月
计算器使用3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并依法报核准徐翔死刑.
刑一庭经复核
认为.被告人徐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盗窃行为,在盗窃过程中为排除获取财物的障碍,当场使用暴力致二人死亡,并劫取财物,其行
为已构成抢劫罪.犯罪手段残忍,
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
五一放假高速路免费吗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
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
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
民法院(2007)桂刑二终字第52号维持第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
徐翔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徐翔的
行为是直接构成抢劫罪还是构成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难点在于如何区分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如何区分盗窃犯意转化为抢劫犯意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如何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与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由于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正确认定盗窃犯意转化为抢劫犯意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对指导刑事审判工作大有裨益.
一
电子表格打不开怎么办,正确认定犯意转化与另起
犯意
本案徐翔的行为可以分为两
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盗窃预备阶段.第二阶段是抢劫实行阶段.本案中徐翔存在两个犯罪故意,那么由盗窃故意到抢劫故意究竟是犯意转化,还是另起犯意呢?
笔者认为,犯意转化和另起犯
意是有所区别的,前者是犯罪故意由此罪转化为彼罪,而后者则是在前一犯罪结束后行为人又另起一犯罪故意并实施另一犯罪行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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