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民检察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之盗窃案
陈邓昌抢劫、盗窃,付志强盗窃案
(检例第17号)
奥利维亚 王尔德【关键词】
第⼆审程序刑事抗诉
⼊户抢劫盗窃罪补充起诉
最好的奶粉品牌【基本案情】
被告⼈陈邓昌,男,贵州省⼈,1989年出⽣,⽆业。
被告⼈付志强,男,贵州省⼈,1981年出⽣,农民。
⼀、抢劫罪
2012年2⽉18⽇15时,被告⼈陈邓昌携带螺丝⼑等作案⼯具来到⼴东省佛⼭市禅城区澜⽯⽯头后⼆村⽥
边街10巷1号的⼀间出租屋,撬门进⼊房间盗⾛现⾦⼈民币100元,后在客厅遇到被害⼈陈南,陈邓昌拿起铁锤威胁不让其喊叫,并逃离现场。
⼆、盗窃罪
1.2012年2⽉23⽇,被告⼈付志强携带作案⼯具来到⼴东省佛⼭市⾼明区荷城街道井溢村398号302房间,撬门进⼊房间内盗⾛现⾦⼈民币300元。电气工程及自动化就业前景
2.2012年2⽉25⽇,被告⼈付志强、陈邓昌密谋后携带作案⼯具到佛⼭市⾼明区荷城街道井溢村287号502出租屋,进⼊房间盗⾛⼀台华硕笔记本电脑(价值⼈民币2905元)。后⼆⼈以1300元的价格销赃。
3.2012年2⽉28⽇,被告⼈付志强携带作案⼯具来到佛⼭市⾼明区荷城街道井溢村243号402房间,进⼊房间后盗⾛现⾦⼈民币1500元。
4.2012年3⽉3⽇,被告⼈付志强、陈邓昌密谋后携带六⾓匙等作案⼯具到佛⼭市⾼明区荷城街道官当村34号401房,进⼊房间后盗⾛现⾦⼈民币700元。
5.2012年3⽉28⽇,被告⼈陈邓昌、叶其元、韦圣伦(后⼆⼈另案处理,均已判刑)密谋后携带作案⼯具来到佛⼭市禅城区跃进路31号501房间,叶其元负责望风,陈邓昌、韦圣伦⼆⼈进⼊房间后
盗⾛联想⼀体化电脑⼀台(价值⼈民币3928元)、尼康P300数码相机⼀台(价值⼈民币1813元)及600元现⾦⼈民币。后在逃离现场的过程中被⼈发现,陈邓昌等⼈将⼀体化电脑丢弃。
6.2012年4⽉3⽇,被告⼈付志强携带作案⼯具来到佛⼭市⾼明区荷城街道岗头冯村283号301房间,进⼊房间后盗⾛现⾦⼈民币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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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12年4⽉13⽇,被告⼈陈邓昌、叶其元、韦圣伦密谋后携带作案⼯具来到佛⼭市禅城区⽯湾凤凰路隔⽥坊63号5座303房间,叶其元负责望风,陈邓昌、韦圣伦⼆⼈进⼊房间后盗⾛现⾦⼈民币6000元、港币900元以及⼀台诺基亚N86⼿机(价值⼈民币608元)。
【诉讼过程】
2012年4⽉6⽇,付志强因涉嫌盗窃罪被⼴东省佛⼭市公安局⾼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9⽇被逮捕。2012年5⽉29⽇,陈邓昌因涉嫌盗窃罪被佛⼭市公安局⾼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2⽇被逮捕。2012年7⽉6⽇,佛⼭市公安局⾼明分局以犯罪嫌疑⼈付志强、陈邓昌涉嫌盗窃罪向佛⼭市⾼明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2年7⽉23⽇,⾼明区⼈民检察院以被告⼈付志强、陈邓昌犯盗窃罪向佛⼭市⾼明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以被告⼈付志强、陈邓昌犯盗窃罪向佛⼭市⾼明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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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期间,⾼明区⼈民检察院经进⼀步审查,发现被告⼈陈邓昌有三起遗漏犯罪事实。2012年9⽉24⽇,⾼明区⼈民检察院依法补充起诉被告⼈陈邓昌⼊室盗窃转化为抢劫的犯罪事实⼀起和陈邓昌伙同叶其元、韦圣伦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起。
2012年11⽉14⽇,佛⼭市⾼明区⼈民法院⼀审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陈邓昌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付志强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被告⼈陈邓昌在⼊户盗窃后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凶器相威胁,其⾏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不应认定为“⼊户抢劫”。理由是陈邓昌⼊户并不以实施抢劫为犯罪⽬的,⽽是在户内临时起意以暴⼒相威胁,且未造成被害⼈任何损伤,依法判决:被告⼈陈邓昌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并处罚⾦⼈民币四千元;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年九个⽉,并处罚⾦⼈民币⼆千元;决定执⾏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民币六千元元。被告⼈付志强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民币⼆千元。
吴莫愁初恋男友曝光2012年11⽉19⽇,佛⼭市⾼明区⼈民检察院认为⼀审判决适⽤法律错误,造成量刑不当,依法向佛⼭市中级⼈民法院提出抗诉。2013年3⽉21⽇,佛⼭市中级⼈民法院⼆审判决采纳了抗诉意见,撤销原判对原审被告⼈陈邓昌抢劫罪量刑部分及决定合并执⾏部分,依法予以改判。
【抗诉理由】
⼀审宣判后,佛⼭市⾼明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审判决未认定被告⼈陈邓昌的⾏为属于“⼊户抢劫”,属于适⽤法律错误,且造成量刑不当,应予纠正,遂依法向佛⼭市中级⼈民法院提出抗诉;佛⼭市⼈民检察院⽀持抗诉。抗诉和⽀持抗诉理由是:
1.原判决对“⼊户抢劫”的理解存在偏差。原判决以“暴⼒⾏为虽然发⽣在户内,但是其不以实施抢劫为⽬的,⽽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并以暴⼒相威胁,且未造成被害⼈任何损害”为由,未认定被告⼈陈邓昌所犯抢劫罪具有“⼊户”情节。根据2005年7⽉《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意见》关于认定“⼊户抢劫”的规定,“⼊户”必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的。但是,这⾥“⽬的”的⾮法性不是以抢劫罪为限,还应当包括盗窃等其他犯罪。2.原判决适⽤法律错误。2000年1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条第⼆款规定,“对于⼊户盗窃,因被发现⽽当场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的⾏为,应当认定为⼊户抢劫。”依据刑法和《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被告⼈陈邓昌⼊室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暴⼒相威胁的⾏为,应当认定为“⼊户抢劫”。
3.原判决适⽤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户”对⼀般公民⽽⾔属于最安全的地⽅。“⼊户抢劫”不仅严重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更是危及公民的⼈⾝安全。因为被害⼈处于封闭的场所,通常⽆法求救,与发⽣在户外的⼀般抢劫相⽐,被害⼈的⾝⼼会受到更为严重的惊吓或者伤害。根据刑法第⼆百六⼗三条第⼀项的规定,“⼊户抢劫”应当判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或者没收
财产。原判决对陈邓昌抢劫罪判处三年九个⽉有期徒刑,属于适⽤法律错误,导致量刑不当。
【终审判决】
⼴东省佛⼭市中级⼈民法院⼆审认为,⼀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陈邓昌犯抢劫罪,原审被告⼈陈邓昌、付志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陈邓昌⼊户盗窃后,被被害⼈当场发现,意图抗拒抓捕,当场使⽤暴⼒威胁被害⼈不许其喊叫,然后逃离案发现场,依法应当认定为“⼊户抢劫”。原判决未认定陈邓昌所犯的抢劫罪具有“⼊户”情节,系适⽤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成⽴,予以采纳。据此,依法判决:撤销⼀审判决对陈邓昌抢劫罪量刑部分及决定合并执⾏部分;判决陈邓昌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民币⼀万元,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年九个⽉,并处罚⾦⼆千元,决定执⾏有期徒刑⼗⼀年,并处罚⾦⼀万⼆千元。
【要旨】
1.对于⼊户盗窃,因被发现⽽当场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的⾏为,应当认定为“⼊户抢劫”。
2.在⼈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民检察院发现被告⼈有遗漏的罪⾏可以⼀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补充起诉。
3.⼈民检察院认为同级⼈民法院第⼀审判决重罪轻判,适⽤刑罚明显不当的,应当提出抗诉。
【相关法律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三条、第⼆百六⼗四条、第⼆百六⼗九条、第⼆⼗五条、第六⼗九条;《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七条、第⼆百⼆⼗五条第⼀款第⼆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