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模拟试题
一、(本题20分)
  请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谈谈你的理解和认识。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400字。
答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
和谐社会是社会的理想状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的是构建一个更加合理、公平、有序的市民社会。而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其有内在的高度统一性。和谐社会是社会关系得到全面有效调整,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和谐关系的建立。是诸种社会规范、手段措施和工作机制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相互依存
、有效作用的结果。现代社会中,法律及其调整机制已经成为社会调整的主要手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言,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从根本上要求我们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同志对此有精辟的论述: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个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故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社会主义,而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保障。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趋于完善的重要标志。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客观上要求我们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对权利、平等、自由等法律价值有天然的依赖和促进作用如果市场主体没有产品所有权,就不可能有交易行为,如果没有交易主体的平等和契约自由的规则,交易行为就必须难以为继和持久进行。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
3累不累睡不睡、建设有中国特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和我党宗旨也要求我们实行法治。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要求我们各面制度设计和安排要充分体现对人的关怀,而只有实行法治,才能充分保障人权,充分体现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和爱护。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共产党的宗旨,除了人民的利益,党没有任何自己的私利。为实现人类的完全解放,也需要用法治体现党的追求人民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
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当前全党和全国人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当前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强调经济社会发展要体现以人为本,实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全面协调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确保可持续发展。由此可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科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其重要保障。
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必须建立理性的法律制度。无法律则无和谐社会。理性的法律制度,就是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其次,必须确立实质法治。构建和谐社会重在制度的改造和重建,这意味着社会重构、个人重塑、个人与社会关系的重建。只有依靠理性法律制度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确立实质法治,才能构建和谐社会。所谓实质法治,是指整个社会,一切人和组织都服从和遵守体现社会正义的理性法律统治。再
次,必须创新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机制。要求确立新思维,尽快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以宪法为核心而又体现社会正义的法律机制;要求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整合与平衡机制,逐步形成以法治政府为中心的新型社会管理模式;要求完善利益调控法律机制,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本题22分)
案情:赵某2000年因非法持有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20034月赵某刑满释放。之后,赵某染上毒瘾。因一直没有正当工作,赵某总是处于吃了上顿断下顿的状况。20087月,赵某听说毒贩钱某新进了一批,便起了黑吃黑的念头。当晚,赵携带其购买的一支,潜入钱某的住处。入夜后,钱某回家。一进门,赵某即用抵住钱某脑袋,对钱某进行殴打,之后对钱某说:听说你新吃进了一批白粉,见者有份,也给我分点。钱某一听赶忙说:有事好商量。如果大哥喜欢那东西,小弟我悉数奉上,孝敬大哥就是。后钱某打开保险柜,从里面拿出一包白粉(约有250克)交给赵某。见白粉顺利到手,赵某便离去。经鉴定,钱某构成轻伤。
回到住处后,赵某打开抢来的白粉一尝,大呼上当,原来钱某早就担心有一天被同道抢劫,
一直用一包头痛药冒充备用,他交给赵某的只不过是一包头痛粉而已。赵某眼见发财梦将破,心有不甘,遂又生一计。他连夜将其手下马仔王某(15周岁)叫来,对王某说:你不是一直想发大财吗?现在机会来了。这玩意是白黄金,值大钱了,你帮我出去卖,卖到钱分你三成。王某一听大喜,满口答应。二人遂将分成若干小包。接下来的几天,王某天天出去推销。到案发时,已卖出近20克。公安机关另查明,钱某曾让王某帮其出售真的50多克。
问题:
1.赵某抢劫钱某假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2.如赵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则其行为处于犯罪的何种完成状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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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赵某让王某贩卖假一事,赵某构成何罪?
4.王某帮助赵某贩卖假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为什么?
5.赵某与王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6.如赵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则赵某是否具有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为什么?
7.在本案中,如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那么应对其如何处罚?
8.公安机关查明的钱某曾让王某帮其出售真的50多克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处罚?
答案:
1.赵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
有什么好听的歌做铃声2.既遂。根据《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指出,抢劫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既侵犯人身权利,又侵犯财产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3.赵某让王某贩卖假一事,符合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罪。
4.王某构成犯罪,构成贩卖罪(未遂)。因为:其一,王某主观上具有贩卖的故意;其二,王某客观上实施了贩卖的行为;其三,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
已满14保剑锋个人资料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王某已满14周岁,故符合贩卖罪的主体条件。此外,王某因受赵某欺骗,错将头痛粉当作贩卖,并不影响其贩卖罪的成立,只不过由于其对贩卖对象的认识错误,成立犯罪未遂而已。
5.赵某与王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的成立在主观上要求各犯罪人之间有共同犯罪故意,而在本案中,赵某与王某的主观犯意完全不同。其中,赵某的犯意是,王某的犯意是。
6.赵某没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首先,由于前罪刑罚执行完毕5年后才再犯罪,不构成累犯。其次,刑法总则共同犯罪关于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的规定,也由于赵某不构成共同犯罪而不能适用。再次,也不构成犯罪的再犯,因为,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的再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罪被判过刑,又犯犯罪的犯罪分子。在本案中,赵某虽曾犯非法持有罪。但是赵某教唆未成年人王某贩卖,其本身不构成贩卖罪,因此也不能适用贩卖罪关于教唆未成年人贩卖从重处罚的规定,也不是犯罪的再犯。所以赵某没有法定的从重情节。
7.首先,王某是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故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
次,王某所犯贩卖罪属于犯罪未遂,故依法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钱某让王某出售真的50克的行为构成贩卖罪,由于其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因此应当从重处罚。
三、(本题21分)
案情:楚建因与女友李丽发生口角,遂扬言教训李丽。李丽将此事告知其兄李固。李固平时就对楚建不满,就向派出所任所长的表弟梁俊揭发,举报楚建有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预备。于是,梁俊就以楚建涉嫌故意伤害罪(预备)立案,并将楚建拘留。在讯问中,楚建矢口否认有伤害的意思,当时只是一时气愤,随口说说而已。侦查终结后,该派出所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楚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遂退回该派出所,要求撤销案件。该派出所在未补充侦查的情况下,重新将案件移送至该检察院。该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楚建违法行为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就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将该决定送达该派出所。该派出所向该检察院提出复议的要求,但该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复议要求不当。而后该派出所又向该检察院提出复核要求,该检察院经复核后,遂撤销了原不起诉决定,并将楚建执行逮捕。向某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案情简单为由,经检察院同意,
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经不公开审理后,判决对被告人楚建免予处罚。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抗诉。某中级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认为原判正确并作出维持原审裁判的判决,并当庭释放。
问题:本案的诉讼程序中存在哪些错误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 不符合立案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
  (2 适用拘留不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
  (3) 检察院应当即时作出不起诉决定。
  (4) 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应为公安分局。因为派出所为派出机构。
  (5) 申请不起诉的复核应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刑事诉讼法第张暖雅图片144条。
  (6 逮捕的执行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59条。
  (7)  法院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2条第1项。
  (8) 本案应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52条。
  (9)  一审宣判后应当将被告人释放。刑事诉讼法第209条。
  (10 二审程序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刑诉解释》第217条。
  (11)  二审维持原审判决应用裁定的方式。《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
四、(本题20分)
案情:陈大在外县任教,准备在原籍某县小关村修建几间房。经申请,当地乡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给陈大批了三分宅基地。2010李东学哪里人年春,陈大出资35000元委托其弟陈二在所批的宅基地上建房三间。同年5月,房屋建好后,王某、张某夫妇见无人居住,愿以70000元高价买下这三间房屋。陈二见有利可图,便背着陈大和村委会,私下同王某、张某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此三间房屋以70000元价格卖给王、张夫妇,买卖成立后,不得
反悔,如果出了问题,由陈二负责。同年8月,王某夫妇搬入此房居住,安装了水管,建了厕所,安了两副门扇。房屋出卖后,陈二始终未告知陈大。2011年春节,陈大回家探亲时,发现自己的房屋被陈二卖掉,很生气,责令其赶快追回。陈二王某夫妇协商多次未果,陈二便了几个人将东院墙拆毁。王某以房屋买卖契约为凭,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保护所有权。法院受理后,通知第三人陈大参加诉讼。第三人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是违法的,侵犯了她的所有权,要求宣告买卖行为无效,尽快追回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