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考点总结抢夺罪盗窃罪罪罪
抢夺罪、盗窃罪
1.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关系:
一两江湖之绝顶(1)传统观点认为:抢夺罪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行为;盗窃罪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2)新观点认为:抢劫罪、抢夺罪与盗窃罪都是完全违背他人意志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的犯罪。如果是压制反抗、强行取财,成立抢劫罪;如果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与身体部位直接、间接接触)并有导致被害人伤亡可能的,成立抢夺罪;否则,成立盗窃罪。2.抢夺罪:要求“数额较大”(一般情形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或者多次抢夺的;“其他严重情节”包括抢夺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或者引起他人自杀的情形;“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包括抢夺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形。
3.抢夺罪向抢劫罪的转化:
(1)携带凶器抢夺的,成立抢劫罪。
韩国女主播不雅照(2)聚众打砸抢,抢走(抢夺)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成立抢劫罪。
(3)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4.盗窃罪的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下列情形成立盗窃罪:(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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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牟利为目的(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
(4)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5)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
(6)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从重处罚);
(7)对于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
但是,盗窃支、弹药、尸体、公文、印章等物的,成立其他犯罪;同时成立盗窃罪,可能属于想象竞合犯;如果存在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原理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据为己有的,成立贪污罪(特殊法条)。
5.盗窃罪的成立:
(1)“数额较大的”:通常1000元至3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按照侵犯财物的价值计算,而非行为人获利数额,更非行为人意图侵犯的财产数额;盗窃违禁品的,不计算数额,按照情节轻重量刑);要求明知数额较大。
(2)“多次盗窃”:2年内盗窃3次以上。不要求明知具体几次。
(3)“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要求明知入户盗窃。
袁维娅(4)“携带凶器盗窃”:携带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要求明知携带凶器盗窃。
(5)“扒窃”: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不要求携带凶器实施,不要求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不限于扒窃体积微小的财物(包括身边的自行车、行李架上的行李包裹等),不需要行为具有惯常性,不限于秘密窃取,包括公开扒窃。
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罪、罪
1.行为结构:欺骗行为/行为-被骗人产生错误认识/被恐吓人产生恐惧心理-被骗人/被恐吓人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二者都属于基于对方有瑕疵的意思而处分财物的犯罪。
2.三角:当被骗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时,如果被骗人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资格,成立三角方式的罪;如果被骗人没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者资格,则可能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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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欺骗行为:方式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其内容为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如果欺骗对方是为了转移其注意力(调虎离山)或者更容易接触到对方占有的财物(如调包),进而完全违背对方意志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成立盗窃罪。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一般性夸张,处于一般商业惯例许可或
者社会容忍范围内,而交易本身还有讨价还价余地的,不具有使他人处分财产的具体危险,不是罪中的欺骗行为。
4.错误认识:被骗者产生了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或者被维持、被强化了已有的错误认识,包括被骗者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将信将疑的情形。如果被骗者出于怜悯、不堪烦扰等原因交付财物的,或者为抓住者的把柄在警方安排下交付财物的,欺骗行为和财物转移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成立罪既遂。
5.处分财产:被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财产(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成立罪是否要求被骗人具有处分意思,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不要说、必要说(又包括严格论和缓和论两种观点)。
(1)不要说:只要被骗者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物,无论其是否认识到了财物状况,行为人都成立罪。按照此说,罪成立范围最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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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格的必要说:只有被骗者意识到了所处分财物的所有信息,行为人才成立罪。按照此说,罪成立范围最窄。
(3)缓和的必要说:只要被骗者意识到了所处分财物的基本属性,而不要求意识到财物的所有属性,行为人就成立罪。按照此说,罪成立范围适当。
6.财产损失:
(1)不法原因给付物的,或者(2)行为人提供了相当的给付,但受骗者的交换目的基本未能实现(包括给付缺乏双方约定的重要属性的物品)的,或者(3)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导致受骗者就所交付财产的用途、财产的接受者存在法益关系的认识错误时,即使受骗者没有期待相当给付的,都应认为存在财产损失,成立罪。但通过欺骗方法使他人免除非法债务的,不存在财产损失。
7.无钱食宿:
(1)行为人原本没有支付饮食、住宿费用的意思,而伪装具有支付费用的意思,欺骗对方,使对方提供饮食、住宿,数额较大的,成立罪。
(2)如果行为人原本具有支付饮食、住宿费用的意思,但在饮食、住宿后,产生了不支付费用的意思,欺骗老板免除自己债务的,成立罪;如果行为人声称送走朋友后回来付款而乘机逃走的,或者直接跳窗跳走的,由于被害人并没有因此而免除行为人的债务,即没有处分行为,故行为人不成立罪,而是属于单纯逃债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8.罪与盗窃罪的界限:盗窃罪与罪是对立关系,其区分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足以使对方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欺骗行为(行为人未取得财产的情形),或者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的情形)。
9.行为:向对方实施一定暴力或者胁迫要求其处分财产的行为。
(1)“胁迫”对象:包括交付财物的被害人或者与被害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如果所通知的被加害人与对方没有任何关系,不可能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的,则不成立。
(2)“胁迫”内容:包括形式上合法的内容。“胁迫”内容的实现包括由第三者实现,但必须使对方知道行为人能够影响第三者,或者让对方推测到行为人能影响第三者,否则,可能只成立罪。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求行为人与第三者有共谋关系。
(3)“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不包括单纯使被害人产生困惑的行为,否则,不成立罪。
(4)以胁迫手段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物的,不成立犯罪;对方盗窃了行为人的此财物,行为人采取胁迫手段取得对方的彼财物的,成立罪。
(5)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原则上不成立罪。行为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权利受侵害的事实,有关部门主动提出给予赔偿或者补偿,行为人接受赔偿或者补偿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10.罪与罪区分思路:
(1)先判断行为性质是欺骗还是,如果能得出确定结论,则分别成立罪或者罪(该情形不考虑对方是否陷入恐惧心理还是错误认识);
(2)如果行为既具有欺骗的性质又具有恐吓的性质,则根据对方是陷入错误认识还是恐惧心理,分别认定为罪或者罪;
(3)如果对方既陷入错误认识,又有恐惧心理,则行为成立罪与罪,从一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