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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案件引发的若干思考
许岳平
摘要当前,聚众斗殴案件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案件中占有一定比例。随着上海外来人口的不断增加,社会上聚众斗殴案件也时有发生。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公捡法三家对该罪的主体认定,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等问题认识不一致,致使一部分该打击的犯罪没有得到及时打击,不但放纵了犯罪,影响了地区的社会治安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带来了不利影响。本文拟从一起聚众斗殴案件说开去,结合现有法律规定,探究立法本意,对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打击此类犯罪作简要探讨,以利于今后执法部门更有力地打击犯罪。
关键词聚众斗殴主体未遂
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71—02
一、相关法理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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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聚众斗殴罪的主体特征
根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聚众斗殴是聚集多人进行斗殴的行为。其特征是: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是社会公共生活宁静的状态。第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所谓聚众,即纠集多人,所谓斗殴,是指双方进行的暴力攻击或殴斗(包括徒手斗殴)。第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根据《刑法》第292条第1款的观点: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斗殴的分子能成为本罪的主体。第四,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由此必须明确三个问题:1.聚众斗殴的主体数量是单方而不应是双方。聚众斗殴的多人是指纠集3人以上的打架斗殴。三个人以上应理解为斗殴的一方人数,不应理解为斗殴双方或多方人数之和,理由如下:其一,从立法机关设立该罪的本意来看,聚众斗殴具有与其他犯罪行为不同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这种大规模的持械进行的斗殴,不仅参加的人数多,而且双方都有~定的准备,带有刀棍棒等凶器,极易造成一方或双方的人身伤亡,甚至会造成周围无辜众的伤亡或财产损失,限定主体数量主要是为了将该犯罪行为同一般斗殴性质的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罪相区别,否则极易造成混淆。其二,从聚众斗殴结构看:该罪由“聚众”与“斗殴”两部分组成,即主体必须保持统一性,即主体为同一方。2.聚众斗殴的一方行为构成犯罪并不以另一方主体的人数为多人、另一方的行为也构成该罪为前提和必要条件。在现实生活中,聚众斗殴往往表现为双方结伙进行大规模的斗殴,但也不排除一方纠集多人与人数不足3人的另
一方进行的斗殴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聚众并斗殴的一方符合该耀的构成条件,另一方则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3.聚众应指犯罪行为时的人数而非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人数。假如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出现撒诉、不起诉或被判无罪而人数少于三人也是很正常的。
(二)聚众斗殴与共同犯罪
秋千门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就聚众?4殴的本身而言,它是由多人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自然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如果双方都有聚众行为并相互斗殴,笔者认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理由如下:I.双方主体人数都为三人以上,简单相加符合共同犯罪的主体要求。2.双方客观上都有共同斗殴的行为。共同的行为是构成共同犯罪的客观基础。在聚众的前提下各方的行为紧密相连,互相依赖,构成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因为斗殴是¨叉方对向性行为,一方的行为离不开另一方的行为而单独存在。不过,该罪的行为表现形式与一般的聚众犯稚略有不同;一般的聚
作者简介:许岳平,上海市i自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众犯罪,例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中只存在一方当事人,各人之间的行为直接目标的方向具有一致性,而聚众斗殴中的双方的行为直接目标却是直指对方,各方的行为侵犯的间接目标是整个社会的公共秩序。3.双方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就认识因素而言,各方都认识到自己一方是聚众,与对方斗殴会危及公共秩序的安宁:就意志因素而言,双方都希望通过聚众斗殴行为追求精神刺激,故双方的故意,既具有对向性,也具有对合性。就伤害的对象而
言,除个别伤害对象指代明确外,大部分对象具有不确定性,斗殴双方存在着明显的概括伤害故意,只要是双方对向的人都大打出手,不计后果。4.在双方的行为都构成聚众斗殴时,罪名同一。但是也必须承认双方的故意,以及行为方面存在的差异性,毕竟该种性质的共同犯罪是对向性的,因此如果一方的故意和行为超出共同犯罪的范围时,如甲方纠集多人与乙方多人斗殴并致乙方人员受伤、死亡的,则应根据《刑法》第292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甲方应以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论处,对乙方只能按聚众斗殴罪论处。
(三)聚众斗殴罪的未遂和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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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论是犯罪未遂还是既遂,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要求该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实行。那么对聚众斗殴的着手如何认定。笔者认为,该罪系双重的实行行为,即聚众和斗殴两个行为,它们的结合构成完整的聚众斗殴,且聚众是手段行为,斗殴是目的行为,二者缺~不可。由此可见,聚众不仅是指主体的数量,更应当指行为,不能片面地认为只有斗殴行为才是该罪的实行行为,否则会混淆一般的具有斗殴的犯罪与该罪的界限。因此,只要行为人开始实施聚众纠集他人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该犯罪的着手。不庸置疑,聚众斗殴罪的着手理应提前到聚众阶段,不以是否实施斗殴行为为依据。2.判断聚众斗殴罪是否既遂应注意其目的行为,仅停留在聚众行为则应该认定为未遂。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有双方的实行行为构成,即既遂需要一个过程,只有在聚众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j}殴行为才能视为既遂.才符合聚众斗殴所具备的全部构成要件。正如抢劫罪一样,仅有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没有实
苏教版五年级上册语文教学计划施抢劫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只有在手段行为的基础上行为人进一步实施了目的行为,才能构成抢劫罪。在聚众斗殴中,如果一方实施了聚众的行为并对对方实施了斗殴的行为,则为既遂:反之,如~方实施了聚众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着手进行斗殴行为或未将斗殴行为完成,则属未遂。这里有两种情况特别要予以强调:一种是在单方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只要它积极参JJu者实施了斗殴行为,fi fj使首要分子本人没有参JJ【|,全案应以既遂论处。另一种是如果其他积极参加者自动中止,对他们可以以中止论,对首要分子应以未遂论,因为(下转第8l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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