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焦作市实施《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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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
美国恐怖片推荐∙【字 号】焦作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施行日期】20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爱国卫生
正文
 
焦作市实施《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
2003年29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办法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增强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和生活质量,除害防病,提高全民卫生素质和健康水平的社会性卫生活动。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
监督的方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爱国卫生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属猪的和什么属相最配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各级爱卫会办公室是本级爱卫会的工作机构,工作机构的设置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社区、行政村设立爱国卫生组织,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在所在地爱卫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第八条 各级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实施与监督;
  (二)规划、部署和协调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活动;
  (四)动员全社会成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单位(社区)、卫生乡(镇)、卫生村(街)活动,推动城乡改水、改厕、环境治理与除害防病工作;
  (五)指导、检查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履行所承担的爱国卫生职责和任务;
  (六)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办法,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
  (七)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
  (八)表彰奖励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和个人。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爱卫会的决议并组织贯彻实施;
  (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所承担的爱国卫生职责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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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组织协调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单位(社区)、卫生乡(镇)、卫生村(街)活动,推动城乡改水、改厕、环境治理和城市灭鼠工作;
  (四)开展爱国卫生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
  (五)进行爱国卫生工作的宣传;
  (六)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的交流、合作和有关科学研究;
  (七)承办其它爱国卫生工作。
  各基层单位爱国卫生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实施与监督;
  (二)动员、组织单位众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开展健康教育和创建卫生城市(县城)、卫生单位(社区)、卫生乡(镇)、卫生村(街)活动,推动改水、改厕、环境治理与除害防病工作;
  (三)制定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标准和检查方法,组织开展卫生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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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承办其它爱国卫生工作。
  第九条 各级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有关委员部门组成。各委员部门必须按照爱卫会委员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部门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主要委员部门职责:
  (一)计划、财政部门负责把城乡除害防病、健康教育、改水、改厕和创建卫生城市(县城)等爱国卫生工作及所需经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社会发展和爱国卫生事业的发展需要,每年适宜增加投入,分期实施。
  (二)卫生、防疫部门负责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开展除害防病的技术指导、四害密度监测和健康教育工作,特别是对重大疫情和各种疾病的发生、流行以及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治,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三)城市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及城市的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对城市污水实行无害化处理。
  (四)城管部门负责市管道路及两侧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综合治理及市政设施的管理;督促各城区政府有关单位及时清运垃圾、粪便,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抓好垃圾场的管理,实行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
  (五)园林部门负责城市公共绿地的建设和管理,逐步提高城市绿化面积和绿化品位。
  (六)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七)经贸部门负责督促所辖单位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完善卫生设施,深入开展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除四害、传染病防治、健康教育等爱国卫生工作。
  (八)工商部门负责城乡集贸市场、集贸摊点等场所和店外经营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九)公安部门负责交通设施建设、交通秩序管理工作,配合城管、环卫部门,协助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维护市容卫生秩序。
  (十)交通、铁路等部门负责营运车及下属车站的卫生监督管理、废弃物收集处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卫生治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重大疫情的管制工作。
  (十一)农业部门负责农村人、畜、禽粪便和其它农业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综合利用工作,开展农村灭鼠活动,与卫生、畜牧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畜共患疾病的防治工作。
  (十二)水利部门负责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配合卫生部门控制地方病的传播和饮用高氟水、污染水地区的改水工作。
  (十三)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企业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以及职业危害防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四)文化部门协助卫生监督部门做好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卫生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并利用文化阵地坚持开展多种形式的爱国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金范演过的电影  (十五)报社、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民健康和遵守社会卫生规范的宣传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加强舆论监督,提高全民卫生保健意识。
  (十六)教育部门负责下属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健康教育和学校卫生设施的改善,落实卫生制度和学校食品行业卫生要求,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组织学生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十七)体育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众性体育活动,提高全民身体素质。
  (十八)文物、旅游部门分别负责文物古迹和旅游景点的卫生设施和卫生管理工作。
  (十九)其他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组织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 制度与管理
  第十条 全市实行下列爱国卫生管理制度:
  (一)爱国卫生工作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及单位每年年初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任务,年终进行考核;
  (二)每年的四月份开展“爱国卫生月”活动,各级爱卫会、爱卫会各委员部门、各基层单位应当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活动;
  (三)城区及乡(镇)的单位实行门前“五包”制度,即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包硬化、包美化,并实行定期评议制度;
  (四)各部门、各单位都应当结合实际建立爱国卫生长效管理机制;
  (五)市、县(市、区)爱国卫生工作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比制度。
  第十一条 城市应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为目标,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卫生县城标准》以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划,制定创建方案,开展创建活动。
  第十二条 农村应以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活动,统揽农村卫生工作全局。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家卫生镇考核标准》和《河南省卫生村标准》,有步骤地开展改水、改厕、健康教育、环境治理和除害防病工作,创建卫生乡(镇)、卫生村(街)。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焦作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及《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从重处罚随地吐痰乱倒垃圾行为的通告》等法规、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社会卫生基本规范,不随地吐痰、擤鼻涕、吐口香糖、便溺,不乱倒垃圾粪便、乱扔果皮、纸屑、烟头,不泼污水,
不焚烧树叶,不作其它有碍社会卫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