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9.03.26
∙【字 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施行日期】2009.07.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
正文
宫锁沉香演员表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3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3月26日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张根硕女朋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暴雨(雪)、干旱、雷电、冰雹、大雾、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霜冻、冰冻、寒潮和霾等造成的灾害。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和防灾、减灾等活动。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逐步加大投入。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意识,提高公众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能力。
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
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保险形式防御气象灾害风险。
第八条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措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工作,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气象灾害防御原则和目标、气象灾害易发区和易发时段、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
国家法定节假日2021安排时间表、林业、能源、环境保护、水利、交通、旅游等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
周柏豪女朋友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报、警报、应急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城市、乡(镇)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监测网点;在气象灾害易发地段设立警示牌;在城镇显著位置、车站、机场、高速公路、旅游景点、重点工程所在地等场所,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设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干旱灾害发生情况,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微型蓄水、引水、提水和雨水集蓄利用等抗旱工程,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做好保障干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贮备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暴雨发生情况,加强河道、水库、堤防、闸坝、泵站等防洪设施建设。定期检查各种防洪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做好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暴雪冰冻、大风发生情况,加强对水、电、气、暖、通信等线路的规划、设计、铺设和维护,保证安全畅通,提高防御暴雪冰冻、大风灾害的能力。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机制,并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guildoll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报水平,做好雷电灾害的评估和雷电安全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冯小刚前妻与徐帆对比 第十八条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城市规划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在项目立项和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或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设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合理布局、有效利用的原则,加强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和信息平台建设,组织气象、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电力、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旅游、民防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气象灾害监测网络。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向气象灾害信息平台提供气象和水情、旱情、森林火情、地质险情、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疾病疫情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灾情监测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气象主管机构对监测网络的气象监测业务实行统一指导和协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
第二十二条 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灾害性天气的预报、警报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通过当地媒体向社
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作出的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并通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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