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与技能学分性质
创新与技能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参加课外科技创新、技能竞赛以及社会实践等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创新和技能的智力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学校教务处认定后所取得的学分。
创新与技能学分虽然属于第二课堂素质教育内容,但列入教学计划,学生必须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学校2007版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每个专业的学生在毕业前必须修满5学分,否则不能按时毕业。
创新与技能学分的构成范围
(一)学术论文类:包括学术论文、调查报告、文学作品、书评、读书心得等。
(二)发明创造类:包括科技发明与发现、实用设计、商标设计、专利技术、科技奖励等。
(三)科研活动类:包括承担科研课题、参与教师科研课题、承担大学生创新性实践基金计划项目以及参加学术交流、学术报告活动等。
(四)学科技能竞赛类:包括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多媒体作品设计竞赛、机械设计竞赛等学科竞赛活动;数学、英语、计算机等基础学科和各专业的知识与技能竞赛活动;
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比赛和竞赛活动。
(五)等级资格证书类:包括省级以上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业协会通过统一考试而取得的外语类等级证书、计算机类等级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从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
(六)社会实践活动类:包括学校统一组织的公益劳动、社会调查、社会考察、三下乡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社会实践等活动。
创新与技能学分认定原则
1.学术论文以公开出版的刊物或学术会议出版的论文集为依据。
2.技术成果以校(市)级以上部门或单位组织专家鉴定会形成的科技成果鉴定文件为依据;技术转让以双方签订的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为依据;技术成果开发与推广以学校或个人应收到的相应经费为依据;发明专利以正式的专利证书为依据。
3.科研课题、科研奖励以校(市)级以上部门或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参与教师科研课题活动以课题立项合同书或主持人的证明为依据;参加学术交流、学术报告等活动,以二级学院组织者提供并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为依据。
4.学科竞赛、技能竞赛、文体竞赛以竞赛组织部门或单位颁发的奖励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5.外语类等级考试证书、计算机类等级考试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从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以有关部门或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
6.社会实践类活动以学校组织部门提供的有关活动资料为依据。
学术论文类创新与技能学分评定细则
一、学术论文类创新与技能实践成果包括学术论文、调查报告、文学作品、读书心得、书评等学术性成果和非学术性作品。
二、学术论文类成果是指公开发表的成果,以公开发表的刊物或学术会议出版的论文集原件为认定依据。
三、学生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性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按以下标准认定学分:
1.权威期刊发表论文:独立作者得8学分;合作第一作者5学分、第二作者3学分、第三作者2学分。
2.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独立作者6学分;合作第一作者4学分、第二作者2学分、第三作者1学分。
312月结婚好日子.一般期刊发表论文:独立作者4学分;合作第一作者2学分、第二作者1学分、第三作者0.5学分。
4.学术会议论文集发表论文:独立作者3学分;合作第一作者2学分、第二作者1学分、第三作者0.5学分。
四、学生在市级以上公开出版的报纸、非学术性期刊发表非专业学术性文章或作品,按以下标准认定学分:
1.国家级报纸、杂志发表作品:独立作者6学分;合作第一作者4学分、第二作者2学分、第三作者得1学分。
2.省级报纸、杂志发表作品:独立作者4学分;合作第一作者2学分、第二作者1学分、第三作者0.5学分。
3.市级报纸、杂志发表作品:独立作者2学分;合作第一作者1学分、第二作者0.5学分;第三作者0学分。
五、在非公开出版的期刊与报纸、非学术会议论文集以及被列入非法期刊名单的期刊与报纸上发表论文或作品等,不作为学术论文类创新与技能学分的认定范围。
发明创造类创新与技能学分评定细则
一、发明创造类创新与实践成果包括科技发明与发现、产品发明创造、实用新型设计、外观设计、商标设计、专利技术、科技奖励等内容。
二、发明创造类技术成果按以下标准予以认定:
1.技术成果以校(市)级以上部门或单位组织专家鉴定会形成的科技成果鉴定文件为依据。
2.技术转让以双方签订的技术成果转让合同为依据。
3.技术成果开发与推广以学校或个人应收到的相应经费为依据。
4.发明、实用新型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以正式的专利证书为依据。
三、通过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按以下标准认定学分:
1设置特殊意义的号.国内领先成果:12学分。
2.国内先进成果:萧元启10学分。
3.省内领先成果:6学分。
4.省内先进成果:4学分。
四、科技成果奖励按以下标准认定学分:
1.国家级一等奖:16学分;
2.国家级二等奖:14学分;
3.国家级三等奖:12学分;
4.省部级一等奖:10学分;
5.省部级二等奖:8学分;
6.省部级三等奖:6学分;
7.市校级一等奖:5学分;
8.市校级二等奖:3学分;
9.市校级三等奖:1学分
五、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发明专利、实用新型设计、外观设计、商标设计等实用成果按以下标准认定学分:
1.技术转让、技术推广:10学分;
2.发明专利、实用专利:8学分;
3.外观设计、商标设计:6学分。;
六、发明创造类成果的创新与技能学分,一人独立完成的由独立完成人得满分;若多人完成的成果,则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每个成员排序或贡献大小分配学分。分配原则一般按排名顺序等差递减1学分或0.5学分计算,最低得分为0.5学分,低于0.5学分的不再分配学分。
科研活动类创新与技能学分评定细则
一、科研活动类创新与技能实践活动包括本人承担科研课题、参与教师承担科研课题、承担大学生创新性实践基金计划项目,以及参加学术交流活动、聆听学术报告等。
二、学生独立或合作承担的科研课题研究,以校(市)级以上部门或单位颁发的文件或项目合同书、项目结题证书等为依据,并按以下标准认定学分:
1.国家级课题:14学分。
2.省部级课题:10学分。
3.校(市)级及横向课题:6学分。
三、学生作为参与人参加教师承担的课题研究活动,要以文件或课题合同书、项目结题证书等为依据,并根据项目级别确定学生获得的学分,具体认定标准为:
1.国家级课题:4学分。
2.省部级课题:2学分。
3.校(市)级及横向课题:1学分。
四、学生不是教师承担课题研究的参与人,但实际参与课题的研究活动,并做出一定贡献的,以课题负责人出具的承担科研工作任务材料、本人参与科研工作的总结报告或文献综
述等成果(不少于1500字)为依据,按1学分的标准确定学分。
五、学校设立面向学生的大学生创新性实践基金计划项目,学生通过项目申报、专家评审、学校批准而承担基金计划项目,学校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学生承担的基金计划项目,凡已结题的项目按以下标准认定学分:
1.项目主持人:6学分。
2.第一参与人:4学分。
3dnf月蚀刷图加点.第二参与人:3学分。
4.第三参与人:2学分。
5.第四参与人:1学分。
6.第五参与人:0.5学分。
六、学生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1.学生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是指学生经过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而进行的学术活动。学生参加学术交流活动须经二级学院批准、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备案后,方能作为创新与技能学分的认定范围。
2.学生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以经二级学院主管院长批准认定的会议组织者的邀请函或会议通
知为依据。
3.申报创新与技能学分时须提供学术交流会议邀请函、主管院长批准意见、本人参加会议总结报告或小论文(不少于2000字)等材料。
4.学生参加学术会议每次按1学分标准记载创新与技能学分。
七、学生聆听学术报告
1.学术报告是指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组织的、聘请校内外专家讲授的学术讲座。
2.学生聆听学术报告要作听讲记录,并对其中的1-2次学术报告主题进行后续的深入学习研究,撰写学习体会、文献综述文章或小论文(不少于2000字)。
3.学生申报创新与技能学分时要提供不少于4次的聆听学术报告的记录和1-2篇学习体会、文献综述文章或小论文(不少于2000字);
4.根据学生提供的材料经二级学院认定,可以在最多2学分的范围内确定学生聆听学术报告的创新与技能学分。认定学生聆听学术报告学分的具体标准为:
5.学生提供聆听学术报告原始记录的,每次按0.25学分记载,累计学分不得超过1学分;
6.学生提供聆听学术报告原始记录,对学术报告主题进行后续的深入学习研究,并撰写学
习体会、文献综述文章或小论文(不少于2000字)的,每次按0.5学分认定,累计学分不得超过1学分。
学科技能竞赛类创新与技能学分评定细则
一、学科技能竞赛是指学校、省、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基础学科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竞赛活动,具体包括学科竞赛、专业技能竞赛、文化、艺术和体育竞赛等内容。
二、学科竞赛是指学校、省、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项科技竞赛活动,主要包括国家级、省级和校级的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多媒体作品设计竞赛、结构设计竞赛、机械设计竞赛、化学实验竞赛、广告设计竞赛、测绘之星竞赛、挑战者杯科技竞赛等竞赛活动。
三、专业技能竞赛是指学校、省、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的基础公共学科如数学、英语、计算机的知识竞赛和各专业的知识与技能竞赛活动。
四、文化、艺术比赛是指省以上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组织的综合素质教育方面竞赛活动,主要包括演讲赛、辩论赛、知识竞赛、摄影比赛、征文比赛等具有众性、娱乐性的
比赛。
五、体育比赛是指省级以上教学行政部门、体育管理部门以及各种体育协会等组织的计算比赛成绩的运动会、单项比赛等。
六、学科竞赛、专业技能竞赛、文化、艺术和体育竞赛活动的创新与技能学分,以竞赛组织部门颁发的奖励证书成绩证明或文件为依据。
七、学科竞赛分为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三个级别,根据不同级别获得不同的学分。学校组织的文化、艺术和体育竞赛活动不作为创新与技能学分的认定范围(详见附表《学科与专业技能竞赛学分认定标准》)。
八、学生参加多项学科技能竞赛所得的学分可以累加;同一竞赛成绩获得多级别奖励,按获得的最高学分计算,不能累加。
等级资格证书类创新与技能学分评定细则
一、等级资格证书是指省级以上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通过统一考试而取得的外语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以及从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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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级资格证书类创新与技能学分的认定以有关部门或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
三、外语类证书包括大学英语四、六级证书、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证书、专业英语四、八级考试证书以及经认定的日语、俄语、朝鲜(韩国)语等级考试证书等。外语类证书创新与技能学分按以下标准认定:
1.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总成绩425-560分(含425分、不含560分)者得1学分;四级总成绩560分以上(含560分)者得王洋长发1.5学分。
2.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总成绩425-560分(含425分、不含560分)者得2学分;六级总成绩560分以上(含560分)者得3学分。
3.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英语三级考试,笔试成绩60-80分(含60分、不含80分)、口试3-4分者得1学分;笔试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口试4分以上(含4分)者得1.5学分。
4.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英语四级考试,笔试成绩60-80分(含60分、不含80分)、口试3-4分者得2学分;笔试成绩80分以上(含80分)、口试4分以上(含4分)者,得3学分。
5.英语专业学生参加专业英语考试,专业四级60-80分(含60分、不含80分)者得1学分;
专业四级80分以上(含80分)者得1.5学分;专业八级60-80分(含60分、不含80分)者得2学分;专业八级80分以上(含80分)者得3学分。
四、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按以下标准认定学分:二级证书得1学分;三级以上(含三级)证书者得2学分。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可以分为有毕业要求与无毕业要求两种情况分别予以认定其学分,具体认定标准为:
1.对普通话水平有要求的专业,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甲等证书的得0.5学分;取得一级乙等证书的得1学分;取得一级甲等证书的得2学分;
2.对普通话水平没有要求的专业,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证书的得0.5学分;取得二级甲等证书的得1学分;取得一级乙等及其以上证书的得2学分。
六、从业资格证书是指省级以上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通过统一考试的方式所取得的行业准入资格证书,包括导游员证、报关员证、会计证、教师资格证等。取得从业资格证书者得0.5学分。
七、职业资格证书指省级及其以上劳动与保障部门、行业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统一考试的方式取得的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按证书级别认定学分,具体认定标准为:中级证书得0.5
学分、高级证书得1学分。
八、执业资格证书是国家人事部门组织的、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并合格后颁发的、具有从事某行业工作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律师等证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得5学分。
九、学生通过参加各类等级考试和资格证书考试获得的学分,累计不得超过3学分,超过2学分的,按2学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