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田永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凤小岳为什么不演小时代32020.12.31 
【案件字号】(2020)冀04民终545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涛王宏马静 
【审理法官】李涛王宏马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田永彬;高雷波;高红卫 
关于婚假的规定【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田永彬高雷波高红卫 
【当事人-个人】田永彬高雷波高红卫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曹寅安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杜修林河北贯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曹寅安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杜修林河北贯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曹寅安杜修林 
【代理律所】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河北贯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被告】田永彬;高雷波;高红卫 
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交的查询记录中从业资格证号为130××××******002948与高红卫提交的高雷波的从业资格证号不一致,不能证明高雷波的从业资格证无效,高红卫的冀D×××××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上虽显示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2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于2020年2月13日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疫情期间道路运输车辆技术保障工作的通知内容,对道路运输车辆年审时间到期但因疫情原因暂时无法进行车辆审验或不具备相关审验条件的,允许其年审周期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结束之。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侵权免责事由鉴定意见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关于西游记的歇后语【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查询记录中从业资格证号为130××××******002948与高红卫提交的高雷波的从业资格证号不一致,不能证明高雷波的从业资格证无效,
高红卫的冀D×××××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上虽显示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20年2月,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于2020年2月13日在政府信息公开网发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疫情期间道路运输车辆技术保障工作的通知内容,对道路运输车辆年审时间到期但因疫情原因暂时无法进行车辆审验或不具备相关审验条件的,允许其年审周期自动向后延续至疫情结束之后45天。本案事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2020年3月4日,故本案事故车辆不属于未按规定检验,上诉人称其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除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人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田永彬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其父母均应计算14年,其女应计算5年,其子应计算12年。田永彬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05673.5元(23483×14×20%÷2×2+23483×5×20%÷2+23483×12×20%÷2),田永彬被扶养人四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23483元,田永彬请求的数额低于该数额,原审支持田永彬请求的数额l00783.4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应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原审未作表述不妥,但不影响判决结果。原审计算的田永彬住院伙食补助费也无不妥。    综上所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山东医学院>四年级数学教学计划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8:29:4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20年3月4日0时40分许,机动车驾驶人田永彬驾驶鲁H×××××豪沃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沿青兰高速公路兰州方向行驶至569KM+770M处,与机动车驾驶人高雷波驾驶的冀D×××××/冀D×××××东风牌重型半挂货车追尾碰撞,后停于右侧停车港湾,造成田永彬一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两车货物不同程度损失,一定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3月19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邯郸支队馆陶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田永彬承担主要责任,高雷波承担次要责任。    二、事故发生当日,田永彬被送往馆陶县人民医院住院,经诊断,田永彬的伤情系:胸部损伤、右肺挫伤、右侧液气胸、双侧多发肋骨骨折、胸骨骨折、创伤性皮下气肿、下肢损伤、右腓骨骨折、右胫骨骨折、左下肢皮肤裂伤、右下肢皮肤挫伤。于2020年3月18日病情好转
好医保免费医疗金最高能领多少出院,住院14天。2020年7月1日再次入住山东省金乡县人民医院住院,伤情系胸骨骨折、双侧多发肋骨骨折、胸部外伤、腹部外伤、双下肢外伤。住院6天,于2020年7月7日出院。    三、经田永彬申请,本院委托广平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田永彬伤残等级、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二次手术费等进行评定。2020年8月6日,广平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田永彬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一处,误工期限160日,护理期限80日,营养期限80日,二次手术费7000元。    四、田永彬需扶养(抚养)的近亲属包括其父田留柱(1953年10月出生,定残时年满66周岁),其母王巧云(1954年1月出生,定残时年满66周岁),其女田思宇(2006年10月出生,定残时年满13周岁),其子田思远(2014年3月出生,定残时年满6周岁)。    五、田永彬父母田留柱、王巧云共有两个子女,均已成年。    六、高雷波驾驶的冀D×××××/冀D×××××号东风牌重型半挂货车车主为高红卫,发生交通事故时,高雷波系高红卫雇佣的司机。冀D×××××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平安财险吉林分公司投保有第三者责任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3月11日0时起至2020年3月10日24时止,不计免赔。事故发生时,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    七、对田永彬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核算如下:    1.医疗费。经审查田永彬提交的住院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诊断证明书,正式医疗费用票据显示医疗费3985
8.09元,本院予以认定。鉴定意见证明田永彬二次手术费需7000元,本院亦予以认定。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地市辖,地市辖区内就医的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外地就医,参照河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日标准计算。田永彬在馆陶县人民医院住院14天,在金乡县人民医院住院6天,本院认定田永彬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100元/天×14天+50元/天×6天)。    3.营养费。司法鉴定意见书对田永彬营养期有明确的意见,本院认定田永彬的营养费为1600元(20元/天×80天)。    4.护理费。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田永彬护理期为80日。田永彬未提供周春红护理期内工资银行流水,不符合护理费证据形式,本院按照河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为9230.68元(42115元/年÷365天/年×80天),超过此部分的护理费不予认定。    5.误工费。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从事道路交通运输业,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其误工期限为160日,本院按照河北省交通运输业上一年度年平均收入计算其误工费用为38693.70元(88270元/年÷365天/年×160天)。    6.残疾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田永彬因本次交通事故致九级残疾,本院认定田永彬残疾赔偿金为142952元。    7.被扶养人生活费。田永彬需扶养(抚养)父母和两个孩子,其父母扶养年
限均为14年,其女抚养年限为5年,其子抚养年限为12年。按照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被扶养人为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以此计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高于原告的计算值,以原告计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00783.4元为准。    8.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就医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根据原告田永彬住院以及发生的救护车费等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交通费2000元。    9.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田永彬伤残,给田永彬本人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其主张精神抚慰金于法有据,结合田永彬的伤残程度,本院对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10000元予以认定。    10.鉴定费。田永彬提供了鉴定费票据佐证,本院对鉴定费2200元予以认定。    11.施救费。田永彬提供了施救费票据佐证,本院对施救费4800元予以认定。    12.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该费用是为申请财产保全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支出,田永彬亦提供了保险费票据佐证,本院对保险费300元予以认定。    综上,因本次交通事故给田永彬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361117.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