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朋像张国荣
提要:手机和互联网短信的迅猛发展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产生了日益严重的垃圾短信问题。当前对于什么是垃圾短信缺乏权威的界定,直接阻碍了垃圾短信的治理。虽已经有首例因发短信获刑的案件,但是当前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有针对性地解决垃圾短信问题,需要通过制定专门立法的形式对垃圾短信加以界定,并进一步构建完善的法律规制体系。
关键词:垃圾短信;过滤技术;法律规制
一、引言
林志玲的图片背叛郭德纲的徒弟2011年3月29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向长全、周彦峰、邵浩然、徐旭四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缓刑1年6个月不等,在没有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该四人自2008年11月至案发,一共发了上千万条非法短信,这是全国首例发短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但这是否就意味着刑法在垃圾短信治理方面充分发挥了威慑作用,垃圾短信扰民的情况会得到遏制?本文就是从此案例出发,探讨当前国内对于垃圾短信侵权的法律规制。
二、对垃圾短信的界定
随着通信增值技术的推广,“垃圾短信”这个词进入了人们视野,并越来越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垃圾短信在扰民和违法方面的危害自不必说。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上半年手机短信息状况调查报告》数据显示,只有0.7%的用户表示没有收到过垃圾短信,用户每周平均收到的垃圾短信数量为12条,用户平均每月在垃圾短信拦截产品的预算费用为2.17元。由此数据可见,移动通信用户每人平均每天收到1.7条垃圾短息,几乎人人受到骚扰。但是,垃圾短信这个词从何而来,却是无从考证,对于垃圾短信的界定直接影响着垃圾短信的治理问题。运营商和行业协会以及专家学者各自站在自己的立场上,给出了垃圾短信的定义。
关于秋分的经典诗句备受诟病的中国移动通讯集团上海公司曾在其上对它的定义是:凡用户没有定制过的包含有欺骗、情等内容并且是用外地手机或小灵通为发送号码的短信,均为垃圾短信。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上对垃圾短信的界定是:带有非法低俗信息内容、或未经短信息接收方允许而强行发送的带有商业广告性质的短信息。运营商的这些定义显然缩小了垃圾短信的范围,回避运营商应负的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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