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朋像张国荣
提要:手机和互联网短信的迅猛发展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产生了日益严重的垃圾短信问题。当前对于什么是垃圾短信缺乏权威的界定,直接阻碍了垃圾短信的治理。虽已经有首例因发短信获刑的案件,但是当前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有针对性地解决垃圾短信问题,需要通过制定专门立法的形式对垃圾短信加以界定,并进一步构建完善的法律规制体系。
关键词:垃圾短信;过滤技术;法律规制
一、引言
林志玲的图片
背叛郭德纲的徒弟2011年3月29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向长全、周彦峰、邵浩然、徐旭四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缓刑1年6个月不等,在没有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该四人自2008年11月至案发,一共发了上千万条非法短信,这是全国首例发短信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但这是否就意味着刑法在垃圾短信治理方面充分发挥了威慑作用,垃圾短信扰民的情况会得到遏制?本文就是从此案例出发,探讨当前国内对于垃圾短信侵权的法律规制。
二、对垃圾短信的界定
随着通信增值技术的推广,“垃圾短信”这个词进入了人们视野,并越来越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垃圾短信在扰民和违法方面的危害自不必说。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10年上半年手机短信息状况调查报告》数据显示,只有0.7%的用户表示没有收到过垃圾短信,用户每周平均收到的垃圾短信数量为12条,用户平均每月在垃圾短信拦截产品的预算费用为2.17元。由此数据可见,移动通信用户每人平均每天收到1.7条垃圾短息,几乎人人受到骚扰。但是,垃圾短信这个词从何而来,却是无从考证,对于垃圾短信的界定直接影响着垃圾短信的治理问题。运营商和行业协会以及专家学者各自站在自己的立场上,给出了垃圾短信的定义。
关于秋分的经典诗句
备受诟病的中国移动通讯集团上海公司曾在其上对它的定义是:凡用户没有定制过的包含有欺骗、情等内容并且是用外地手机或小灵通为发送号码的短信,均为垃圾短信。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上对垃圾短信的界定是:带有非法低俗信息内容、或未经短信息接收方允许而强行发送的带有商业广告性质的短信息。运营商的这些定义显然缩小了垃圾短信的范围,回避运营商应负的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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