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文华与冉余波、李思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7 
【案件字号】(2020)桂01民终106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郑肖肖邓杰余健 
【文书类型】赵牧阳 判决书 
【当事人】邱文华;冉余波;李思科;永州市茂祥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古卫红 
【当事人】邱文华冉余波李思科永州市茂祥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古卫红 
【当事人-个人】邱文华冉余波李思科古卫红 
【当事人-公司】永州市茂祥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邱悦广西彤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邱悦广西彤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邱悦 
【代理律所】广西彤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邱文华 
【被告】冉余波;李思科;永州市茂祥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古卫红 
【本院观点】该证据仅能证明公安机关接收邱文华材料,无法达到邱文华的证明目的,故不予采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思科、永州市茂祥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否对冉余波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拍卖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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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10 02:05:11 
邱文华与冉余波、李思科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1民终1066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文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悦,广西彤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冉余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思科。
盖玥希个人资料简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茂祥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南津北路(建材市场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冉余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古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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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坤砸谢霆锋审理经过     上诉人邱文华因与被上诉人冉余波、李思科、古卫红、永州市茂祥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江南区人民法院(2017)桂0105民初
2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邱文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李思科、永州市茂祥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冉余波、李思科、永州市茂祥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的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李思科应对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具体形式,邱文华在法定保证期限内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司法机关向冉余波、李思科追回被骗走的款项,本身就是要求李思科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特殊方式。二、永州市茂祥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对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永州市茂祥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的债务提供两项担保,一个是保证担保,一个是抵押担保。对于本案的保证担保而言,由于保证人是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对邱文华承担保证责任,邱文华向共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张权利,其效力自然及于其他保证人。因此,在邱文华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形式向李科思主张保证责任时,其效力自然及于保证人永州市茂祥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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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冉余波、李思科、古卫红、永州市茂祥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诉称     邱文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冉余波偿还邱文华借款本金3800000元及从2014年5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月2%计算的利息;2、冉余波承担本案律师费200000元及差旅费5000元;3、古卫红对冉余波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4、茂祥公司、李思科对冉余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邱文华有权就茂祥公司所持有湖南省蓝山县林业局核发林权证(证号:(2011)第431000377399、(2011)第431000377400)的所有林木拍卖、变卖及林地转租所得价款优先受偿;6、冉余波、古卫红、李思科、永州市茂祥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受理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冉余波因经营性流动资金困难向邱文华借款,双方于2014年5月9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冉余波向邱文华借款4000000元,借期自2014年5月9日至7月8日共两个月,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按月付息。合同第九条约定邱文华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法、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冉余波承担;第十条约定李思科、永州市茂祥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行政处罚程序
连带担保责任人,同时永州市茂祥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持有湖南省蓝山县林业局核发林权证(证号:(2011)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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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1000377399、(2011)第431000377400)所有林权作抵押反担保。随后,邱文华分别于2014年5月19日、20日、2014年6月10日向李思科、案外人李小媚、冉余波转入1000000元、1500000元、1300000元,共计3800000元。2014年12月26日,邱文华以冉余波、李思科合同为由向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报案,2016年8月15日,八步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邱文华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冉余波合同的犯罪事实。邱文华不服提起复议、复核,八步分局、贺州公安局分别于2016年9月9日、9月30日分别作出刑事复议、复核决定书维持原决定。同年,邱文华另行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及贺州市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及申诉,八步区人民检察院及贺州市检察院分别于2016年12月23日、2017年4月21日作出答复函,决定不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一审法院另查明,冉余波与古卫红于2008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8月11日办理离婚登记。黄奕姜凯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古卫红、永州市茂祥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邱文华与冉余波于2014年5月9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转账记录,邱文华分别于2014年5月19日、20日、2014年6月10日向李思科、惊雷歌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