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高考作文热点素材摘抄【审理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25
【案件字号】(2022)辽09民终24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荣志陈鹏黄华
【审理法官】赵荣志陈鹏黄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某某
【当事人】某某
【当事人-个人】某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某某上诉主张一是双方不存在应予离婚的情形,二是双方存在共同财产没有分割。某某提供的截图不足以某某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对于某某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某某于2020年8月离家,双方开始分居,2020年8月第一次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至今已经分居满一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准予离婚的情形,原审判决准予某某与某某离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权责关键词】张衡传翻译过错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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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在家上网做兼职【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某某于2020年8月离家,双方开始分居,2020年8月第一次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至今已经分居满一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准予离婚的情形,原审判决准予某某与某某离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另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某某提供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共同债务,亦不能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数额、收入支出情况及是否有结余。故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搜集证据后另行提起诉讼并无不当,也未损害上诉人某某的诉讼权益,故对于上诉人提出的共同财产未予分割、原审判决错误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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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19:12:4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无生育子女。2020年8月,原告第一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辽0902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2021年3月,原告第二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辽0902民初959号民事判决,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对其有家庭暴力,双方分居未满两年,且距离前次本院判决不准离婚未满一年,判决不准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原告于2021年11月第三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照片、结婚证复印件、(2020)辽0902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2021)辽0902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视频、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应以感情破裂为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
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原告于2020年8月向本院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经判决不准予离婚,被告在此次庭审中陈述原告是2020年7月31日离开家,与他人私奔,故自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至本次提起诉讼,双方分居已经满一年,符合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而且原告已经第三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某某提出的分割共同财产的问题,因其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佐证,故本院无法处理,其可在搜集证据后另行提起诉讼。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某某负担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负担75元,应予退还75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某某上诉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改判。二、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某某与某某婚内感情一直很好没发生过任何矛盾,不存在感情破裂,至于某某说的有照片证据的家庭暴力我也有证据证明不是我干的,是她和戴海涛两人2020年7月24日至26日旅游开房玩变态造成的!27日我下班回来就发现了,我俩有对话录音,我还问她牙印和身上的伤是怎么回事,她说是磕碰的。2.至于被上诉人某某说我们以分居一年多了,确实是这样,因为她于2020年7月31日趁我上班没在家就和她的破鞋戴
海涛私奔在外租房同居至今,(按婚姻法258条她们已构成重婚罪)并不是因感情不和分的居。3.还有财产分割问题:开厅时我以明确答辩某某和戴海涛是携款私奔出走的,在法庭某某也没有辩解,咋就把全部财产12.4万元都判给她了,把8.5万元债务判给我,就是我同意离婚某某也得把我们共同的债务还清再离吧,按法律规定:因出轨离婚,过错方应净身出户,放弃全部财产,而且还是她提出离婚的(以上我有和某某协议离婚的录音为证)。4.我对审判员石帅产生疑问,当庭你不让我举证,庭下我递交的音像和书面证据,你听了吗,看了吗,这么明显的重婚罪,你作为司法人员就没看出来,因你的一纸判决让她们从违法变合法,让她的罪行逍遥法外。5.我到现在都不明白,在法庭我举证放录音证据不到1分钟石帅审判员就以没有时间了为由停止我举证,我就想问问中国的法律哪条规定没有时间就不让举证(幸亏是网络公开审判,有庭审录像为证)6.石帅审判员你这么判决,你是不懂法啊!还是和某某有什么不可告人交易,当庭你不取证,不让举证,不对证,以你这样判决以后得有多些冤案啊。7.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上诉至贵院,恳请贵院在查清案件事实基础上依法公正的判决。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某某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四张截图,证明:一、感谢戴海涛了,戴海涛接待被上诉人的侄女了;二、戴海涛与被上诉人以夫妻名义与他人聚会了。被上诉人某某质证意见是对证据的真实性没
有异议,家庭聚会属实,吃饭正常,是我侄女说的,里的老姑父是谁我不知道。本院认为,某某上诉主张一是双方不存在应予离婚的情形,二是双方存在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现某某提供的证据与其上诉主张无关联性,依法不应予采信。被上诉人围绕争议焦点提供手机游戏截图,证明上诉人在,劝说不听,在2019年11月份其母亲住院时在被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上诉人将自己的工资卡偷走,一直没有给被上诉人。上诉人质证意见是是我的,证明不了被上诉人的主张,不能证明上诉人赌博。本院认为,某某提供的截图不足以某某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对于某某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售罄怎么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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