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公布日期】1995.05.16
【文 号】
【施行日期】1995.05.16
【效力等级】军事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土地资源
正文
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5月16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适应国家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徐静蕾拍的电影 本规定所称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依法将军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
  第三条 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遵循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法律法规,科学论证,精心组织,注重效益,不得损害军队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四条 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在保证部队战备、使用和长远建设需要及确保军事秘密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军事禁区、保密要求高的单位和军事禁区附近、自己有能力开发的土地和权属有争议的土地严禁转让。非开放地区(含已对外开放县、市辖区内尚未批准开放的沿海岛屿)的军用土地不准对外商和港澳台商转让。
  第五条 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由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拟制与国家土地政策相适应的法规、规章,组织编审军用土地开发规划与计划,负责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工程开发项目的审批、指导、监督,收缴应上交总部的土地转让费。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以下简称各大单位)所属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各大单位后勤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
第二章 转让的范围及年限
  第六条 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范围包括:
  (一)整宗空闲的土地;
  (二)可以划出单独管理的营区边角土地;
  (三)独立院落危旧房占用的土地;
  (四)被列为城市规划改造范围内的土地;
  (五)被列为开发区、经济特区的农场、马场和企业化工厂等用地;
  (六)其他可用于开发的土地。
  第七条 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
  (一)招标;
  (二)协议。
  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保证地价的公开、公正、公平,采取协议方式的转让费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价。
  第八条 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类型:
  (一)土地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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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
  (四)其他类型。
  第九条 转让军用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
  第十条 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按下列用途确定最高年限:
  (一)居住用地不得高于70年;
  (二)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不得高于50年;
  (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不得高于40年;
  (四)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不得高于50年。
  第十一条 受让方取得的军用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处置按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二条 转让军用土地使用权,不论数量多少,一律报总后勤部审批。其中涉及军事设
施安全保密,影响军事设施使用效能或妨碍军事活动正常进行的,报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审批;向外商、港澳台商转让军用土地,报中央军委审批。地上附着物为军事设施的,按军事设施保护法和总部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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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转让军用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转让单位进行土地开发可行性论证、合作对象资信调查和签订合同(协议)后,向大单位提出申请;
  (二)各大单位审核确定土地面积、用途、用地范围和评估地价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三)军委、总部批复后,按规定向总后勤部和大单位后勤部缴纳土地转让费和土地管理费,领取《军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凭《许可证》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权属过户手续;
香奈儿香水哪款最好闻又持久  (四)按基建程序申报建设计划;
  (五)修改地籍、营产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按后勤供应渠道上报审批,各大单位上报的请示件,必须附有下列资料:
  (一)申报单位的请示件;
  (二)转让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正本;
  (三)标明转让土地位置的地籍图;
  (四)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土地估价报告;
  (六)受让单位资信材料。
  成片土地开发,除附本条(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资料外,还应附有开发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做到契约文书合法,手续完备,并经公证机关公证。转让单位与合作对象签订的合同(协议)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式样附后):
  (一)转让土地(含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位置、数量和年限;火的象形字
  (二)土地转让费的交付方式、时间;
  (三)合作建房的面积、工程总投资、类型、结构、用途、装修标准、开竣工时间及房屋建成后的分成比例;
  (四)转让双方的权益、责任和违约赔偿;
  (五)明确上缴地方和军队税费的责任方;
  (六)明确合同(协议)经军队主管机关审批后生效。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的用途、时间开发。不按合同约定用途开发或两年内未开发的,总部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 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经批准后,其建设规模、转让土地数量发生改变的,必须重新报批;转让对象发生改变,其他转让条件不变的,由大单位后勤基建营房部门审批,
报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备案。各大单位后勤基建营房部门,在每年12月底前,将项目落实情况上报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
  第十八条 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应由取得资格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禁止廉价转让军用土地。各大单位后勤基建营房部门有条件的可编设房地产评估机构。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单位必须按转让土地评估地价的20%向总后勤部缴纳土地转让费;按转让土地评估地价的8%向大单位后勤部缴纳土地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