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 世界文化遗产有哪些?
【公布日期】1992.09.21
【字 号】
【施行日期】1992.09.2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邯郸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细则
 
(1992年9月21日 邯郸市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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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促进本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河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我市市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四条 土地使用者依照本细则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其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
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地下各类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属国家所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范围内。
  第五条 依照本细则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中收取的出让金、增值费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负责权属管理;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由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负责权属管理。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的具体事宜,由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立邯郸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在交易市场办理。土地管理部门参加交易市场管理,并依法对交易中的土地权属纠纷和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仪式感转账从1到10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梁宏达妻子照片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由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以国有土地产权代表的身份(以下简称出让人)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受让人)签订。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具体报批程序和附送文件,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出让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出让期限、出让金及有关费用支付或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一般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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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三种方式,具体出让方式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 协议出让是指出让人与有意受让人协商出让金数额和用地条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协议出让应遵照以下程序:
  (一)出让人向有意受让人提供地块必要的资料和有关规定;
  (二)有意受让人在得到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出让人提交土地开发经营方案和包括出让金数额、币种、付款方式等在内的有关文件;
  (三)出让人接到有意受让人提交的文件后,应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
  (四)经协商一致后,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
  第十六条 招标出让是指按照公平合理、平等竞争的原则由出让人与竞投中标人签订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招标出让应遵照以下程序:
  (一)出让人根据出让地块的具体要求,向投标对象发出投标邀请书,或向国内外发布招标公报、招标文件及有交资料文件;
  (二)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投标时间、方法和要求向出让人提交保证金(不计息)和密封的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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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让人会同规划、物价、财政、房产管理部门的代表聘请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对有效的标书进行评审,决定中标人,并由出让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证明书;
  (四)中标人应在接到中标证明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中标证明书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
  第十七条 拍卖出让是指出让人在指定时间、地点公开叫价,参加竞投人应价,出让人与价高者签订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折卖出让应遵照以下程序:
  (一)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所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现状、用途、用地规划和使用年限,拍卖的时间和地点,报名的时间和地点;
  (二)有意参加竞投人向出让人领取“拍卖须知”、“用地规划”、“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式样”等资料,并按规定时间持证明当事人姓名、国籍、单位或组织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或住所的有关证件报名,按底价额5%交付保证金后领取应价牌;
  (三)出让人主持拍卖,经过叫价应价,价高者为受让人,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当场签订出让合同。
  拍卖价敲定后,价高者若不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则视为违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应向出让人交付不少于出让金总额15%的定金;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六十日内或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九条 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可会同规划、房产、物价和财政部门成立地价评估委员会,根据出让地块的位置、环境、用途和配套设施等条件核定出让金标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