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2002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9.24 爱戴图片
杨丽萍身高【字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
【施行日期】1990.07.15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河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1990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改革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本省对外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均可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在河北省境内设区的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期间,其所有权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用地单位或个人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地下的各类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属国家所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范围内。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负责权属管理;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房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负责权属管理。
  第五条 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六条厦门观音山好玩吗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中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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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出让),是指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
份将国家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以指定的地块、用途、使用年限和其他条件,提供给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开发经营使用,并由受让人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八条 出让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 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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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和公开拍卖三种方式。
  第十一条 协议出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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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让地块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向有意受让人提供出让地块的必要资料和有关文件。
  (二)有意受让人得到资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土地开发经
营方案和包括出让金数额、币种、付款方式等在内的有关文件。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受让人提交的文件后,应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
  (三)达成协议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人签订出让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出让程序:
  (一)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依法批准的出让地块的具体要求,向投标对象发出投标邀请书,或向国内外发布招标公告及有关资料文件。
  (二)投标者应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向指定的地点、单位提交保证金(不计息),并将标书密封后投入指定的标箱。
  (三)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代表聘请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决定中标者,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向中标者发出中标证明书。
  (四)中标者应在十五日内持中标证明书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
  第十三条 拍卖出让程序:
  (一)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就依法批准出让的地块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所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现状、用途、用地规划和使用年限,以及拍卖时间、地点,报名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