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土地协议书范本(7篇)
 
转让土地协议书范本(精选篇1)
  出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因乙方建房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并经村委同意,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you belong with me歌词
  一、转让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____,土地面积为__平方米。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农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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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转让方式
  1、甲、乙双方通过自愿协商,经村委同意,通过货币买卖形式有偿转让,乙方为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转让价为__万元/亩,青苗补偿费____,转让总价为人民币__万元。
有时候有时候我会相信一切有尽头  三、付款方式:
  双方在签订协议之日,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土地转让款__元,本土地转让属一次性买理。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就所转让的该宗土地土地使用权及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其他权利、权益及收益等均归乙方所享有;日后如有征用等的,土地征用赔偿款、青苗补偿等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全部权益均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
  五、该土地转让后双方均确认无争议事情发生,并保证不发生任何事端。
  六、其他约定:
  因乙方受让该宗土地系用于房屋建设,如乙方受让该宗土地后并向相关部门就宅基地审批提出申请后,有关部门就本合同项下的土地面积不予批准的,双方均同意本合同不生效,乙方向甲方退回本合同项下的土地,甲方则向乙方退回已收取的土地转让费。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留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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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转让土地协议书范本(精选篇2)
  出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省(市)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区域。
  第二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地块编号为_____。
  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小写:____)平方米。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年,自甲方取得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三章土地用途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为工业用地。在出让期内,乙方不得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要改变,应当征得甲方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四章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条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和国家规定的有关土地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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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额为(小写:____)元人民币。
痴痴的等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10%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已付定金做为违约赔偿。
  第十二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银行分行,帐户号_____________。
  甲方银行帐户如有更变,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负责。
  第十三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日内,甲方为乙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乙方同意从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如未按时缴纳,乙方承担
所发生的一切责任。
  第五章土地交付及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甲方交付乙方地块的周围基础设施必须达到通,即通。
  第十六条乙方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乙方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八条乙方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日内动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九条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应符合项目用地总体规划要求,严格按照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建设。
  第六章土地使用权限
  第二十条乙方在建成了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设施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二十一条乙方在建成了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设施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其他人使用。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权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
  第二十三条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转让、租赁、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二十四条甲方在收得乙方土地出让金及为乙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与责任;乙方在土地使用过程中自行承担所发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