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出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年租金的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石家庄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2.12.20
【字 号】石国土资[2012]218号
【施行日期】2012.12.20
大学生消费调查报告【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出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年租金的办法
(石国土资〔2012〕21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将划拨土地纳入市场管理,防止土地收益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省政府[2002]4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市土地市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以营利为目的,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含以承包、联营方式经营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以土地租金收益缴纳年租金。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直接出租的;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在国有划拨土地建成的房屋以承包(联营)方式经营的;
  (四)划拨国有土地不按原批准的用途使用而用于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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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其他方式经营的。
  第三条 年租金的征收标准如下:
  (一)国有土地直接出租的按实际出租面积和使用性质及基准地价计算。
  (二)土地随平房出租的,按其出租建筑的实际用地面积和使用性质及基准地价计算。
  (三)土地随同楼房出租的,按其建筑面积和使用性质、楼层及基准地价分别计算,累加收取,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出租一层的,按其出租建筑面积和最高租赁年限四十年计算年租金;出租二层及其以上各层的,按一层年租金标准的30%计算。
  2、居住用地。除最高层外,统一按出租建筑面积和最高租赁年限七十年计算租金。出租最高一层的按年租金的70%计算。
  3、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综合用地,按出租建筑面积和最高租赁年限五十年计算年租金。
  4、计算公式:年租金=(基准地价Х出租面积Х40%)/(1+1年定期利率×n)
  n=征收年份-批准出租年份
  第四条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含承包、联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出租方必须向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提出申请并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按规定交纳土地年租金,市国土资源局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租赁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年租金批准之日起每年征收一次。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财政征收,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各分局征收年租金,使用《河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于月末前全额上缴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上缴市财政局。
  第六条 征收的年租金主要用于征管支出、土地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梁咏琪资料  第七条 凡不按本办法交纳年租金的单位和个人,除限期补交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3‰缴纳滞纳金。
  第八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不按原批准的用途使用而用于经营的单位
和个人,自发文之日起60日内要主动到所在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拒不办理的,一旦查明,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九条 为强化年租金的征管力度,对《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年检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条 征收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得索贿受贿,如有发现以权谋私,情节较轻的,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中央、省直管部门、驻石各单位,凡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划拨土地(连同地下、地上建筑物)有出租行为的,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收取年租金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基准地价如有更新,则按照最新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自2012年12月20日至2017年12月20日止。
  附件:石家庄市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表
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2012年12月20日 
  附件:
  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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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级别
 
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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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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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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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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