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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保障农民集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中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斗气王妃15岁第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有偿转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本办法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具体承办。市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应当在江苏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网上交易平台进行。
蒋劲夫演过的电视剧市经发局、财政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城管局、应
急局、金融监管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入市范围、途径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袁立回应生子传言第七条依法取得、符合规划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具备开发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等基本条件的,可直接就地入市。
第八条对历史形成的零星分散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可以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一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重新划分宗地并调整确定产权归属后,按照新的规划条件入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通过先垦后用的方式,将腾挪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在全市范围内调整使用。
第九条对历史形成的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据经批准的规划开展土地整治,在优先保障城中村居民住房安置等用地后,属于经营性用途的,可按规定入市。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地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产权明晰、无权属争议;
(二)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
(三)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四)进行必要的土地前期开发整理,需要处理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和补偿已经处理完毕。
第十一条入市交易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并纳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城乡供地规模统筹调控。
第三章入市主体
变更注册地址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主体,并享有其所有权。鼓励农民集体委托代理实施主体作为承办入市相关事务的代理人,代理实施主体须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0576是哪里的区号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代理人作为入市代理实施主体。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其代理人作为入市代理实施主体。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委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其代理人作为入市代理实施主体。
第四章入市方式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出让、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入市的,最高年限为工矿仓储用地50年,商服、旅游等用地40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租方式入市的,最低出租期限不
少于5年,最高出租期限不得超过20年。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使用者向土地所有权人支付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款的行为。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租,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使用者向土地所有权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以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与他人组建新企业或增资入股到已有企业的行为。该土地使用权由企业依法享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形成的股权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持有。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按照出租合同的相关约定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和转让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抵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另行制定。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二十三条以出租方式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其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出租期限,抵押登记证明应当注明出租土地的期限。
第五章入市程序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交易形式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原则上应当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形式交易。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属地政府应完成拟入市区域的镇村规划编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拟交易地块的权属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并依申请核发规划条件。入市实施主体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作为确定入市底价的参考。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须由入市实施主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编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案》,内容包括:
(一)载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土地位置、界址、面积、土地用途等;马苏视频
(二)入市主体、委托实施主体;
(三)拟入市地块规划条件;
(四)入市有偿使用方式、使用期限;
(五)入市起始价,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形式的须明确是否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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