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程使⽤权收⼊是否在⼟地增值税范围内?
根据《⼟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转让国有⼟地使⽤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为。由于转租⼈防⼯程没有转让⼟地使⽤权,也没有转让建筑物的所有权,因此不涉及⼟地增值税。
dnf推荐地下城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地下⼈防⼯程是⼀个常见的项⽬,也是房地产公司的会计⼈员必须⾯对并解决的难题。什么是⼈防⼯程?⼈防⼯程的所有权该如何归属?地下⼈防⼯程使⽤权收⼊是否在范围内?这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律图将给出相应的解答。
⼀、⼈防⼯程的介绍
⼈民防空⼯程包括为保障战时⼈员与物资掩蔽、⼈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建筑修建的战时可⽤于防空的地下室。(《⼈民防空法》第⼗⼋条。)这⾥探讨的是后⼀种,通常也被称为结建⼈防⼯程。
对于开发公司来说,⼈防⼯程的⽀出是⼀种义务,带有强制性的特点。根据《⼈民防空法》第⼆⼗⼆条规定:“城市新建民⽤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于防空的地下室。”同时,根据《关于改变结合民⽤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规定:“三、结合民⽤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律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
在这个前提下,开发公司可以选择的只能是修建⼈防⼯程,还是缴纳异地建设费。根据《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当然了,如果要修建⼈防⼯程的,从节约成本的⾓度来说,开发公司尽量选择物资掩蔽的地下⼈防,尽量避免修建⼈员的地下⼈防。
在房屋测量和销售的时候,根据建设部《销售⾯积计算及公⽤建筑⾯积分摊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作为⼈防⼯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公⽤建筑⾯积。”从中可以看出,⼈防⼯程是不包含在商品房的⾯积当中,当然是⽆法正常对外销售的。
⼆、⼈防⼯程的所有权
⽬前,⼈防⼯程的所有权有⼀定的争议。通常,有三种意见:
1、国家所有:根据《关于平时使⽤⼈防⼯程收费的暂⾏规定》第⼆条:“⼈防⼯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同时各地⽅也有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连市⼈民防空管理规定》第⼆⼗条:“⼈民防空⼯程使⽤⼈应向⼈民防空主管部门申领⼈防⼯程使⽤证,按规定签订使⽤协议书。”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在竣⼯后也需要将⼈防⼯程移交给当地的⼈防部门,当然⼤多数⼜签订了使⽤协议书,租了回来。
2、开发单位所有:根据《⼈民防空法》第五条:“⼈民防空⼯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防⼯程没有包含在商品房的⾯积当中,也就不归业主所有。投资者当然就是开发单位了。
林心如删霍建华照片
3、业主全体所有:根据《》(2021年1⽉1⽇起实施)第271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由于开发单位通常将⼈防⼯程的成本放在了整个销售项⽬的成本当中,相当于全体业主购买了⼈防⼯程的投资。同样根据《⼈民防空法》第五条,应当属于业主所有。
从⽬前的实践来看,国家所有说占据主动。当时由于防空⼯程的特殊性,⽆论是开发单位和业主都不可能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因此倾向于国家所有,只不过是由开发单位回租使⽤⽽已。下⾯的相关税收都按照国家所有说来进⾏处理。
三、移交时的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属于⾮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偿赠与地⽅政府、公⽤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处理。”
杜甫的春望根据⽬前的规定,⼈防⼯程的设计、施⼯、监理、报竣等⼯作都需要当地的⼈防部门进⾏监督,竣⼯后⽆偿移交给⼈防部门。因此需要单独核算⼈防⼯程的设计、施⼯、监理等费⽤,⽆法单独核算的需要计算分摊⼈防⼯程的成本,汇总后并⼊到整个项⽬的公共配套设施中,在所得税前进⾏扣除。
四、出租时的营业税
⼈防⼯程移交后,通常开发单位提出申请,签订并领取⼈防⼯程使⽤证后,会将⼈防⼯程回租过来。这时候进⾏适当改造,⼤都改造成地下车库,然后对外转租。这时候,签定的应当是租赁合同,租赁期限20-70年不等,⼤都是⼀次性交纳租赁款。
对于这部分租⾦的收⼊,不能按照销售不动产的税⽬来⾛,按时应当按照租赁业的税⽬来⾛。理由如下: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问题的通知》“五、关于转租业务征税问题单位和个⼈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的⾏为也属于租赁⾏为,应按“服务业”税⽬中“租赁业”项⽬征收营业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政策问题的批复》“⼀、对具有明确租赁年限的,⽆论租赁年限为多少年,均不能
将该租赁⾏为认定为转让不动产永久使⽤权,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的纳税时间,由于是⼀次性收款,根据《关于营业税若⼲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五、单位和个⼈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技术、、和商誉时,向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预收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的时间为准。”可以按照会计⽅⾯的规定,分期纳税。但由于所得税⽅⾯的要求,以及实务中的处理习惯,还是建议在收到与收款的时候,⼀次性缴纳营业税,以避免⿇烦。
五、出租时的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租⾦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应付租⾦的⽇期确认收⼊的实现,就是说在按照合同规定收到款项的时候⼀次性确认为收⼊。同时,将⽀付给⼈防部门的租⾦和改造的费⽤配⽐扣除。
六、
反问句大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印花税暂⾏条例》,按租赁⾦额千分之⼀贴花。税额不⾜⼀元的按⼀元贴花。注意,按照合同总⾦额⼀次性交纳。合同未到期的,印花税不作调整。
七、
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规定》第⼗⼀条:“为⿎励利⽤地下⼈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明确规定: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由于开发公司是对外转租,对于转租相关的房产税,⽬前国家没有统⼀明确的政策,各地对转租房产征税规定各有不同,⼤约有三种:
1、对于转租收⼊不征收房产税;
2、发⽣转租,由转租⼈按租⾦全额收⼊按综合税率缴房产税;
3、发⽣转租,由转租⼈按租⾦差额收⼊按12%缴房产税。
姜潮照片根据房产税的相关规定,以及各地的主流做法,还是认为转租不应当缴纳房产税:
1、根据《房产税暂⾏条例》第⼆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
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缴纳。产权所有⼈、承典⼈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或者使⽤⼈缴纳。开发公司既不是⼈防⼯程的所有⼈或承典⼈,也不存在产权未确定的情况,因此不是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
2、根据《市地⽅税务局关于转租房产的租⾦收⼊停⽌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规定:“房产税属于财产类税,不同于流转税,根据规定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或代管⼈为纳税义务⼈。现对出租房产已由产权所有⼈或代管⼈按租⾦收⼊缴纳房产税,是否要再对承租⼈将租⼊房产进⾏转租按收取租⾦⾼于原⽀付租⾦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问题,经请⽰国家税务总局地⽅税务司后,决定本市关于转租房产按其收取租⾦⾼于原⽀付租⾦的差额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停⽌执⾏。”
3、《地税局关于房产税、、耕地占⽤税、若⼲问题的解答》规定,对转租房屋的转租⼈,因产权不属转租⼈,对转租⼈所得的租⾦收⼊,不应再征房产税。
因此,开发公司转租不应当缴纳房产税,但建议同当地的税务机构联系,进⾏确认。
ie打不开⼋、⼈防⼯程使⽤权收⼊是否在⼟地增值税范围内?
根据《⼟地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条规定,转让国有、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为。
由于转租⼈防⼯程没有转让⼟地使⽤权,也没有转让建筑物的所有权,因此不涉及⼟地增值税。
综上,除了解析了相关概念,最重要的是对“地下⼈防⼯程使⽤权收⼊是否在⼟地增值税范围内”这个问题的全⾯解析。从⼈防⼯程所涉及的税收解析了上述问题,得出了⼈防⼯程使⽤权收⼊不在⼟地增值税范围内的结论。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