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主旨
本条是建设⽤地使⽤权续期及⼟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的规定。
●⽴法背景
国家通过出让的⽅式,使建设⽤地使⽤权⼈获得⼀定期间内利⽤⼟地的权利。建设⽤使⽤权期间届满后,就⾯临建设⽤地使⽤权如何续期的问题。城『节房地产管理法21条规定:“⼟地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年限届满,⼟地使⽤者需要继续使⽤⼟地的,应当⾄迟于届满前⼀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地使⽤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付⼟地使⽤权出让⾦。⼟地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年限届满,⼟地使⽤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末获批准的,⼟地使⽤权由国家⽆偿收回。”物权法在现⾏法律的基础上,作出了符合⼴⼤⼈民众利益的规定。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描写哪个省
●条⽂解读
根据《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的规定,建设⽤地使⽤权出让的年限为:居住⽤地70年;⼯业⽤地50年;教育、科技、⽂化、卫⽣、体育⽤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50年。物权法草案曾经根据现⾏法律的规定,对建设⽤地使⽤权的续期作出了规定。但是.物权法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后,⼀些部门和众对建设⽤地使⽤权续期的规定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有⼈提出,⼀幢公寓多户居住,建设⽤地使⽤权期间届满,是由住户个⼈申请续期还是业主委员会统⼀申请续期,意见不⼀致时怎么办,需要明确。建设⽤地使⽤权续期的问题,确实和⽼百姓的利益息息相关,应当保障⽼百姓安居乐业,使有恒产者有恒⼼。如果规定住宅建设⽤地需要申请续期,要求成千上万的住户办理续期⼿续,不仅难以操作,加重了⽼百姓的负担,也增加了⾏政管理的成本,不利于社会的。在听取各⽅⾯的意见后,物权法草案对住宅建设⽤地使⽤权和⾮住宅建设⽤地使⽤权的续期分别作出了规定,明确规定住宅建设⽤地使⽤权期间届满的,⾃动续期。续期的期限、⼟地使⽤费⽀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住宅建设⽤地使⽤权⾃动续期”的规定受到了普遍的赞成。同时,有⼈提出,住户买房时已经⽀付了⼟地出让⾦,续期后不应再交费。有的认为,续期的应交少量的⼟地使⽤费。考虑到住宅建设⽤地使⽤权续期后是否⽀付⼟地使⽤费,是关系到⼴⼤众切⾝利益的问题。绝⼤多数住宅建设⽤地使⽤权的期限为70年,如何科学地规定建设⽤地使⽤权⼈届时应当承担的义务,⽬前还缺少⾜够的科学依据,⼏⼗年后,国家富裕了,是否还要收⼟地使⽤⾦,应当慎重研究,物权法以不作规定为宜。⽽且物权法不作规定,也不影响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关的规定。因此,本条对建设⽤地使⽤权期间届满后是否⽀付⼟地使⽤费的问题未作规定。
外科风云收视率 ⾮住宅建设⽤地使⽤权没有采取⾃动续期的原则,是因为⾮住宅建设⽤地的使⽤期限相对⽐较短,使⽤⽤途也各不相同。有的建设⽤地使⽤权⼈仅需要在特定的期限内使⽤建设⽤地,过了该期限,就没有使⽤该⼟地的必要。因此,不宜将⾃动续期作为⾮住宅建设⽤地使⽤权适⽤的⼀⼀般原则,是否续期应当由建设⽤地使⽤权⼈⾃⼰决定。根据本条的规定,⾮住宅建设⽤地使⽤权的续期,按照法律规定办理,郎建设⽤地使⽤权可以在建设⽤地使⽤权期间届满前⼀年申请续期。只要建设⽤地使⽤权⼈提出续期的要求,出让⼈就应当同意,只有在公共利益需要使⽤该建设⽤地的情况下,出让⼈才有权拒绝建设⽤地使⽤权⼈续期的要求.收回该⼟地。
那么住宅建设⽤地使⽤权⾃动续期是否会影响城市规划和建设物权法第148条规定,建设⽤地使⽤期问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地的,应当依照有关征收的规定对该⼟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在建设⽤地使⽤权续期后,因为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也可以适⽤同样的原则。
关于建设⽤地使⽤权期限届满后建筑物归属的问题,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规定,⼟地使⽤权期间满,⼟地使⽤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偿取得。有⼈提出,建设⽤地使⽤权期间届满,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建筑物等归属,⽽不宜⼀律规定归国家所有。现实中也有法律对于⾮住宅建没⽤地使⽤权期问届满后该⼟地上的⼚房等不动产归属的问题已作出了规定。⽐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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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合作企业终⽌时财产的归属”。因此,对于⾮住宅建设⽤地到期后地上物归属的问题,解决的办法是,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如按照BOT合同的约定处理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参相关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阿杜近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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