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电视剧《⼈民的名义》热播后,⼩伙伴们在看剧之余,也纷纷讨论⾥⾯涉及到的会计知识,为⼤家带来明确的解析(以防考试涉及)
  【⼤风⼚的背景】
  ⼤风集团(以下⼤风⼚)原是国有企业,在国有企业改⾰中,政府出让了在⼤风⼚的股权,蔡成功买了⼤风⼚的60%股权(为该公司法定代表⼈),剩余40%股权,由职⼯成⽴持股会持有。(剧中未明确说明⼤风⼚为有限责任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应是有意回避,将其作为国企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对待)
  【基本案情】
  (1)2012年初,京州城市银⾏预定向⼤风⼚提供贷款6000万元。
  (2)在拿到银⾏贷款之前,⼤风⼚向⼭⽔集团拆借5000万元过桥款,并以⼤风⼚全部股权设⽴质押担保;计划以之后获取的银⾏贷款偿还该过桥款。
  (3)京州城市银⾏风控部门发现⼤风⼚法定代表⼈蔡成功卷⼊⾮法集资案,涉嫌使⽤社会⾼息资⾦1亿5千万元,调查得知⼤风⼚负债累累事实,遂断绝继续向其贷款。
  (4)⼤风⼚向⼭⽔集团的过桥贷款到期⽆法偿还,3个⽉后京州中级⼈民法院根据质押协议把股权全部判给了⼭⽔集团。
  (5)⼭⽔集团取得⼤风⼚的股权,并获得⼤风⼚的⼚房和⼟地(拿股权⼜拿地,意在拿地);该⼟地⽤途被政府划归为⾼档住宅⽤地,市值升⾄约10亿元。
  (6)蔡成功与⼭⽔集团曾在股权质押后签订⼀份补充合同,由⼭⽔集团向⼤风⼚⽀付3500万元职⼯安置费,⼭⽔集团不负责⼤风⼚职⼯安置;但剧情交代,该笔费⽤⼀到⼤风⼚账户就被民⽣银⾏划⾛,⼤风⼚并未实际取得。
  (7)⼭⽔集团计划对⼤风⼚拆迁,遭⼤风⼚员⼯抵抗,“⼀⼀六事件”爆发。永春旅游景点大全
  【案情解析】
  1.过桥贷款
  我们在百度百科中,可查询“过桥贷款”,是指⾦融机构A拿到贷款项⽬之后,本⾝由于暂时缺乏资⾦没有能⼒运作,于是⾦融机构B商量,让它帮忙发放资⾦,等A⾦融机构资⾦到位后,B则退出。这笔贷款对于B来说,就是所谓的过桥贷款。也可查知,个⼈与企业都可使⽤过桥贷款。
  在本剧中,⼤风⼚向⼭⽔集团获取的过桥贷款,主要是指⼤风⼚为调剂资⾦缺⼝⽽向闲置资⾦充裕的⼭⽔集团获取的短期⾼息借款。这类贷款,具有应急性、期限短、按⽇计息、利率偏⾼的特点。⼤风⼚只做暂时拆借,以解燃眉之急,计划数⽇后,以获取的银⾏贷款偿还该笔过桥款。
  2.⼤风⼚与⼭⽔集团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
  (1)2010年,蔡成功因投资煤炭公司的需要,向⼭⽔集团借款8000万元(后⾯剧情⼜改称为5000万元),约定⽉息5分(即年利率60%)。
  (2)2012年,⼤风⼚以过桥款贷款的⽅式向⼭⽔集团借款5000万元,借期6天,利率⽇息4‰(即年利率146%,⼀年按365天算)。
  问题1:⼤风⼚与⼭⽔集团签订的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不考虑法律规范⽂件的适⽤时间,根据《⼈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
  ⼤风⼚与⼭⽔集团之间的借贷合同有效。
  《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资⾦融通的⾏为。第11条规定:法⼈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产、经营需要订⽴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52条、本规定第14条的情形外,当事⼈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1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1)套取⾦融机构信贷资⾦⼜⾼利转贷给借款⼈,且借款⼈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集资取得的资⾦⼜转贷给借款⼈牟利,且借款⼈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借款⽤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政法规效⼒性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合同⽆效:(1)⼀⽅以欺诈、胁迫的⼿段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剧中,⼤风⼚与⼭⽔集团之间的借贷合同为法⼈与法⼈(或者⾃然⼈与法⼈)之间的民间借贷,为⽣产、经营需要所订⽴,⽆法律规定的合同⽆效的情形,该民间借贷合同效⼒应得到法律⽀持。
  问题2:⼤风⼚与⼭⽔集团约定的借款利息是否能够得到法律⽀持?
  ⼤风⼚与⼭⽔集团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不能全额得到法律⽀持。
  《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借贷双⽅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请求借款⼈按照约定的利率⽀付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借贷双⽅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
分的利息约定⽆效。借款⼈请求出借⼈返还已⽀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
  按此规定,⼤风⼚与⼭⽔集团之间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
利率利息效⼒
I≤24%的部分5000万元×24%×6/365=19.73万元(8000万元
×24%=1920万元/年)具有法律效⼒,可保护
24%<I≤36%5000万元×36%×6/365=29.60万元-19.73万元=9.87万元不强制付息;但⼀旦选择⽀付利息,也不
得反悔
I>36%超过36%⾄146%的部分(约超过⽇息1‰的部分)⽆效,⼤风⼚若⽀付的,可要求返还
  3.⼤风⼚与⼭⽔集团之间的股权质押合同
  问题1:以股权质押,质权何时设⽴?
  股权质押时,质权⾃⼯商⾏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根据《物权法》第226条的规定:以基⾦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应当订⽴书⾯合同。以基⾦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商⾏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
  本剧中,⼤风⼚⾮上市公司,其股权未在证交所、新三板公开交易或转让,以股权设⽴质押的,质权⾃公司⾏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若不考虑蔡成功伪造材料的事实,设⽴质押时其确实办理过⼯商登记,故该质权在形式上可成⽴。
  问题2:⼤风⼚股权判决归⼭⽔集团所有是否合法?
  ⼤风⼚股权直接判决归⼭⽔集团所有不合法。
  (1)⼤风⼚在不能履⾏债务时质押财产直接归质权⼈所有的约定⽆效。根据《物权法》第211条的规定:质权⼈在债务履⾏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约定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所有。此为流质条款,当事⼈约定的流质条款⽆效。
  (2)⼤风⼚到期⽆法清偿债务,⼭⽔集团作为质权⼈可与出质⼈协议对质押的折价,或者请求拍卖、变卖质押财产,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本剧中,若依法进⾏拍卖,因⼤风⼚所在⼟地升值,评估价值约10亿元,⾜以偿还所⽋⼭⽔集团的5000万元借款本息,剩余资⾦应归⼤风⼚所有。
教师节寄语
  问题3:蔡成功未经职⼯持股会同意是,擅⾃将职⼯所持40%的股权质押效⼒如何?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故若在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下,蔡成功即便以⾃⼰所持股份出质,也许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对于职⼯所持40%股份,对其进⾏处分是否需要经股东会议决议、决议⽅式等,属于⼤风⼚股东内部约定,约定效⼒不可对抗善意第三⼈。根据剧情推断,⼤风⼚法定代表⼈蔡成功若处分职⼯所持40%股份的,应经股权⼤会决议通过;但其未经同意,擅⾃做了股权质押,为⽆权处分;⽽⼭⽔集团对“蔡成功伪造职⼯授权委托书”的事实是“明知”,故⼭⽔集团也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问题4:⼤风⼚职⼯是否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风⼚职⼯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级管理⼈员执⾏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注册公司程序
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收到请求之⽇起30⽇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名义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楷依  该诉讼的⽬的是为请求违法⾏为⼈赔偿公司损失。若想请求认定股权质押合同⽆效,应另⾏提起诉讼。
  4.新⼤风⼚的设⽴
  新⼤风⼚:股东203名;募集股⾦627万元。国产车排行榜
  问题:新⼤风⼚股东⼈数是否合法?
  新⼤风⼚股东⼈数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
  《公司法》第78条规定:设⽴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以上200⼈以下为发起⼈,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因此,新⼤风公司的设⽴,⽆论是设⽴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股份有限公司都必然超过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数限制。
  5.⼤风⼚的破产阴影
  问题1:⼤风⼚是否已经破产?
  剧中情节有⼏处提及“⼤风⼚破产”、“蔡成功破产”,但此类表述并⾮意味着⼤风⼚⾛了破产清算程序,由⼈民法院宣告破产,⽽是对⼤风⼚及蔡成功当前现状的笼统表述。
  从剧情来看,⼤风⼚输掉股权之诉后不久,就已经停产,并且“负债近10亿元,涉诉32起,所有财产已被法院12次轮候查封”,但停产并不等于破产,⽋债未还也不等于必然破产。
  问题2:⼤风⼚是否应当破产?
  ⼤风⼚已经具备破产原因。
牛萌萌大尺度
  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1)资产不⾜以清偿全部债务;(2)明显缺乏清偿能⼒。
  本剧中,⼤风⼚的⼟地价值估值在10亿元左右,故其资产价值不会低于该数,若变现可清偿其现在所负10亿元债务,尚未陷⼊资不抵债的境地。虽然其账⾯资产⼤于负债,但是⼟地使⽤权、⼚房变现并不能快速实现,且对⼤风⼚⽽⾔,⼀旦将其变现,就意味着失去继续经营的条件不得不倒闭,因此⼤风⼚已经是“明显缺乏清偿能⼒”,具备了破产原因。
  作为⼤风⼚的债权⼈,若其计划向⼈民法院申请破产,只要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需考虑资不抵债的问题。《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可以向⼈民法院提出对债务⼈进⾏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问题3:⼤风⼚若申请破产对职⼯安置有什么要求?
  若⼤风⼚申请破产,应当向法院提交职⼯安置预案。债务⼈为⾮国有企业的,职⼯安置预案应列明劳动关系解除后依法应对职⼯的补偿⽅案,但并不要求企业承担安置资⾦、解决就业等问题。
  6.股权转让中的职⼯安置问题
  问题1:股权变更是否影响劳动合同履⾏?
  股权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的规定:⽤⼈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主要负责⼈或者投资⼈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
  问题2:是否应当⽀付经济补偿⾦?
  股权变更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付经济补偿⾦的范围,但可能涉及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新⽤⼈单位建⽴劳动关系,事关职⼯劳动关系的变更、解除、重新建⽴,社保关系接续、经济补偿⽀付、辞退福利等职⼯利益,进⾏资产重组的企业理应提出职⼯安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