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qq邮箱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关于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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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市分行
【公布日期】1998.12.10
【字 号】宁房基[1998]22号
【施行日期】1998.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刘惜君 眼睛【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关于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宁房基[1998]2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宁政发[1998]278号《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参照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的操作管理办法,即《关于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宁房基[1995]3号文精神,为做好住房补贴汇缴、支取等工作,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住房补贴帐户的设立与撤销
  1、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市建行房贷部)设立住房补贴存款专户,负责统一归集、核算全市住房补贴资金。在市建行房贷部各房改结算分中心(以下简称结算分中心)设“中心”往来户,负责日常业务的结算。
  2、实行逐月发放住房补贴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须在各结算分中心设立单位住房补贴帐户,并在单位住房补贴帐户下设立职工缴存明细户。
  3、单位新开立住房补贴帐户时,须到市房改办领取《南京市住房补贴开户审批表》和《南京市职工住房补贴缴存清册》,住房补贴额为职工月工资额(基数同住房公积金基数)与住房补贴率之积。单位在计算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时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其中:
  (1)机关、事业单位:将开户审批表(机关、事业单位用)一式四份填写后按行政隶属关系:区属、区属以下单位和市属、市属以上单位由主管部门盖章后,分别凭区(市)人事部门审批后的(工资变动审批表)到区(市)财政局办理审批手续,区(市)财政加盖公章留存一份后,单位持一式三份送“中心”核准盖章,“中心”留存一份,单位持另外两份去本单位缴存公积金的建行结算分中心开立住房补贴帐户,其中一份由单位留存,另一份由结算分中心留存。
  (2)企业单位:单位将开户审批表(企业单位用)一式三份填写加盖单位公章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送“中心”核准盖章,“中心”留存一份,单位持另外二份去本单位缴存公积金的建行结算分中心开立住房补贴帐户,其中一份由单位留存,一份由结算分中心留存,单位
到结算分中心缴存后,根据工资计划管理权限,持《公积金、住房补贴汇(补)缴书》复印件到劳动部门备案。
  (3)开立帐户的手续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由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各结算分中心微机开户后,打印《(  )年度住房补贴基数核对单》向单位提供住房补贴帐号及职工个人明细帐号,由单位核对无误后,做为汇缴依据。住房补贴帐户开立后,各结算分中心应及时将《住房补贴单位开户清单》送交“中心”。
  4、单位在办妥开户手续后,应设置单位住房补贴台帐,并建立职工住房补贴明细帐,为职工办理支取、转移、对帐、查询提供依据。
  5、单位因撤销、变更、合并、分解后,住房补贴帐户金额为零,今后不再使用此帐户缴存住房补贴的,应撤销此住房补贴帐户,撤销时,须到“中心”领取《南京市住房补贴销户申请表》,附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工商局文件,经“中心”批准后,去有关结算分中心办理销户手续。
  二、住房补贴的汇缴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就业方向  1、住房补贴汇缴方式采取由单位按月汇总缴存,在发薪日后五天内到单位开户的结算分中心(代理处)办理汇缴手续,不得跨月跨年汇缴,不得从付款银行直接支付。
  2、单位办理汇缴须提供《公积金、住房补贴汇(补)缴书》(一式五联)、《公积金、住房补贴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二份,一份自留,一份结算分中心留存);同时开具《单联转帐支票》、填制一式两联银行进帐单。《单联转帐支票》和《银行进帐单》收款人名称栏填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其帐号及开户行名称由单位住房补贴缴存行提供,《银行进帐单》收帐通知附联须正确填写并注明付款单位名称和住房补贴帐号,当月无人员变动,可不提交《公积金、住房补贴汇缴变更清册》。
  3、《公积金、住房补贴汇(补)缴书》上各栏内容须填写齐全和准确,特别是汇缴年月要填写准确,一次缴存多月的,应按月分别填写《公积金、住房补贴汇(补)缴书》。本月汇激人数、金额应满足如下条件:牛骨头汤的做法
  本月汇缴人数、金额=上月汇缴人数、金额+本月增加人数、金额-本月减少人数、金额
  4、结算分中心(代理处)在接到提交的单位《单联转帐支票》、《银行进帐单》及《公
积金、住房补贴汇(补)缴书》后,应按规定进行审核,并在银行进帐单及《公积金、住房补贴汇(补)缴书》的第一联加盖银行印章后退给单位,作为已办理汇缴手续的依据。住房补贴收妥后,结算分中心将收帐通知及一联《公积金、住房补贴汇(补)缴书》交“中心”,“中心”据此分别登记入帐。
  5、单位如因故延误汇缴若干月份住房补贴的,应按所欠月份顺序逐月汇缴后,再缴交当前月份的住房补贴;单位经过批准办理缓缴手续的,缓缴期满后,可按所缓月份补交,也可按期满后的月份缴交,待有条件时再予补交。
  6、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加盖银行印章的一联《公积金、住房补贴汇(补)缴书》,按付款银行划付支票款项日期,登记单位住房补贴台帐,并根据《住房补贴汇缴清册》和《公积金、住房补贴汇缴变更清册》登记职工住房补贴明细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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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职工因留职停薪、自动离(辞)职,触犯刑律被判刑或其他原因中断工资关系时,住房补贴缴存随之中断,其结余的住房补贴本息仍保留在原单位职工名下的住房补贴明细户内,待职工工资关系恢复时,再继续缴存住房补贴。
  无论中断还是恢复,单位均应填写《公积金、住房补贴汇缴变更清册》中的封存或启封栏目。
  职工住房补贴中断或恢复时,其单位汇缴职工人数及金额应作相应减少或增加。
  为此应注意以下两点:
  (1)封存与启封
  封存:是指留职停薪、自动离(辞)职、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因其它各种原因与本单位脱离工资关系的职工。
  启封:是指在封存状态下的职工,又恢复与本单位工资关系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