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情人节送什么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运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黎明老婆乐基儿
 
第一条 为合理确定我区汽车运价,规范汽车运输价格的计算标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我区汽车运输价格制定的依据。凡在我区内参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均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汽车货物运价以及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城市公交汽车和出租汽车运价另行规定。
第四条 地、州、市级以上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应当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的比价关系。
第五条 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客货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章  旅客运价
 
第六条 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加班车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第七条 农村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并执行低票价政策。对农村道路班车客运,当地政府应给予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
第八条 定线旅游客运价格按照班车客运价格执行。非定线旅游客运、包车客运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承、托运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等协商确定。包车客运可分计程包车和计时包车计算。
第九条 跨省际班车客运运价按省际不同运价率和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按起、讫点省份运价协商确定。同一条客运线路上的相同车型、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当基本一致。
第十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四)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涉及其他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他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十一条 计费里程
小乔出装(一)里程单位
道路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1、道路班车客运计费里程,按照交通运输部核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核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营运里程图册》为依据确定。里程图上没有标明新建、改建公路及乡镇(村)公路由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实际里程核定,新的道路营运里程图公布后,按新确定的营运里程执行。
2、城市市区营运里程按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3、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的计费里程按有关国家(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4、计程包车客运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客运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地点加下客地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计时包车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时间尾数超过半小时的进整为一小时,不足半小时的舍去。计费时间按车辆到达约定地点至用车完毕的实际包用时间计算。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第十二条 客运车辆类型等级
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是核定道路旅客运价的基本依据,自治区道路运输旅客运价按不同的车辆类型等级实行分类运价。车辆类型等级的评定按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客车分为座席客车、卧铺客车和乘用车(含7座及以下)。
(二)客车类型按车身长度分为大型(含特大型)、中型、小型三种。
(三)客车等级的划分
1、大型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普通级5个等级;
2、中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普通级4个等级;
3、小型客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普通级4个等级;
4、卧铺客车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普通级5个等级;
5、乘用车分为:高二级、高一级、中级、普通级4个等级。
第十三条 旅客票价计算
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平均营运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他法定收费。
(一)客运车型运价是指对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所制定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其中,乘用车运价按照每车每千米为单位计算。
凡是从事农村客运班线的乘用车,车辆不分类型等级,一律按照乘用车普通级等级标准计费。
自治区对跨地区客运基本运价(大型普通座席)上限价格确定为0.12元/人·千米,具体车型价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客运车型运价表》执行(见附表一)。
对地区内客运价格水平由各地确定,也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公路客运票价实行递远递减原则:为减轻长途旅客经济负担,按照递远递减的原则分段核定客运票价,运距在1000千米(含1000千米)以内的运价,执行客运车型运价;运距超过1001千米不足1501千米的运价,超出部分里程在同类型客运车型运价的基础上减5%;运距在1501千米以上的运价,超出部分里程在同类型客运车型运价的基础上减10%。
(三)旅客站务费
客运站为旅客提供候车、休息、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计算机售票等基本客运服务,客运站应在客票内向旅客计收旅客站务费,不得在客票外另行收取。旅客站务费包含联网售票维护费及客票工本费,不得再向乘客收取微机售票补偿费。
旅客在客运站内上车购票、客运站内无候车室、站内无停车场、无休息坐席等设施的一律不得收取站务费。
旅客站务费的收取,执行站务费收费与客运站等级、客运站星级以及运距挂钩,具体标准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客站务费收取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四)车辆通行费
车辆通行费是指客车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费用。每人次计算公式为:
每张客票通行费=通行费用总额÷(额定座位×70%)。
额定座位:特大型、大型客车座位统一按35座,中型客车座位统一按20座,小型客车座位统一按12座计算客票通行费。其中,7座以下乘用车(含7座)每10元车辆通行费在客票中加收2元。
(五)燃油附加费
公路客运运价与燃油价格建立联动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旅客票价单位
旅客票价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票价1元至10元的,尾数为0.1、0.2元的舍去,尾数为0.3、0.4、0.5、0.6、0.7元的变为0.5元,尾数为0.8、0.9元的进整为1元。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十五条 购票规定
全票和半票: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执行票价的50%计算。个人资料图片
对享受优待票、免票、儿童票的旅客,道路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敦煌旅游景点第十六条 行包运价
(一)购买全票及优待票的旅客可免费随身携带行包10千克,购买儿童票的旅客可免费随身携带行包5千克,超出部分按行包计费。
(二)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计费重量不足10千克的按10千克计费;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的按照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
(三)行包运价
计费行包每100千克· 千米运价按座席基本运价的2倍折算,我区确定为0.19元/100千克·千米计算。起码计费单位为1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qq邮箱注册
(四)行包重量不得超过100千克,长不得超过1.8米,宽、高均不得超过0.6米,并以能放置在货舱为限。
 
第三章  货物运价
 
第十七条 货物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货物运价里程单位及里程确定,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计价里程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执行,未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  价格制定及管理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价格,确定公路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跨地区的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并制定区内跨地区客运的最高运价水平。
地、州、市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核定跨地区客运具体票价,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客运价格,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
第二十条 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者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上限票价以内实行票价浮动。需变动票价的,应提前2周按照管理权限报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对外公布。
除政策性调价外,票价一经确定原则3个月内不得变动。法定节假日不得擅自涨价,以保证旅客正常出行。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客货运站场、客车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票价信息,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客票。因故不能乘车的旅客,可以按规定向汽车客运站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退票。
第二十三条 班车客票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式样执行,应当标明具体执行票价、车辆等级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并根据运输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及社会运输价格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运价。货物运输经营者应与托运人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二)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的;
(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四)不执行票价申报和备案的;
(五)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
(六)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七)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相关票证、标识由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6月20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实施细则不相符的有关办法和规定,一律废止。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以上未尽事宜,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