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人“礼以义起”的宗法变革论
唐笑图片讲到家族礼法、祠堂、祭礼,清朝人有言必“三代” 的习惯,不论对古礼有什么样的理解,总要说它如何如何,今礼又当怎样。说到家族、家庭关系更离不开周代的宗法制度和宗法思想。周代实行的是大小宗法制,实质是大宗法制,与分封制相结合,家国一致,以兄统弟,受封的小宗(即各级贵族)可以立祖庙,但不可以祭祀始祖。至于社会下层的庶士与庶人,并不能立庙,只能在寝室祭祀亡父一代。典型的周代宗法制的破坏,及与其相联系的分封建国制的基本消失之后,人们逐渐变通对祖先的祭礼,至宋代以后,特别是明代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于理学家的提倡,人们相信“礼以义起”的观念,不顾朝廷规定的礼制,自行祭祀始祖,或始迁祖,祭祀高曾祖祢四代,明廷也放宽禁令,允许民间祭祀四代先人。
清朝人面对已经有3000年历史的宗法观念和宋明的祭礼规制及习俗,思考他们的祀礼和家族建设。他们既要不违背“三代”的经典和宋明礼学家对宗法理论的诠释,又要照顾到现时代的俗礼,于是乎“礼以义起,权不反经”的见解成为人们的共识,这就是要根据新情况变革古典礼制,但不能离开经典精神。对此,著作《五礼通考》的乾隆朝刑部尚书秦蕙田说得相当明白。他就古代大小宗法中的立嗣规制,说明变革的必要:“礼以义起,法缘情立。不衷诸古,
则无以探礼之本;不通于时,不足以尽物情。如宗法为人后一事,此极古今不同之殊致也”。按古礼,大宗无嗣必须立后,小宗无子则不得立后,秦蕙田说这是“三代以上之言,不可行于后世”。他认为现时不能照办,而应当准许小宗立后;这种规范不能实行,则由于世事变化,世卿世禄制已不存在,大宗不能长保富贵而收族,小宗却可能出人才而脱颖而出,不能不许他立后;如若不然,强立大宗,压抑小宗,违背情理人意,家族则不能兴旺;再说有小宗来祭祀,总比先人没有后人祭祀要好;他最后告诫世人:“论礼者慎无泥古以违今也”。[1]秦蕙田的变通论,有许多支持者,可谓清人“礼以义起”论代表性的说明,不过我们这里仅作了概括的介绍,毫未展开。下面将对各种“礼以义起”的观点稍作清理,进行分别的叙述,在此基础上略谈这种观念对家族建设的社会意义。
陈奕迅何韵诗一、世道变异,家族理论和制度必须更新
对于宗法与社会基本制度的关系来讲,人们认为“三代“与清代的不同,最根本的是有无分封建国制度。分封制下产生世卿世禄的大宗,大宗凭借其经济实力,顾恤小宗,因而使小宗产生向心力,团聚在大宗周围,也即实现大宗“收族”,宗法得到维系;清朝不行分封制,不能出现世卿世禄阶层,本应为大宗的家族房系,不能保证世代有足够的经济力量去
致青春主演>关于长城的故事顾恤小宗,不能让小宗产生强烈的向心力,因之家族难于团聚,不得不进行变革。清初诗人吴伟业从宗法制和井田制的废除,说明家法变革的必要。他说:“先王有助法以聚天下之小人,有宗法以联天下之君子。助法行而井邑邱甸通力合作,故授田者无窭人;宗法行而高曾祖祢有无相共,故赐族者无敝室。是宗法实与助法相为表里”。井田制与宗法制互为表里,井田制破坏,宗法制也实行不了。至于历史上是否实行过井田制,在这里并不重要,因为吴伟业认为施行过,以此立论,是在说明世道变迁,先前的宗法就行不通。他又说古代卿大夫“世食其采地,实任收族之责,而族人亦严事之”,然而“今宗子或为氓隶,无以收恤其族人;而支庶间有贤劳官爵,安能尽屈于宗子”。这样就不能不改制,要对古礼“斟酌损益,宜乎人情,合乎时俗,世人安然由之,然后可以经久而无弊”[2]。乾隆时大学士蔡新以周代鲁国三桓、郑国七穆得以实行宗法为例,说那时大宗是“宗社人民之所依赖,土田里居族姓之所维系”,但是,“今则不然,大夫多起于单寒,不分支庶”,因此笃信大小宗法就不合时宜了[3].乾嘉时期学者钱大昕说:“三代以后,仕者不世禄,大宗不能收族而宗法废”[4]。也是将着眼点放在能否世禄上。道咸时期的岭南学者朱次琦赞成秦蕙田的见解,在为其家族谱所作的《序例》中云:“古者大宗诸侯世国,卿大夫世禄,族人莫不恃以收族合食,是以(宗祀)百世不迁。今则井田世禄之制绝,而宗法废,则人人可以为别子之祖”。
所以“礼贵从宜,亦以义起也”[5]沈。垚具有同样的认识,他说:“夫礼缘义起,制随时变,立后之意,古今殊绝,古者惟大宗立后,今则无人而不立后”。既然古代宗法已经废除,不可恢复,人们何必还要附会古代的说教[6]!瞿家鏊也是看到制度的变化对宗法的重大影响,故云:“自井田坏而比闾族党之制堕”[7]。从清代初年到后期,人们认识到古代宗法制失去了与以相依为命的分封建国制度,已无存在的社会条件,必须对它加以改造,而不能墨守其成规,这是古今异宜,宗法必变的第一个内涵。
其二,大宗法的宗子制不可能恢复。古代宗法中的大宗制具有二重含义,即大小宗相对应的大宗,周天子为宗子,并垄断这个位置,统治小宗,即所谓“以兄统弟”,这是“大宗”的主要含义;在诸侯卿大夫的小宗内部,又区分出大宗和小宗,于是乎小宗制下的大宗支配其小宗,这是“大宗”的次要意思。后世大宗制度废除,所谓大宗,不过是小宗制里的大宗,失去了原来天子为宗子的内含。因此乾隆时的袁枚直截了当地说:“今无封建,所谓大宗者,皆小宗也”[8]。所以清人在讲究大小宗法时,与古代天子的大宗法没有联系,仅是就小宗法中的大小宗法而言。清初屈大均清楚地看到大宗制不能建立,故云:“今天下宗子之制不可复”,要想团结族人,只有建设祠堂[9]。同时期的许三礼也说:“封建废,则宗法格而不行”[10]。即大宗制行不通。汪琬则讲述了大宗法不可能恢复的社会原因:“非宗法之难复
也,制度之变,风俗之浇为之也”。为此他谈了三方面的内容,尤其说明制度的变异,是分封不行,大宗失去统率族人的能力。“古者大夫三庙,又有采(邑)以处其子孙,今之大宗降为编氓者多矣,无庙也,无田也,其能率其族之贵且显者以岁时旅荐于寝乎,此不可行者一矣”。再说如今财产为私家所有,已不同于宗法制之时,“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这样的制度性变化,不复古制,大宗法自然行不通。[11]理学家李光地比汪琬分析得更深刻和有条理,他认为有三个难处令宗法制不可行,第一是古代实行世官仕禄制度,宗子是用官禄祭祖,而现时无世官世禄,长房长子则不能充作宗子去做无世禄的祭祀;第二是古代宗子是朝廷所立,他们熟悉礼法,今若平民百姓做宗子,不懂得祭礼,而充祭祀的主持人则会闹出笑话;第三是古代宗子必为族人所敬重,管理族内和族人的事务,现在平民宗子为人轻视,根本没有管理族人的权威,由他们来主管祭祀,祖先也不能接受[12]。雍乾时期官员学者李绂在《宗子主祭议》文中,针对后世某些人以长子为宗子的观念与做法提出异议,并认为不可行,他说:“后世乃欲自始祖而下,并以长子之子孙为宗子,毋乃误甚。长子之子孙,其世世之长子,不惟不能皆贵,亦不能皆贤,于是有降在隶庶者,甚或辱身贱行,饥寒不能自存者,安得奉为宗子,以主祭而统族人”[13]。
其三,要变革,必须批评泥古观念。世道变异,宗法行不通,可是人们常常拘泥于古法和
先前观念,不敢改制,主张变异的人就批评食古不化的观念,以便扫除思想障碍。前述吴伟业的变革宗子制度意见,就要求人们不要泥古,只是要依据它的精神实行变革:“古礼之在今日,不当泥其法,而当行其意,亦在善行者变通之而已”[14]。与他同时的王应奎也批评拘泥论调,“今人拘五庙、三庙、二庙、一庙之说,谓士庶人止应祭一代,而不知非也”[15]。道光时期的成毅批评小宗祭四世、亲尽则祧的观点,又进一步说:“大抵言礼之家,每多泥古而不深求古人议礼之意,与夫后世时势之所不可行者,不敢变而通之,无惑礼教之愈微也”[16]。他将泥古理解为不懂得古人立论的精神,是并不知晓古礼,言简意赅,说得相当透彻。同光之际,因慈安、慈禧两宫太后不给同治帝立嗣及其升祔典制问题,朝中发生了礼制的讨论,其中方宗诚主张礼以义起,反对泥古,他说:“后世庙制,既不同三代,则祧礼自不必泥古”。周朝王室是七庙之制,清朝从太祖到穆宗同治已经九世,穆宗的神主如何升祔太庙,是实行祧法,抑或为穆宗另外立庙?他因不泥古,故赞成九世同堂之议[17]。
全运会是什么意思其四,变革的主导意识是要通人情,尊重俗礼,然而要按照礼法精神使它合乎规范,也即纳入上古礼法之中,成为新礼法。主张变革宗法礼制的,往往讲制礼应当尊重世俗人情,不但现在这样,先王早就如此。《三礼义疏》馆副总裁方苞对族人方观承说:“礼者义之实,
先王所以体性而达情也”[18]。认为先王制礼之时,是体察民情而予以反映的。比方苞早一点的魏禧讲到俗礼违制,可是符合人情,为众人所接受,因此应当承认它。他说民间祭始祖,“虽以圣人之礼、时王令典所不许,而世之悉奉其始祖以下合食于庙者,在在皆然,其贤者循而行之,不以为过”,“所谓缘人情制礼,礼以义起,皆可通其意”[19]。方苞在制定其家祠规则时说,有的礼法,在先王那里不合时宜,而后世能“协诸人心,而众以为安”,则可制作,他所作的祭礼和祠规,“皆以恩心所安,依古礼经,而准以众人所能行,吾子孙能恪守之,则于古者立宗收族之义,犹有什一之存焉”。又说士大大与庶民皆祭始祖,是不合政令的,但朝廷“以人情所安,不可强抑耳”[20]。乾隆时纪大奎讲到新定适宜的礼法,重要的是要顺乎人情,故云:“若夫宗法既废,礼以义起,无贵贱嫡庶远近之嫌,而皆可以相为后,此又古今异宜,而人情之永无憾者也”[21]。编辑《切问斋文钞》的陆燿制作家族祭礼,自认为“与世制既协,人情亦安”[22]。李鸿章议论穆宗升祔之事,认为朝臣中主张增设龛位的,意在“斟酌时宜”;要求改变庙制的,则“志在考求古礼”。他的意思是“准古酌今,改庙实有难行,礼缘人情,可以义起,因时立制,自以仿照奉先殿成案,增修龛座为宜”[23]。其立论的出发点也是制礼要合于人情。晚清俞樾特别讲到“礼”与“理”的关系,他提出“礼”是否根据“理”来制定的问题,认为:“礼虽先王未之有,可以义起也,是礼固出理也。
孟非女儿然而圣人治天下,则以礼而不以理,以礼不以理,无弊之道也。……礼者治之于未讼之先,理者治之于既讼之后”[24]。礼法的制定要依据情理,尤其是变化了的世情,包括民间的愿望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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