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3
【案件字号】(2020)津02民终4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翟均勇张月刘建奇
【审理法官】翟均勇张月刘建奇
【文书类型】桂纶镁和陈柏霖裁定书
【当事人】天津百合湾建设有限公司;王立鹏
【当事人】天津百合湾建设有限公司王立鹏
【当事人-个人】王立鹏
【当事人-公司】树的种类天津百合湾建设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霍思燕整容【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天津百合湾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王立鹏
【本院观点】天津百合湾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李大双身高【权责关键词】合同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天津百合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天津百合湾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天津百合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天津百合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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娜可露露出装天津百合湾建设有限公司、王立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2民终41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百合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杨培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立鹏。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百合湾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立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8民初7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津百合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津百合湾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津百合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诉人天津百合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翟均勇
审判员 张 月
审判员 刘建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辛 璐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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