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侠盗飞车密集【审结日期】2020.12.14
【案件字号】(2020)津02民终520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翟均勇刘建奇张月
【审理法官】翟均勇刘建奇张月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怎么分对联的上下联天津蓝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李某;王建坡;王某
【当事人】天津蓝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李某王建坡王某
【当事人-个人】李某王建坡王某
【当事人-公司】天津蓝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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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张向影张昊雨
【代理律所】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天津蓝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王建坡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侵权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第三人法定代理人新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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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上诉人并未为王继青缴纳社会保险,王继青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并认定为工伤,三被上诉人作为王继青的近亲属虽然在交通事故中已经获得赔偿,但是仍有权向上诉人主张除医疗费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此外,上诉人为王继青购买的团体意外险并不属于工伤保险待遇范畴,亦不能免除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责任以及产生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责任。上诉人主张驳回三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
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蓝宣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天津蓝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28 14:15:50
天津蓝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李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津02民终52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蓝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影,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昊雨,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庭妮男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昊雨,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法定代理人:李某(王某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昊雨,广东国晖(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蓝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王建坡、王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5民初5735号民事判
候鸟飞的那么远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蓝宣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三被上诉人已经在交通事故中获得赔偿700000元,上诉人仅应支付被上诉人工伤待遇差额。此外,上诉人已为死者王继青购买团体意外伤害险,在王继青死后亦积极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最终保险公司向三被上诉人赔偿意外伤亡金416000元。团体意外险是上诉人为劳动者购买,目的就是为了减轻用人单位在工伤赔偿方面的经济压力。本案中,三被上诉人已实际得到意外险赔偿,赔偿金额则已经超出工伤待遇差额。因此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李某、王建坡、王某书面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王建坡、王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丧葬补助金33642元,供养亲属抚恤金77902.5元,工亡补助金727920元,合计839464.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某与王建坡、王某系母子,王建坡和王某系兄弟。2018年3月30日李某之夫王继青与蓝宣公司签订《农民工用工合同书》,约定协议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王继青在蓝宣公司的工作岗位为水工;劳动报酬为每月3000元等内容。蓝宣公司没有给王继青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蓝宣公司分包了案外人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泰达大厦11层消防改造工程。2018年天津津利堡消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包括王继青在内的14人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险。2018年6月6日早上,王继青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王继青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案外人因王继青交通事故死亡一事赔偿李某、王建坡和王某共计700000元。2019年3月李某与王建坡、王某以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被告在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王继青意外身故金520000元。经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以(2019)津8601民初62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付李某、王建坡和王某共计416000元。2019年4月21日天津市河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编号为xxx《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继青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蓝宣公司员工2017年6月13日至2018年6月11日每月平均向王继青名下账户内付款数额为5092.50元。2019年年底李某、王建坡
和王某向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蓝宣公司支付原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工亡补助金。2020年8月14日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津河北劳人仲裁字[2020]第5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蓝宣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王建坡和王某工伤待遇差额139464.5元(839464.5元-700000元)。李某、王建坡和王某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天津市河北区××号仲裁裁决书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另查王某常住地不在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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