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6.11
∙【字 号】荆政规〔2015〕4号
∙【施行日期】2015.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荆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
荆政规〔20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妥善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机制,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
王丽云个人资料 二、保障范围和对象
本实施意见的保障范围和对象,是指符合以下五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渝是哪的简称 (一)承包地被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如何开淘宝网店步骤 (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三)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
(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
(五)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
三、补偿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其全额补偿标准按被征地时全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确定。
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全额补偿标准给予补
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四、参保规定及待遇计发
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统一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二)被征地时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被征地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后实现灵活就业的,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一次性补偿资金,按国家和省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有关规定
表白信息进行转移衔接,按规定享受城镇企业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被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未参保人员,以及其他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统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在享受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按被征地时的实际年龄确定;被征地时未满60周岁的人员,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一次性补偿资金,与参保人原有个人账户资金合并计算,待其年满60周岁时统一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
五、新老制度衔接及并轨工作
按照保持原有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则,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现实利益,统筹解决《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文件下发后至本意见实施前已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实现新老制度平稳过渡,资金统一管理,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
(一)被征地农民已获得当地政府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
已按当地政府出台的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仍维持参保关系不变,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进行统计和管理。
已按当地政府出台的规定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并享受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范围。已年满60周岁的,在按原标准享受待遇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统一参加今后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调整;女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在按原标准享受待遇的同时,个人应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年满60周岁后,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统一参加今后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调整。
(二)被征地农民未获得当地政府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
以2015年1月1日为基准日,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其发放养老保险补贴;未
满60周岁的人员,自其年满60周岁起,按上述规定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一次或分期给予养老保险补偿,并记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其年满60周岁时,不再发放养老保险补贴。
各地可结合实际按原规定进行过渡,过渡工作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做好与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并轨。
六、补偿资金的预存和管理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预存办法。
征地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先存入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由财政部门开具预存资金到账凭证。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情况和财政部门提供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出具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
吴京八卦 征地报批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和财政部门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作为报批文件的附件一并上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不得申报征地材料。
(二)征地项目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农民所在地乡镇应将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及标准在村(居)民小组予以公示。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地方财政部门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最终确定的养老保险补偿金额,对预存资金(含利息)实行多退少补。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财政部门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计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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