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农村养⽼保险制度的发展路径
1.家庭养⽼保障阶段(⼆战以前)
⽇本的农村养⽼保险不是横空出现的,⽽是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在⽇本政府的规划下,经历了从⽆到有,从不够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战前,⽇本农村处于传统的家庭养⽼保障阶段,对⽼⼈的抚养都是以家庭为主。⽇本农户多为直系家庭,⽼年后⽣活依靠长⼦抚养、照顾,“家”制度在⽇本起主导作⽤。当时,农村只有国民健康保险,制度型的养⽼保险尚未实施。例如,20世纪50年代末⽇本有1,368万⼈能享受到养⽼保险,仅占总就业⼈⼝4,284万的1/3,当时包括农民、个体经营者和⽆业者等共4,700多万⼈未能加⼊养⽼保险体系[1]。
2.农村养⽼保险建⽴、发展阶段(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
20世纪50年代,⽇本从⼆战中恢复元⽓,⼯业化快速发展,⼤量农村年轻劳动⼒涌⼊城市。60年代,⽇本经济步⼊黄⾦发展时期,从事农林渔牧业的⼈数约为总劳动⼒的30%[2]。农村⼈⼝开始出现⽼龄化、兼业化和城市化,具有抚养能⼒的⼈数逐渐减少,家庭⾃我保障的作⽤⼤为减弱,社会逐渐
成为了抚养⽼⼈的主⾓。传统的以家庭为主体的⽣活保障体系已⽆法满⾜家庭成员的养⽼需求,进⼊城市和留在农村的劳动者迫切希望享受到社会保险的保障。从1958年起,⽇本政府开始着⼿酝酿建⽴⾯向农林牧渔业的劳动者、个体经营者的国民养⽼保险。1959年⽇本⾸次颁布了“国民年⾦法”,将排除在⼯薪阶层之外的⼴⼤农民、个体经营者依法强制纳⼊社会养⽼保险体系中。到20世纪60年代,凭着农村公共医疗和养⽼保险两⼤⽀柱,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初具规模并开始得到迅速普及,⽇本进⼊了“国民皆保险”、“国民均年⾦”的福利时代。
3.农村养⽼保险的充实、扩展阶段(20世纪70年代⾄90年代)
⽇本的养⽼保险具有灵活性,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进⾏调整和修正。⾃20世纪70年代开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包括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内的⽇本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得到补充、改⾰和完善。⽇本政府于1970年制定了“农民养⽼⾦基⾦法”,并于1971年1⽉开始实施。农民养⽼⾦基⾦同国民年⾦相辅相成,合⼒保障农民晚年⽣活,提⾼福利⽔平。参加农民养⽼⾦计划的被保险⼈数在1975年达到顶点,为116万⼈,占农业总就业⼈⼝791万⼈的15%,该制度成为农民参加国民养⽼保险的重要补充,具有灵活⾃愿的性质[3]。20世纪80年代初,国民年⾦的发展也迈上了新台阶,1985年⽇本政府修改了“国民年⾦法”,对公共年⾦进⾏了全⾯改⾰,使得国民养⽼保险成为⼀元化的全体国民共同的“基础养⽼保险”。这⼀时期保险内容的充实,缓解了农民与其他社会成员之间负担不平等、国民养⽼⾦财政负担沉重等问题,推动了⽇本农民养⽼保险的进步。
4.农村养⽼保险的转换期阶段(20世纪90年代⾄今)
从20世纪90年代起,⽇本的社会保障进⼊了⼀个重⼤的转折时期,农村的养⽼保险也⾯临着深刻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第⼀,从经济发展看,⽇本已经进⼊了经济的低速增长期,财源严重不⾜,养⽼保险交纳额度不断上升,⽀付额度呈现下降趋势。第⼆,从⼈⼝⽅⾯看,农村青壮年劳动⼒⼤量流失,⽣活改善及医疗⽔平的先进使得⼈的寿命越来越长,加上少⼦化,农村⼈⼝的⽼龄化(65岁以上)⽐率由1960年的8.2%上升到1990年的20%。⽐同期城市⾼出8个百分点,城市20年步⼊了超⽼龄化的时代。第三,从保障⽔平看,⾯对农民养⽼保障需求的增加,农村的养⽼保障⽔平相对较低,仍满⾜不了农业发展的特殊要求[4]。
⽇本农村养⽼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本农村社会的养⽼保险是按照公平性和多层次性两个⽅⾯来安排的,实⾏的是双层结构年⾦制。第⼀层次为国民年⾦,是全体国民强制性加⼊的与收⼊⽆关的基础养⽼⾦,它为⽼年⼈提供基本收⼊保障,保证了“国民皆年⾦”。第⼆层次的农民养⽼保险基本上采⽤基⾦制,强调⾃愿原则,但政府给予税制优惠,是国民年⾦的重要补充。两个层次包含四种养⽼保险项⽬,即国民年⾦、农民年⾦、国民养⽼⾦基⾦、共济年⾦,其结构体系如表1所⽰(表略)。
1.国民年⾦(国民基础养⽼⾦)
秦岚陆川
⽇本政府在1959年颁布的“国民年⾦法”,标志国民年⾦制度正式实施,后来国家在1985年⼜对养⽼保险进⾏重要改⾰,这两项措施将全部农民纳⼊公共养⽼保险体系中。国民年⾦成为全体国民共同享有的基础养⽼⾦。其中规定凡满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本农民必须加⼊国民养⽼保险。农民、⾃雇者和其他⾮雇佣⼈员⾸先要参加国民年⾦(即国民基础养⽼保
险),国民年⾦制度采取现收现付模式,平均缴付,平均给付,保费固定,参保农民每⽉定额缴纳1.33万⽇元,2008年度⽉缴费额涨⾄1.45万⽇元,凡加⼊时间在25年以上、65岁以下的参保者均可领取基础养⽼⾦,加⼊该制度40年的参保者,退休后每⽉可领取6.7万⽇元的养⽼⾦[5]。基础养⽼⾦执⾏责任共担原则,资⾦来源主要构成是,国家负担1/3,列⼊政府预算,其余部分由个⼈缴费。⽬前,国民养⽼⾦事业由政府掌管,社会保险事务所和市町村公所直接⾯向国民提供窗⼝服务。
2.农民年⾦(农民养⽼基⾦)
1970年,⽇本公布《农民养⽼基⾦法》,农民养⽼⾦从1971年1⽉开始实施。该项⽬围绕⼟地经营权转让及⽼龄两个因素运⾏,旨在提⾼农民年⽼后的⽣活⽔平,是国民年⾦的重要补充。实⾏⾃愿原则。加⼊资格是拥有或正在使⽤50公亩(7.5亩)以上耕地的农业经营者。保险费由被保险⼈本⼈承担20,440⽇元(1999年),其他由国库承担。保险费缴纳时间超过20年并在65岁前转让经营权,则65岁以后领取的经营转让养⽼⾦额为1,400⽇元乘以保险费已缴纳⽉数后的⾦额;保险费已缴纳时间超过20怎么显示隐藏文件
年但未进⾏经营转让,从65岁开始⽀付的农民⽼龄养⽼⾦额为900⽇元乘以保险费已缴纳⽉数后的⾦额;保险费已缴纳时间超过3年,在取得养⽼⾦领取资格前死亡或退出,根据保险费的已缴纳时间⽀付相应的余额。农民养⽼⾦制度曾经⼀度使⽇本农业经营者保持年轻化,经营规模扩⼤化。
3.国民养⽼⾦基⾦
⽇本政府为使不能加⼊农民年⾦的农民和个体经营者(如⼩店店主、医⽣、律师等)能同⼯薪族⼀样过上⽐较充裕的⽼年⽣活,除国民养⽼⾦外可以获得另外⼀部分附加养⽼⾦,同时⽇本政府也为不满⾜于国民年⾦的农民提供更多⽅式的养⽼保险,决定在上个世纪80年代实⾏养⽼保险的改⾰,于1991年开始实⾏国民养⽼⾦基⾦制。规定凡满20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农民均可⾃愿加⼊,每⽉需缴纳“附加保险费”,满65岁后,除可获得基础养⽼⾦外,还可获得“附加养⽼⾦”。凡不需要缴纳国民养⽼⾦保险费及申请加⼊“农民年⾦”者,则不得再申请加⼊国民养⽼基⾦,已加⼊的中途不得退出。2001年6⽉,⽇本出台缴费确定型养⽼办法,从2002年4⽉开始实施。国民养⽼基⾦有企业型和个⼈型两种,农民可以加⼊个⼈型的养⽼保险,通过向国民养⽼基⾦联合会提出申请,加⼊者可以选择资⾦运营机构和运营⽅式,⽉缴费在68,000⽇元以内免税,基⾦运营收⼊不纳税,运营机构只收取佣⾦,领取时根据缴费⾦额和运营收益确定⽀付标准。
4.共济年⾦
在⽇本,民间的团结互助传统源远流长。⽇本农村存在⼀种叫农业协同组合的组织,成员主要是农民,也包括其他个⼈。为了让成员⽼有所养,保障⼀⽣,农业协同组合举办了⼈⾝共济保险,对农民养⽼及其他社会保障发挥了重要作⽤。这种共济保险组织属于民间团体,不以营利为⽬的,通常以市、町、村为单位组织建⽴,得到了政府的⼤⼒⽀持。在管理上,基层农协、县级共济联合会、全国共济联合会相互分⼯,各司其职,形成了有效的三个不同的风险分散机构。20世纪90年代末,⽇本有农业协同组合4,000多个,每个农业协同组合成员平均参加共济保险项⽬4.55项,保障⾦额每户平均为3.688万⽇元[6]。共济年⾦发展⾄今,已演变成JA(⾮营利)⼈寿保险互助制度。JA⼈寿互助,不仅提供死亡保险,⽽且还为防备住院、⼿术、⽇常就诊的功能需要,在医疗保障、晚年⽣活保障和护理保障等⽅⾯提供帮助。参加JA⼈寿保险互助,缴费完全由农民个⼈负担,政府不提供补贴,基⾦投⼊市场运营。截⾄2007年度,181万农户、764万农民参加了该制度,⽀付养⽼互助⾦5,860亿⽇元[7]。
⽇本农村养⽼保险制度的特点
1.⽴法先⾏,社保法律法规体系完备
⽇本是⼀个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达,社会管理有序,各项法律制度也⼗分健全。纵观⽇本农村养⽼保险的整个发展历程,始终有相应的法律保驾护航。⽇本早在1959年4⽉16⽇就颁布了《国民年⾦法》,保证了每个⽇本国民都能享受到国民年⾦。1966年12⽉,农林⽔产省将农业劳动者年⾦
问题列⼊⽇程,在1969年12⽉由⽇本国民年⾦审议会审定了制度框架。1970年5⽉13⽇,国会通过了《农业劳动者年⾦基⾦法》,并于1971年1⽉1⽇起正式实施,该法颁布10年之内不断进⾏完善补充,共经历了6次修改。1985年,修改了《国民年⾦法》,创建基础养⽼⾦制度,国民年⾦覆盖了全体国民。1989年⽇本制定《⾼龄者保健福祉推进⼗年战略》,并从1993年开始在全国制定地域保健福祉计划,要求地⽅政府积极建设与完善供⽼年⼈使⽤的各种设施,等等。诸如此类的法律法规保障了⽇本农村养⽼保险的稳定持续发展。
2.政府主导,养⽼保险体系架构完整,保障全⾯
在农村养⽼保险的构建过程中,⽇本政府积极主动,运筹帷幄,尽⼼尽责地扮演着主⾓⾓⾊。以国民年⾦的建⽴为
例,1955年,⽇本政府在厚⽣省内设置了国民年⾦规划办公室,在1956年的施政⽅针中将实施国民年⾦保险作为经济发展5年计划的⼀个重要⽬标,1957年设置国民年⾦保险预算,1958年成⽴国民年⾦委员会,同年12⽉推出《国民年⾦制度要纲》,并以此为基础起草国民年⾦法案。1959年,该法案在国会通过并于该年4⽉颁布实施。国民年⾦开始覆盖农村的⼴⼤农民。国民年⾦由⽇本中央政府厚⽣省的年⾦局及社会保险厅进⾏统⼀管理。年⾦局负责协调调研年⾦制度,拟定国民年⾦计划,计算统计国民年⾦。社会保险厅负责年⾦制度的实施,如年⾦的管理、被保险者的记录管理、年⾦⽀给的裁
定、发放年⾦的咨询等业务;地⽅的都道府县厅下属的国民年⾦课也承担相应的实施责任,并对国民年⾦基⾦、都道府县内的市町村进⾏指导监督;社会保险厅的派出机构社会保险事务所负责保险⾦的征收和⽀付业。⽇本的农民年⾦和国民养⽼⾦基⾦的建⽴过程、实施程序⼤体如此。
⽇本在建设农村养⽼保险时,既⽴⾜当时,⼜着眼长远;既注重公平性,⼜追求多层次性,使整个养⽼保险制度架构清晰,项⽬多样,内容充实,及时适应形势变化。20世纪50年代末,⽇本农民养⽼问题凸现,政府不久就出台“国民年⾦法”,将⼴⼤农民纳⼊公共养⽼保险体系中;1970年,顺应⼯业化、城市化的要求,设⽴农民年⾦制,提⾼了农民年⽼后的⽣活⽔平;为了让养⽼保险覆盖所有国民及提⾼养⽼⽔平,⽇本政府于1991年实⾏国民养⽼⾦基⾦制;⼤⼒⽀持民间的农业协同组合举办的⼈⾝共济保险。上述四种养⽼保险项⽬层层叠加、保障紧密,基本满⾜了⼴⼤农民的养⽼需求。
3.农民养⽼⾦是农业政策选择中的重要因素
⽇本的农民养⽼⾦制度在调节农村与城市平衡发展⽅⾯起了很⼤的杠杆作⽤。(1)⿎励离农政策。在战后初期,为了保障农业得到⾼效率发展,并实现西⽅的农业现代化、机械化⽣产经营⽅式,⽇本政府⼤⼒推⾏城市化的进程,⿎励农民离开农村、离开⼟地,进⼊城市⼯作。⽇本政府在《农业劳动者年⾦基⾦法》中⿎励农民离开⼟地,并对⼟地经营权进⾏转让后丧失⽣活来源的农民给予政策补偿,这在农民的国民年⾦中表现突出。(2)推⾏返农政策。进⼊20世纪90年代以后,⽇本农业⼈⼝急剧下降,
当年的农业劳动⼒逐渐进⼊⾼龄,⽽年轻⼈纷纷进⼊⼤城市谋⽣(⽇语称之为“上京”),农业⼈⼝⾼龄化严重,影响了⽇本农业的发展。因此,⽇本的农业政策从⿎励“离农”转向“返农”,养⽼⾦政策也随之调整。2001年,由于农民急剧减少,⼈⼝快速⽼龄化,⽇本建⽴了新的农业者年⾦制度。农业者年⾦基⾦事业管理费由国库承担。农业者年⾦基⾦为任意加⼊,只要全年务农时间超过60天,国民养⽼⾦第⼀类被保险⼈(企业⼯薪⼈员及配偶、公务员、个体⼯商户、农民)中未满60岁的农民都可加⼊,没有农⽥的农民或其配偶、以及继承⼈等也可加⼊。加⼊者可申请退出,批准后⼀次性⽀付退出款项。
4.别具特⾊的农协组织发挥了重要作⽤
在⽇本,经办农民年⾦的机构是农业协同组合(农协)。⽇本农协的组织结构别具⼀格,⾯对农民是供销联合体(县以下),⾯对政府是⾏政、贸易和⾦融的多功能组织(县以上),其经济职能的主要特点如下:(1)具有三级组织结构。农协共济主要采取三段制⽅式进⾏经营,即“共济”、“再共济”和“再再共济”;将参保⼈的风险加以分散,以维持共济事业的稳定性。(2)具有保险功能。农协共济可以提供⼈⾝保险,包括疾病保险、伤害保险、养⽼保险(年⾦)和死亡保险。(3)具有成本优势。农协组织提供保险的费⽤较商业保险少,成本低;农协组织不需要花费营销费⽤;另外农协保险的保全性强,解约率低,农协组织可以兼业经营寿险和财险。
⽇本农村养⽼保险制度对我国新农保的借鉴
2009年9⽉1⽇,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决定2009年在全国选择10%的县(市、区、旗)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以后逐步扩⼤试点,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新农保制度是⼀个规模⼗分宏⼤的社会系统⼯程,其在推⾏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难题,借鉴⽇本农村养⽼保险制度的经验,完善我国的新农保制度具有⼗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新农保的推⾏需要社会保险法的保驾护航
⽇本针对农民建⽴的国民年⾦制酝酿于1958年,⾄1961年即实现全民皆养⽼⾦,效率之⾼,成就之⼤,令世界各国佩服。这种结果除得益于⽇本发达的经济和有序⾼效的社会运作,事先建⽴的法律也发挥了保护监督的作⽤。⽇本是⼀个法治严格的国家,《国民年⾦法》和《农业劳动者年⾦基⾦法》等法律时刻鞭策着政府,从⽽保持了养⽼保险政策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父亲节寄语大全
新农保的施⾏也需要法律的保障。当前我国酝酿出台《社会保险法》,如果成功,它将是我国社会保障发展最重要的⾥程碑,也将为新农保提供保护。但令笔者失望的是,《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内容⾮常不均衡,依然是以城镇⼈⼝为绝对重点,涉及农民权利的只有⼀两句指导性的条⽂。如“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社会保险参加⼈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国家逐步建⽴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养⽼保险、农村居民基本养⽼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此,笔者建议增加⼀章特别规定,包括“国家应当适时建⽴健全针对农民的基本养⽼保险制度”,“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社会保险事业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可以依法参加基本养⽼保险,由个⼈缴纳基本养⽼保险费。各级政府必须落实相关资助或补贴政策”,“农村⼈⼝依法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等实质性的条⽂。或者探索出台《农村社会保险法》、《农民养⽼保险法》等针对性更强的法律,明确规定新农保的参保范围、基⾦构成、保障标准和收⽀程序等。这样,新农保就有了清晰有⼒的法律依据,能够保证相关政策的到位执⾏。
2.政府应成为新农保建设的最主要组织者
⽇本农村养⽼保险的发展,始终伴随着政府的⼤⼒⽀持。从国民年⾦到农民年⾦,再到国民养⽼⾦基⾦和共济互助,⽇本政府表现活跃,⼗分积极。在财政⽀持⽅⾯做得尤其出⾊,如对国民年⾦,⽇本国家财政⼀开始负担基本养⽼⾦费⽤的
王梦溪全套1/3,2004年在财政⽇益紧张的情况下,⽇本政府还是决定到2009年使国库负担基础养⽼⾦的⽐例从1/3逐渐上升到1/2[8]。
要建设好我国的新农保,政府需要提供有⼒持续的财政⽀持。国发〔2009〕32号⽂件对这⼀点作了强调,要求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全额⽀付新农保基础养⽼⾦,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政府应当对参保⼈缴费
新宇宙给予补贴,为缴费困难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保险费,新
农保⼯作经费纳⼊同级财政预算。但令⼈担忧的是,国发〔2009〕32号⽂件只是国务院制定的指导性⾏政⽂件,约束性不够强,政府尤其是地⽅政府难免会执⾏不到位,必然⼤⼤影响新农保的发展。*总理在2010政府⼯作报告中提出“要继续推进财税体制改⾰。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完善财政转移⽀付制度,加⼤⼀般性转移⽀付”。笔者期待社会保障⽀出能被纳⼊政府财政预算,同时农村社会保障⽀出所占份额能合理,如此,新农保才有长效的财政保障。
地⽅政府是新农保建设的关键主体。在组织⽅⾯,地⽅各级政府要执⾏中央确定的新农保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要充分认识建设新农保的重⼤意义,将其列⼊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新农保⼯作⾏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管理、综合协调等⼯作;在经办服务⽅⾯,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全国统⼀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保⼯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推⾏社会保障卡,⽅便参保⼈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参保信息。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建设,运⽤现代管理⽅式和政府购买服务⽅式,降低⾏政成本,提⾼⼯作效率。
3.推崇公平,分类引导帮助农民加⼊新农保
鉴于我国农民⼈⼝庞⼤,国家经济尚不够发达,财⼒还不够雄厚,农民缴费能⼒强弱不⼀,我们不能像⽇本⼀样强制每个农民加⼊新农保。但是,我们可以制定灵活多样的政策,引导有⼊保能⼒且有⼊保意愿的农民加⼊新农保,扶助困难农民参保,逐步使新农保覆盖全体农民。
笔者认为,对于东部发达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较发达,农民收⼊较⾼,应该⼤⼒⿎励他们参保,缴费标准达到较⾼档次(每年缴费400元、500元以上)缴费的,可以在计算缴费年增加⼀定的时间额度,或给予个⼈所得税减额,这样可激励东部富裕的农民长期缴费,增加新农保基⾦收⼊。对于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尽⼒执⾏国发〔2009〕32号⽂件中“地⽅政府应当对参保⼈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每年30元”的政策。改⾰开放以来,中西部地区的农民通过外出务⼯、⼟地经营及在家⾃谋职业,年⼈均收⼊已经较多,他们应该能⾃⼰拿出100元参保②,这样就达到130元/⼈·年的标准。对其他农民,如农村重度残疾⼈、⽆收⼊的被征地农民等缴费困难体,地⽅政府应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保险费。
4.注重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
⽇本民间的农业协同组合对农村社会保障发挥了重要作⽤,如组织建⽴共济年⾦,提供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等。在中国农村,也存在多种民间⾃治组织,其中影响⼒的是村民委员会,要发挥它对新农保建设的重要作⽤。村民委员会为我国⼤陆地区乡(镇)所辖的⾏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的众性⾃治组
织(以下简称村委会)。在东部发达农村地区,集体经济发达,村委会除了响应新农保政策外,还可以尝试组织像企业年⾦⼀样的农民补充养⽼保险,为新农保添砖加⽡。在中西部地区,农村村委会应做好宣传动员⼯作,向农民讲清政策,积极引导适龄农民参保。
win7怎么系统还原 5.新农保基⾦应该在适当情况下进⾏市场化投资运营
⽇本的国民年⾦基本上采取现收现付模式,积累不够,加上少⼦化、⽼龄化导致缴费减少和⽀付增加,财务收不抵⽀,严重影响了制度的运⾏。我国⽬前的新农保基⾦实⾏的是基础养⽼⾦加个⼈账户模式,基础养⽼⾦全部由国家财政出钱,个⼈账户养⽼⾦则属于个⼈产权。为了防⽌未来新农保基⾦收不抵⽀,应对个⼈账户养⽼⾦在适当情况下进⾏市场化投资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可以尝试将农民个⼈账户养⽼⾦总额的⼀部分交由投资运营经验丰富的全国社会保障基⾦理事会投资运营。如果收益良好的话,再效仿城镇职⼯基本养⽼保险基⾦,在保证当前养⽼⽀付需要的前提下,将余下的⼤部分的农民个⼈账户养⽼基⾦委托给全国社会保障基⾦理事会管理运营并⽆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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