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海上旅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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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经理月工作总结【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3.05.29
【字 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施行日期】1993.05.2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青岛市海上旅游管理规定
 
(1993年5月29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上旅游管理,保护海上旅游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旅游秩序,发展旅馆事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海面、水下、岛屿利用自然和人文景观开发经营的旅游观光、娱乐、餐饮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海上客运、轮渡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发展海上旅游事业,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以本市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为依据,做到总量适当,布局合理,符合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四条 海上旅游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海上旅游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青岛市旅游局是本市海上旅游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海上旅游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
  (二)组织编制海上旅游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并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依照海上旅游发展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各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对海上旅游的码头、站点及配套设施统一布点、建设;
  (四)组织开展海上旅游的招徕、促销活动;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设立青岛市海上旅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海上旅游办公室)。其主要职责:
健身私教价格  (一)具体负责海上旅游的行政管理工作;
  (二)负责实施海上旅游发展规划、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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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核发《海上旅游经营服务许可证》;
  (四)指导沿海各市、区的海上旅游管理工作;
  (五)对海上旅游经营服务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六)查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七)处理游客的投诉;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海上旅游办公室挂靠在青岛市旅游局,其成员应吸纳各有关部门参加。
  第八条 沿海各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管理机构,在海上旅游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海上旅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计划、规划、城建、土地、交通、公安、农林等部门及海上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同青岛市旅游局及海上旅游办公室做好海上旅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的申办与审批
  第十条 开办海上旅游项目,必须设施配套,有安全保障,并配备与经营服务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开办海上旅游经营项目,由开办人向海上旅游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cj周密父母是做什么的  (一)项目的类别、规模、经营期限的说明;
  (二)开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海上旅游办公室须在接到项目开办人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书面答复;经审核同意的,予以登记并发给《海上旅游经营服务许可证》。
  第十三条 项目开办人领取《海上旅游经营服务许可证》后,按下列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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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码头、站点,以及海面、水下、岛屿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定点和建设,依照《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涉及用地的,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齐琦个人资料
  (二)游船(含游艇、下同)和海面、水下浮动或固定设施,依照有关规定到船舶检验机构、海上安全监督机构、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三)依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设立海上旅游咨询服务机构,可开办海上旅游项目的经营者提供法律和政策方面的咨询服务,并可根据项目开办人的委托,代办立项、可行性论证、项目洽谈和有关审批事项。
  第十五条 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不得无故拖延。海上旅游办公室可以会商有关行政机关,制定审批期限和程序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