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美国移民签证是什么?有什么类型呢?和⾮移民签证有什么区别?相信很多移民者都⽐较困惑,带着这些问题,今天⽆忧考就给⼤家介绍⼀下,希望能给你⼀点参考,欢迎阅读!
  ⾸先来看看美国移民签证和⾮移民签证的相同之处:
  第⼀:美国移民签证和⾮移民签证都是需要去使馆⾯谈的。否则是⽆法拿到签证的。
  第⼆:美国移民签证和⾮移民签证都是需要先完成上的申请表格并且提交后拿到确认页。
  第三:移民签证和⾮移民签证都是需要有了⾯谈时间才能去使馆的。
  再来看看美国移民签证和⾮移民签证的不同之处:
  第⼀:美国⾮移民签证的申请表叫ds-160表格。⽽美国移民签证的申请表叫ds-260表格。
  第⼆:美国⾮移民签证的⾯谈时间是需要⾃⼰去预约的(当然,时间紧迫志美可以加急的)。移民签证⾯谈时间是美国国家签证中⼼或者是美国驻⼴州领事馆通知并给了⾯谈预约信才能去⾯谈。
  第三:申请过程不⼀样。美国⾮移民签证所有的申请都是在国内完成的,⽽美国移民签证的前期申请是需要在美国USCIS和NVC共同的审核下完成,最后到达美国驻⼴州领事馆后才从国内开始。
  第四:⾯谈问题和时间不⼀样:⾮移民⼀般沟通的问题是5个左右。⽽美国移民签证⾯谈的问题是远远多于⾮移民的。问题多,时间长。
  第五:美国移民签证需要的材料⽐⾮移民签证的材料要多。
中秋节 祝福语郎朗 李云迪  第六:⾯谈后等待时间不⼀样:美国⾮移民签证⼀般是1-2周内可以拿到签证和护照。移民签证是2-4内才能有结果。(加急的话:⾮移民签证是1-3个⼯作⽇拿护照和签证。移民签证是1-4个⼯作⽇拿护照和签证)
  美国的移民签证有些什么种类呢?
  亲属移民
  亲属移民共划分为两类,⼀类是不受全球移民⼈数限制的亲属移民,美国《移民法》界定的直系亲属是指:
  1.美国公民的配偶。
  此类移民申请,可由美国公民直接赞助海外的配偶申请美国永久居留权。但依法,此外国配偶只取得附有条件的⼆年有效永久居留权。⼀般⽽⾔,当此⼆年有效的永居居留到期⽇届满前90⽇,此美国除夕发的文案
公民必须签字证明其婚姻继续有效,并赞助申请解除上述的⼆年条件,使其外国配偶可顺利取得永久性的永久居留权。
  但外国配偶若能证明因家暴等原因⽽导致婚姻⽆法维持⼆年时,亦可⾃⾏申请解除⼆年限制,以取得永久性居留权。
  2.⽗母⼀⽅为美国公民的未满21周岁的未婚⼦⼥;
  婚姻移民
  CR1,美国公民结婚两年之内的配偶,21岁以下的未婚⼦⼥为CR2泰安旅游景点大全
  IR1,美国公民结婚满两年的配偶,21岁以下的未婚⼦⼥为IR2
  美国居住的美国公民只能在其居住地所属地区移民服务中⼼提交CR/IR申请
  美国公民可同时单独为外籍配偶的孩⼦(美国公民的继⼦⼥)申请CR2/IR2签证,但以下情况不能申请签证,只能等此⼈⾃⼰⼊藉成为美国公民后,才能由他⾃⼰为孩⼦申请签证:
  a.此⼈与美国公民结婚时,孩⼦超过18岁。
刘亦菲生活照
  b.申请时孩⼦超过21岁。
  K3即CR1/IR1的优先类别,21岁以下的未婚⼦⼥为K4。
  CR1/IR1申请,收到移民局的受理后,即可选择是否同时申请K3。
  K3是美国移民局考虑到CR1/IR1申请时间长,为了使*尽快团聚,可以同时申请K3提前到美国团聚。
  K3虽然必须先申请CR1/IR1,但K3与CR1/IR1是两个独⽴的CASE,分别有各⾃的处理过程。如果CR1的速度与K3差不多,则CR1与K3合并,直接⾯签CR1,⼊境美国拿永久居留,否则可以先在美国驻⼴州总领事馆⾯签K3,先到美国与配偶团聚,再选择在美国转⾝份获得永久居留。
  职业移民
  ⼜称⼯作移民,它是以某种职业⽅⾯的优势为基础,通过赴美⼯作的⽅式,移居美国的⼀种途径。职业移民对于那些不符合亲属移民条件,⽽⼜具有某些专长,希望移居美国的⼈⼠,⽆疑是⼀条重要的道路。根据⽬前的移民法规定,每年以职业⽅式移民美国的⼈数总共为14万个配额,⼜根据不同的职业和个⼈具备的条件划分为五⼤优先类别:
  EB1:优先劳⼯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运动⽅⾯表现特优,享誉全国或全球的外国⼈;在特殊学术领域⾥有三年以上的执教或研究经验,并获国际认可的杰出教授或研究⼈员;国际贸易公司的⾼级管理⼈员,在申请此⾝份的前三年中,需有⼀年以上在该公司⼯作的经验,来美国在同⼀公司或所属企业继续⼯作。
  EB2:具有⾼等学位的特殊技能专业⼈⼠
  具有⾼等学位(硕⼠和硕⼠以上学位)或“同等学历”(在该专业领域内⾄少有五年以上的经验);在科学、艺术、商业⽅⾯有特殊能⼒,对美国经济、⽂化、教育或福利有实质效⽤。
假期家长评价 简短  EB3:技术劳⼯、专业⼈员和其他劳⼯
  指具有学⼠学位并已从事专业者(如会计师、建筑师和⼯程师等);技术劳⼯,指具有⼆年以上的职业训练或经验者;3.其他劳⼯,包括⾮技术劳⼯。
  EB4:特殊移民
  宗教类神职⼈员
  EB5:投资移民
  1990年新移民法为期望在美国投资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创设了这种新的移民种类,美国政府并于1993年在EB-5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种“区域中⼼”移民⽅案(RegionalCenterPilotProgram),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个就业机会”。
  分为两类:⼀类是传统投资项⽬,也就是常说的直投,它要求投资者投⼊100万美元设⽴或正在积极地筹备设⽴⼀个新的商业型企业,并在投资者拥有临时绿卡两年之内,创设⾄少10个直接的全职⼯作机会。
  另⼀类是区域中⼼项⽬,通过移民局批准的投资移民区域中⼼(RegionalCenter),投资50万,申请⼈不需要直接参与⽇常的经营管理,所创设的10个⼯作机会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申请⼈必须创⽴⼀个商业性企业,纯粹的房地产投资,买⼟地或住宅,坐等升值,不符合规定。
  新的商业性企业包括下列三种:
  1.创设⼀个全新⽣意;
  2.收买陷于困境的企业,加以整顿或重组,并保留原有员⼯;
  3.买卖已存在的⽣意,并加以扩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