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6.17
【字 号】洪府发[2013]24号
【施行日期】2013.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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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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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正文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洪府发〔2013〕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17日
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市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将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健康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8]82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1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根据自愿选择原则,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给予一次性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坚持政府、集体和个人责任共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三条 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严格按照先保后征的要求,建立政府补贴、集体补助、个人缴纳等多渠道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的机制,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严格按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程序,积极组织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家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南昌。张恒是谁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四条田壮壮作品 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各城区、开发区、新区)内,经依法批准,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统一征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被征地后完全失地或户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年满16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在册农民(含转为非农业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属于本办法的保障对象。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
  (一)已被机关事业单位录入聘用的在编人员和已领取退休费或已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0.3亩的。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的认定,由区(开发区、新区)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农业、城建、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认定工作。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见附表);
  (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相关证明材料等。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的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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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后,交村(居)委会审核;
  (二)村(居)委会审核后在被认定的被征地农民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一周后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国土所、财政所、派出所、农经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等相关部门,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南昌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进行复审,对参保资格有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调查核实,并在对参保资格有异议人员所在地公示调查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区(开发区、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区(开发区、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进行联审,联审后返回所在村及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符合条件的按照所选择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分别到区(开发区、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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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障办法和标准
  第九条 符合参保缴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行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次选定后不再更改。
  同一被征地农民,个人无论自愿选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均享受同等数额的参保缴费补贴,缴费补贴只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不得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个人。
  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不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或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或不符合参保缴费条件的,均不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参保缴费补贴。
  第十条 参保时一次性缴费补贴的标准为:
  一次性缴费补贴=征地时南昌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一次性缴费补贴月数
  其中:2012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的农民一次性缴费补贴标准为:
  一次性缴费补贴=南昌市2011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一次性缴费补贴月数
  2012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的农民以2012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2013年1月1日(含)后被征地的农民以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地之日为基准日确定年龄,年满16周岁的一次性缴费补贴月数为24个月(2年),每增加一周岁,一次性缴费补贴月数增加4个月。计算年龄时累计满12个月为1年,尾数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1年计算,一次性缴费补贴月数增加4个月;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一次性缴费补贴月数增加2个月。增加后的一次性缴费补贴月数最多不超过180个月(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