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印发《秦皇岛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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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号】秦政[2006]17号
【施行日期】2006.01.01
创建博客∙【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印发《秦皇岛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秦政[2006]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秦皇岛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日
秦皇岛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征地工作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政[2004]37号)和《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函[2005]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推进我市城市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
发展,保障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三条 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为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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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以完全履行缴费义务为前提;
  (四)资金来源由参保个人、集体、政府三方共同负担。
  第四条 2006年1月1日以后,秦皇岛市行政区域内土地被依法征用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养老保险对象
  第五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一)被征用土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
  (三)被征地时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年满16周岁)以上;
  (四)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岳云鹏出轨 被征地农民按个人承包土地被征用情况,分为土地被全部征用和土地被部分征用两种。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农民直接列入保险范围,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农民,首次被征地时列入保险范围,缴纳当次应缴养老保险费,以后按每次被征地的情况,分次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单位。具体参保人员名单,按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经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准后,报县(区)政府、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批准。
  第八条 村(居)委会依据批准的参保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
构,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签定有关委托书和协议。
第三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 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参保个人缴纳一部分、集体补助一部分、政府承担一部分的原则筹集。
  筹资额度按参保人达到养老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后,养老金待遇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筹资比例按参保个人缴纳部分为筹资额的30%、集体补助部分为筹资额的40%、政府承担部分为筹资额的30%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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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男年满16-60周岁、女年满16-55周岁的参保人,缴费年限为18年。参保人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每超过一周岁,缴费年限减少一年,但缴费年限最低为5年。
  第十一条 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为缴费时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十二条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参保人,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缴费年限×12个月。
  第十三条 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参保人,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月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缴费年限×12个月×个人承包土地当次被征用的比例。
  个人承包土地当次被征用的比例(以下简称:被征地比例)=个人当次被征地面积(亩数)÷首次参保前个人承包土地面积(亩数)×100%。
  养老保险费在每次征地时按当次被征地比例即时缴纳。同一人分次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逐次记录,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个人缴纳部分,从个人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不足部分,由参保人自筹资金缴纳。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人员和土地被全部征用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必须一次性缴清,其他人员原则上一次性缴清。对达到养老年龄时,未按规定缴清的,将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退还个人,同时解除养老保险关系。宋汶霏个人资料
  第十五条 集体补助部分,从集体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不足部分,从集体经济收入中解决,
一次性缴清。
  第十六条 政府承担部分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由县、区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缴纳。城市区(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的政府承担部分,市、区政府按土地出让金分成比例分担。
  对以划拨方式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含代征用地部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的政府承担部分,由用地单位负担,纳入用地成本。在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时,一次性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缴清。
  政府承担部分,属于土地被全部征用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参保人员,必须一次性缴清;其他参保人员,可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测算,作出预算分次缴纳。
  第十七条 城市区、开发区和各县分别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化解本级参保人的养老金调整风险和长寿风险。
  第十八条 风险基金的筹集,按每征用一亩农用地,提取6000元的标准筹集。风险基金
由当地政府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
  对以划拨方式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含代征用地部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风险基金,由用地单位按规定标准负担,纳入用地成本。在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时,一次性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缴清。
  风险基金的筹集标准,还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进行适度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