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质量管理的历史渊源
作者周德文
发布时间:2013-12-12 17:49:01发布部门: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虽然人类历史的长河中,最原始的质量管理方式已很难寻觅,但我们可以确信人类自古以来一直就面临着各种质量问题。古代的食物采集者必须了解哪些果类是可以食用的,而哪些是有毒的;古代的猎人必须了解哪些树是制造弓箭最好的木材。这样,人们在实践中获得的质量知识一代一代地传承下去。混动版
中华民族追求质量的历史久远,质量管理的原始思想和朴素做法自古就有。随着时代的进步,我们的祖先不断地创造着高质量的产品,从有考古发现和文物佐证的时代起,一直到16世纪,无论科学技术还是产品质量,中国都是世界上最先进的国家之一。
远在石器时代,我们的祖先就有了朴素的质量意识。考古发现,当时石器不仅按照不同的功能、用途进行制作,而且对于石器所用的石料进行筛选选择,对加工出来的石器产品还要进行简单的检验。
进入有文字记载的年代,从古文献中,我们可以多处发现质量管理的记录。《礼记》记载了周朝对食品交易的规定,这大概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质量的记录:“五谷不分,果实未熟,不粥于市。”其内容是,在五谷与水果不成熟的时候是不允许贩卖的。
《考工记》作为一部官书,是周王朝关于各种器具制作标准及工艺规程的具体规定,其中也有数条是针对生产过程中出现残劣次品不得流入市面的规定。《考工记》开头就写到“审曲面埶,以饬五材,以辨民器。”所谓“审曲面埶”,就是对当时手工业产品作类型和规定的设计。“以饬五材”,是确定所用的原材料。“以辨民器”,就是对生产出的产品要进行质量检查,合格者才能使用。
在春秋战国时代,产生了一些朴素的质量思想。孔子在《论语·乡党》中提出:“食不厌精,脍不厌细。”意思是粮食舂得越精越好,肉切得越细越好。形容食物要精制细做。反映
电瓶车电池保养了我国古代对“精益求精”质量观念的崇尚与追求。战国时期的白圭是治生学的始祖,他提出“长石斗,取上种”,就是要选择最优良的种子供应农民,以增加更多的谷物产量,从而增加粮食资源,反映了朴素的质量管理意识。
战国时期,青铜器工艺制造就已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1965年湖北省荆州市出土的越王勾践剑、1978年湖北省随县曾侯乙墓出土的编钟和其他青铜器,展现了战国时代我国青铜冶铸业所达到的令人叫绝的高水平。根据历史文献记载,当时,已有了青铜器制造及青铜制刀武器的质量检验制度。馆藏湖北省博物馆的越王勾践剑是当时最负盛名的宝剑之一,经历了数千年历史依然不锈不腐,锋利如昔,可见当时的质量水平。
到秦代,国家对商品买卖进行严格管理,专门从事日用商品经营的商贾必须到官府登记,加入市籍,
剃须刀推荐所出售的商品须符合质量标准。秦代开始兴建的长城是我们中华民族的象征和骄傲,是古代工工程质量的典范。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统一了度量衡制度,这为提高产品质量奠定了基础,秦始皇作为中国古代的第一“标准化大师”实属当之无愧。秦简中的《工律》等法律对手工业产品的规格、质量等方面都做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如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代法律竹简中,有《工律》一篇,其中规定:“为器同物者,其大小、短长、广亦必等。”官府手工业生产的产品,“不同程者毋同其出”,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将其拿到市场销售。
先秦《礼记》中“月令”篇,有“物勒工名,以考其诚,工有不当,必行其罪,以究其情。”的记载。其内容是在生产的产品上刻上工匠或工场的名字,并设置了政府中负责质量的官员职位“大工尹”,目的是为了考察质量,如质量不好就要处罚和治罪。首先提出用“物勒工名”质量负责制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监督的构想,是春秋时期秦国宰相吕不韦,经过四年多的不懈努力,率先在秦本土实行了:国家于每年十月份对各郡、县工业产品进行质量抽验的制度。同时,还将各郡(省)县制造工业产品用的衡器、容器等,由“大工尹”统一进行年审。凡不符合标准,不得使用,以保证产品质量能“功致”(坚固细密)。当时的手工业产品主要是兵器、车辆等。由于兵器的质量是决定冷兵器时代战争胜负的关键,因此质量管理就更加详细严格。如对弓箭,就分三类,并选择材料,以柏最好,对弓体本身的弹射力、射出距离、速度、对箭上的羽毛及其位置亦有具体规定。这些都是根据实践经验总结得来的。秦朝能统一六国,这与其相对完备的军械质量管理制度密不可分。
汉代质量管理沿袭了前人的做法。《初学记》卷二七引《范子计然》曰“肃细文出齐,上价万二千,中价万,下价五千也”。资料记载表明汉代各地所出产品均存在上、中、下三等价格的差异,这种差异的产生应当也是按照质量的优劣粗细而定,这种情况并不是个案或者特例,而是非常普遍的了。王莽时代,第一次明确了三等价格制度,《汉书食货志》载“诸司市常以四时中月,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之价,各自用为其市平,毋拘它所”。
唐代三贾均市进一步典制化。唐朝由市令掌管物价,实行三贾均市。就是由市场官员按商品质量优劣,每十天对物价进行调研、评估,确定三等价格作为市场的指导价和官方买卖的物价依据,这种宏观的调控并非只能被动适应供求状况,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价格的调整,也可以刺激或限制商品供应量的增加,促进供需平衡。在唐代,各种货物按质量高低由市令或其属员估定价格,明码标价出售。器物出售前,要题写工人姓名。制造或出卖伪滥器物以及绢布长度幅宽不足者,要处以杖六十的刑罚,器物由官府没收。卖物以贱为贵,买物以贵为贱,卖物时负贩之徒相互勾结,在傍高其价以相惑乱者,杖八十。唐律还规定器物制作和贩卖不得有诈。例如《唐律疏议·杂律》规定,“诸校斛斗秤度不平,杖七十。监校者不觉,减一等;知情,与同罪。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不牢谓之行,不真谓之滥。即造横刀及箭镞用柔铁者,亦为滥。诸私作斛斗秤度不平,而在市执用者,笞五十;因有增减者,计所增减,准盗论。”《唐律疏议·诈伪》规定“诸诈欺官私以取财物者,准盗论。诈欺百端,皆是。若监主诈取者,自从盗法;未得者,减二等。下条准此。”在
严厉的质量律法调整之下,如果生产者和销售者“商而不诚,苟取一时”,那么其结局必然是“终至瓦解”。这种规范严明法律制度确保了唐朝经济的繁荣。
到了北宋,为了加强兵器的质量管理,专设了军器监。军器监派员至各处制作院,指示制作的法式(规格、标准),将制作的优劣分为三等,作为各州制作院官员升降的依据。为了改进兵器质量,军器监集合了各地的优秀工匠,交流经验,提高技术。军器监还对军器的发明创造,采取奖励和推广的办法。这些措施,对提高兵器质量、改造兵器性能。起了积极地作用,并增加了产量。当时的军器监总管沈括在《梦溪笔谈》中就谈到了当时兵器生产的质量管理情况。据古书记载,当时兵器生产批量剧增,质量标准也更具体。这些质量标准基本上还是实践经验的总结,产品质量主要依靠工匠的实际操作技术,靠手摸、眼看等感官估量和监督的度量衡器测量而定,靠师傅传授技术经验来达到标准。工人既是操作者,也是检验者,经验即是标准。北宋在其他质量管理方面也多有成就,如在《营造法式》中,无论
对木材、砖瓦的规格、钉子的尺寸大小,还是对涂墙泥灰的成分构成,都有严格规定。例如,造房用的木材可分为八等,应该视房屋的大小选择使用。另外,在造房用砖瓦方面也规定了用于不同建筑物的标准。例如营造殿阁的用砖,必须方一尺三寸,厚二寸五分;条砖则应长一尺三寸,宽六寸五分,厚二寸五分。
南宋主要由行会来把质量关。南宋周密的《武林旧事》里,则提到了临安的各种食品市场和行会:米市、肉市、菜市、鱼行、南北猪行、蟹行、青果团、柑子团等。投机分子仍常常使用“鸡塞沙,鹅、羊吹气,鱼肉注水”之类的伎俩谋取利益。面对这样繁荣的市场,为了加强管理,宋代官府让各类商人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并按行业登记在册,否则就不能从事该行业的经营。商品的质量也由各个行会把关,行会首领负责评定商品的成和价格,充当本行会成员的担保人。除行会把关之外,法律也继承唐律的规定,对腐败变质商品销售者予以严惩,但是行会的监管职能并不全面,并且小商贩们通常不加入行会,政府和行会对他们的控制就更加有限。
明代对质量管理也有严格要求,我们在不少明代寺庙、陵墓建筑中,发现其墙砖刻有专门记号,以作质量问题的追索印记,可见质量溯源制度我国早已有之。明朝对度量衡管理高度重视。洪武元年(1368),明太祖下令铸造新的铁斛、铁升,以为标准量器。二年(1369),再下令,“凡斛斗秤尺,司农司照依中书省原降铁斗铁升,较定则样制造,发直隶府州及呈中书省转发行省,依样制造,校勘相同,发下所属府州,各府正官提调依法制造,较勘付与各州县仓收支行用。其牙行、市铺之家,须要赴官印烙。乡村人民所用斛斗秤尺与官降相同,许令行使”。明令市场贸易所用的度量衡必须与官定标准相吻,且经官府核定烙印后,方可用于市场交易。以后每隔数年,如洪熙元年(1425)、正统元年(1436)、景泰二年(1451)、成化五年(1469)、嘉靖二十七年(1548)等,朝廷都颁布核校度量衡法令。后来,司农司取消,制作和校定标准量器的工作由工部负责,“凡度量衡,[工部
]谨其校勘而颁之,悬式于市,而罪其不中度者”。依照朝廷统一下发标准量器,各地逐级依样制造后,“立平准,悬于市肆,谕贸易之人,有大小低昂,听其较量”。各地对依标准样生产度量衡器具十分严格,如明中叶人陈铎描写等秤铺的制作,要求等秤“锤儿无捅移,杆干要正直,量数儿须匀密。世人个个讨便宜,赖你成平易。铺面营生,出入一例,好名头从此起。轻重在眼里,权衡在手里,切不可差毫厘”。明朝廷还严格对度量衡的监管。一是派兵马指挥司二至三日一次定期“校勘街市斛斗秤尺”;二是针对违法作弊现象,制定法律,给以一定处罚:“凡私造
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将官降斗秤尺作弊增减者,杖六十,工匠同罪”;“若官降不如法者,杖七十;提调失于校勘者,减一等,知情而同罪”;“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虽平而不经官司校勘印烙者,答四十”。有些地方,发现度量衡不合法,则“重责枷示不贷”。
工行信用卡积分兑换明朝对产品质量问题,一般由各行各业的商品经销者自己来把握,但政府也有原则规定,并赋以法律形式。《明律》定:“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货物“不牢固”,纺织品“纰薄”、“短狭”,均属次、劣商品;“不真实”,则是指冒牌、假伪或者以次充好者;“短狭”,也指尺寸不合格、数量不足的商品。实际上这是规定了伪劣与不合格商品不得在市场交易,否则要受到制裁。中国明代《工部厂库须知》中记载,监督炼铜成质量的高低,并不是对所有产品进行全数检验,来评价整批产品的质量,说明我国产品抽样检验自明代有之,这种方法比西方国家早了2、3百年。
热巴天涯深扒可怕的娱乐圈清朝对质量管理基本沿袭了明朝的规范。清律对市场交易中的度量衡也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清律规定严禁私造度量衡器具,"凡私造斛斗秤尺不平,在市行使,及将官降斛斗秤尺作弊增减者,杖六十。工匠同罪。若官降不如法者,(官吏、工匠)杖七十。"市场上使用的度量衡器具必须经过官府校验,合格方许使用,如果"提调官失于校勘者,减(原置官吏、工匠罪)一等。知情与同罪。其在市行使斛斗秤尺虽平,而不经官司校勘印烙者,(即系私造),笞四十。"清律同时还对官吏在度量衡上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行为制定了处罚措施,"若仓库官吏,私自增减官降斛斗秤尺收支官物而不平(纳以所增,出以所减)者,杖一百。以所增减物计赃,重(杖一百)者坐赃论。因而得(所增减之)物入己者,以监守自盗论(并赃不分首从,查律科断)。工匠杖八十。监临官知而不举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清律对在市场中交易货物的质量也做了规定,"凡民间造器用之物,不牢固正实,及绢布之属纰薄短狭而卖者,各笞五十。"从上面所述,可以看出清律关于质量管理的法规和明律大体相同。另外,清朝关于市场管理的法规除清律中的市廛条外,清廷还通过颁行大量的"例"来规范市场,例的效力甚至已经超过了律。
总结中国古代、封建社会质量管理历史,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文化铸就了朴素的质量诚信文化。在“仁、义、礼、智、信”的儒家思想主导下,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提倡和宣扬“诚工”和“诚贾”的传统。“质,信也。”西晋著名学者杜预曾经给质量下了一个非常准确而且简练的定义。诚信的质量思想发端于商品交换时代之初,渗透于传统的商德之中,体现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历朝政府的律法充分吸纳了诚信的质量思想。春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