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学习笔记
一、解释名词
1.铸刑书。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刑书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同时,也有利于法律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贯彻执.
2。恤刑。
统治者以“为政以仁”相标榜,强调贯彻儒家矜老恤幼的恤刑思想。年80岁以上的老人,8岁以下的幼童,以及怀孕未产的妇女、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老人、幼童及连坐妇女,除犯大逆不道诏书指明追捕的犯罪外,一律不再拘捕监禁。当然,给老幼以优待,也以不危害统治阶级的利益为限。
3.《魏律》。
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第三,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上进了一大步。.
4。北齐的大理寺。
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大理寺的建立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也为后世王朝健全这一机构奠定了重要基础。此时期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囚帐。这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御史制度。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汉代时期御史大夫赵传老婆(西汉)、御史中丞许还山(东汉),负责法律监督;西汉武帝以后设立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魏晋以降,为抑制割据势力,御史监督职能有明显加强。晋以御史台主监察,权能极广,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又设治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5.奴隶制五刑
包括墨,,(也作腓),,大辟(即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刑-割鼻子,剕刑-砍脚,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
6.明德慎罚:
“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7.六礼。
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即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
称纳币;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8.“五过”。
是西周有关法官责任的法律规定。“五过”的具体内容是:惟官,畏权势而枉法;惟反,报私怨而枉法;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9.八议。
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呼小静、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此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唐律中的名例律在五刑、十恶之后即规定了八议制度。   
10. "五听"
"五听"制度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周礼秋官小司寇》中记载的具体内容是: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即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
11.竹刑。
邓析是郑国大夫,是一位与子产同时代的思想活跃的人物。他曾在郑国办私学传授法律知识,并经常帮助他人进行诉讼。邓析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邓析的"竹刑"属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影响。后来邓析因为政治纷争而被郑国执政杀害,但他的竹刑仍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接受成为法律,所谓"杀邓析而用其刑"
12.官当。
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北魏律法例篇》规定:每一爵级抵当徒罪2年。南朝《陈律》规定更细,凡以官抵折徒刑,同赎刑结合使用。如官吏犯罪应判45年徒刑,许当徒2年,其余年限服劳役。若判处3年徒刑,准许以官当徒2年,剩余1年可以赎罪。这表明当时封建特权法有进一步发展。
13。“准五服制罪”。
《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缌麻亲服制最疏,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14.死刑复奏制度。
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15。封建制五刑。
进入封建社会后,奴隶制肉刑开始逐渐被废除,从汉初的文景帝废除肉刑开始,以自由刑为主的封建五刑产生了,封建五刑分别为笞、杖、徒、流、死,最初在隋《开皇律》中作为刑罚体系得以体现,随后由唐朝律疏(《武德律》《永徽律》(唐律疏议))进一步完善,标志着中国刑罚制度的重大进步。
16.上请。
汉高祖刘邦七年下诏:"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即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其后,宣帝、平帝相继规定上请制度,凡百石以上官吏、公侯及子孙犯罪,均可以享受"上请"优待。东汉时"辰亦儒曾之乔结婚上请"适用面越来越宽,遂成为官贵的一项普遍特权,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为官僚贵族犯罪减免刑罚,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有什么
17.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汉宣帝时期确立的。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来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它反映出汉律的儒家化,并且一直影响后世封建立法。 
18.“三刺”制度。
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臣讨论;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三刺”制度说明西周对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二、简答
1.简述《晋律》的颁行与张杜注律。
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
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602条的格局。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行,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故《晋律》及该注解亦称“张杜律”。
2.简述保辜的主要内容。
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唐律规定:"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3.简述折杖法的主要内容。
《宋史刑法志》说:"太祖受禅,始定折杖之制。"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
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新的"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具体的折换办法是: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杖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杖,杖后就地配役1年。其中加役流以脊杖二十,就地配役3年。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有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具体执行当中也存在流弊。《宋史刑法志》就曾说:“良民偶有过犯,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而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 
4. 简述“准五服制罪”的主要内容。《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如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缌麻亲服制最疏,尊长犯卑幼处罚相对从重,卑幼犯尊长处罚相对从轻。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5.简述《大清律例》的制定与颁行。
(1)《大清律例》的制定与颁行。《大清律例》于乾隆元年开始重新修订。乾隆即位之初,命律令总裁官对原有律例进行逐条考证,重加编辑,予乾隆五年完成,颁行天下。
《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部分。其中《律目》、《诸图》、《服制》各一卷,《律例》正文36卷,律文436条。自乾隆五年颁律以后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各朝只是不断增修律文之后的"附例"短道速滑女子500米。
《大清律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以《大明律》为蓝本,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得到充分体现;《大清律例》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清代政治实践和政治特,在一些具体制度上,对前代法律制度有所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