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8.01.19
【字 号】穗南开金融发〔2018〕1号
李云迪老婆【施行日期】201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南开金融发〔2018〕1号
 
各镇、街,开发区(区)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已按程序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南沙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反映。
 
高中数学知识点全总结广州南沙开发区金融工作局
  2018年1月19日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扶持办法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办法奖励的金融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
金星离婚  (二)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核准或备案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或一级分支机构。
  .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核准或备案的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且实缴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
  (2)在银监会备案的资产管理公司。
  (3)控股注册在南沙的持牌法人机构不少于1家的金融投资控股公司。
  (4)经省市政府审批设立,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的金融要素交易平台。
  (5)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基金销售、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财富管理等金融服务业。
  (6)经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允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如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及该类企业所设立的SPV公司等)和由非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开展飞机、船舶租赁等租赁业务的SPV公司。SPV公司是指为运营特定项目或业务所专门设立的项目公司。角扮演类网络游戏
  (7)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以上或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商业保理企业。
  .股权投资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第二章 落户奖
  第三条  持牌法人金融机构:
  一次性给予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及核心业务等主要部门设在南沙的实地经营机构再给予300万元奖励。
  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专业子公司:
  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一次性给予600万元的落户奖励。
  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一次性给予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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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第四条  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不含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企业):
  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给予600万元的落户奖励,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
  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给予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
  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给予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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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融资租赁企业:对于在南沙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实缴注册资本规模达到2亿元以上的重点发展融资租赁企业,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给予800万元的落户奖励,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
  落户奖中的第二、三期奖励需视企业业务发展及对地方经济实际贡献情况发放,且总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三年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
  第六条  商业保理企业:对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以上的商业保理企业,给予实缴注册资本0.3%的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
  第七条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管理资金规模给予落户奖励:
  (一)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根据其实缴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落户奖励:
  .实缴注册资本3亿元(含)至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至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800万元的落户奖励;
  .实缴注册资本20亿元(含)至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实缴注册资本30亿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根据其当年实际管理资金的规模,给予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落户奖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均需注册在南沙区):
  .实际管理资金规模5亿元(含)至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实际管理资金规模10亿元(含)至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600万元的落户奖励;
  .实际管理资金规模30亿元(含)至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实际管理资金规模50亿元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给予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三)落户奖励采用“奖励金账户管理体系”方式兑现,当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达到相应奖励标准后,分阶段予以奖励,具体如下: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达到相应奖励标准的,一次性兑现奖励总额的10%,其余奖励金根据投资企业或项目额度分阶段奖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对外投资企业或项目达到实缴资本的25%、50%、75%、100%时,分别兑现奖励总额的20%、20%、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