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沪银监复[2014]184号
【发布日期】2014.04.03
【实施日期】2014.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银监局关于核准菲亚特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批复
(沪银监复〔2014〕184号)
菲亚特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菲亚特汽车金融〔2014〕邓紫棋被封杀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3号)、《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核准你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此复。
附件:《菲亚特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2014年4月3日
菲亚特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章程
目录
条款 页码
第一条 总则... 1
第二条 目的与经营范围... 2
第三条 注册资本... 3
第四条 投资者... 3
第五条 董事会... 4
第六条 经营管理机构... 7
第七条 监事... 8
第八条 劳动管理... 8
第九条 外汇管理... 9
第十条 财务与审计... 9
第十一条 税务与保险... 10
第十二条 利润分配... 10
第十三条 期限、终止、清算和破产... 11
绿产品有哪些 第十四条 其他规定... 12
章程
马天宇路晨 本章程由菲迪斯有限公司(Fidis S.p.A),一家在意大利正式成立,其注册地址为意大利都灵市乔万尼阿涅利路(Corso Giovanni Agnelli )200号, 10123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称“投资者”),为设立菲亚特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公司”),一家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上海市的外商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称“公司法 ”)真三国无双6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以下称疫情最新数据消息河北“外资企业法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以下称“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中国法律和法规而制定。
为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结构和业务活动,特此制定本公司章程。本章程应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第一条 总则
1.1 公司的英文名称为“Fiat Automotive Finance Co., Ltd.”,中文名称为“菲亚特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1.2 公司的法定地址为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300号31楼3101-3104室。
1.3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对公司的责任以其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全部认缴出资额为限。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公司的债权人及其他请求权人仅对公司的资产拥有追索权,而无权自投资者处得到补偿、损害赔偿或其他救济。在遵守以上规定的前提下,投资者按其对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享有公司的利润,并承担其对公司投资所产生的亏损和风险。
1.4 公司属于中国法律所规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公司的活动应受中国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定的管辖和保护,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定的保护。
1.5 投资者
名称: 菲迪斯有限公司(Fidis S.p.A.)
注册国家: 意大利
注册地址: 意大利都灵市乔万尼阿涅利路
(Corso Giovanni Agnelli)200号, 10123
法定代表人: Antonio Picca Piccon
职位: 董事会主席
出资额: 人民币750,000,000元
第二条 目的与经营范围
2.1 公司的目的是:
(1) 大力支持并帮助菲亚特集团实业性企业在中国的运营和销售以及改善菲亚特集团的客户维系;
(2) 采用先进及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制度提供优质的汽车金融产品和服务;
(3) 改进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提升其价值和竞争力;
(4) 开发并为客户引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5) 使投资者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2.2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以下人民币业务:
(1) 接受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2) 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3) 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4) 从事同业拆借;
(5) 向金融机构借款;
(6) 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7) 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8) 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9) 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10) 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11) 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12) 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2.3 除上述第2.2条外,公司的营业范围亦应包括相关中国法律法规随时允许和/或审批机构随时批准的业务。
第三条 注册资本
3.1 公司的注册资本(以下称“注册资本”)为七亿五千万元人民币(RMB 750,000,000)。
当董事会(在第5.1条中定义)批准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时,董事会可约定增加注册资本的计划并报送投资者以获得其书面批准。任何上述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均需提交审批机构批准,并随后向有关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3.2 投资者应以欧元现金或其它可自由兑换货币缴付其对注册资本的出资额。投资者应于向审批机构提交开业申请日之前全额交付其对注册资本的出资(公司成立后注册资本的增资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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