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监督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06
【案件字号】(2021)京行终6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胡华峰赵世奎哈胜男
【审理法官】胡华峰赵世奎哈胜男
【文书类型】判决书
黒田eimi【当事人】李柏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李柏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李柏茹
【当事人-公司】中国百科全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任佳慧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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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任佳慧
【代理律所】北京鹏凯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李柏茹
【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北京市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据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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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2日,李柏茹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城区政府)当面提交了《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12年来我反映西城新街口百花深处胡同35号院内的崔振江、崔健、崔伟、崔丽全家的违法建设(每个人都有独立房本)我要求公开西城区政府开会时针对本人上诉事情的所开协调会的会议纪要的信息”。同日,西城区政府向李柏茹出具了登记回执并送达李柏茹。西城区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北京市西城区信访办公室发函请协助查询涉案信息,两部门均回函称未查到。西城区政府在西城区档案局综合档案管理系统分别以“李柏茹”“新街口百花深处”“新街口百花深处违法
建设”“崔丽违法建设”“崔伟违法建设”“崔健违法建设”“崔振江违法建设”等关键词进行查,均显示记录不存在。2020年6月10日,西城区政府作出西政公开(2020)第22号-答《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查,本机关未查到李柏茹申请获取的会议纪要信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向您告知,您申请获取的该信息不存在。李柏茹不服被诉告知书,于2020年8月7日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0年8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收到李柏茹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受理了李柏茹的复议申请。2020年8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向西城区政府发送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西城区政府于2020年8月31日收到后于2020年9月7日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证据材料。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京政复字〔2020〕37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主要内容为,西城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西城区政府作出的被诉告知书。李柏茹不服,于2020年10月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其中,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
张菁芳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对李柏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西城区政府进行了检索查,告知李柏茹其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符合上述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所作复议决定亦无不当。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李柏茹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李柏茹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李柏茹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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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在案证据已全部随卷移送本院,本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西城区政府负有针对李柏茹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人民政府作为西城区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具有受理李柏茹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西城区政府于2020年5月22日收到李柏茹的申请,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被诉告知书并邮寄送达李柏茹。西城区政府履行了受理、答复等法定义务,所作被诉告知书程序合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
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西城区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收到李柏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北京市西城区信访办公室发函协助查,亦在西城区档案局综合档案管理系统进行查,均未到李柏茹申请获取的信息,据此作出被诉告知书,告知李柏茹其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妥。北京市人民政府收到李柏茹的复议申请后,履行了受理、答复通知、复议审查等行政复议程序,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送达当事人,行政复议程序合法,所作被诉复议决定亦无不当之处。综上,李柏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李柏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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