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璨琳等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判决书秀贤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夏季保健小常识【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8 
【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8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轶松徐宁励小康 
【审理法官】孙轶松徐宁励小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璨琳;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新街口派出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王璨琳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新街口派出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最新qq英文网名【当事人-个人】王璨琳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新街口派出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王璨琳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新街口派出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梅雨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新街口派出所具有对辖区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拘留户籍所在地第三人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调取证据质证关联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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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初一期末试卷刘新向一审法院述称,认可被诉处罚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认定的事实,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璨琳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新街口派出所具有对辖区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的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西城区政府作为新街口派出所的设立部门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本级人民政府,具有对申请人针对新街口派出所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新街口派出所通过收集调查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认定王璨琳有殴打他人的事实,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作
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惟程序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构成程序轻微违法。西城区政府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履行了相应法定程序,复议程序并无不当,但被诉复议决定未对新街口派出所存在的程序违法情况予以确认,故应一并予以纠正。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王璨琳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新街口派出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璨琳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8 02:42:4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9日9时许,王璨琳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院)与赵某1母亲刘新发生肢体冲突。赵某1于2019年9月9日12时许进行报警。新街口派出所民警接到110布警后,于当日受理并对王璨琳、刘新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将传唤情况通知王璨琳家属。2019年9月17日,新街口派出所以电话方式通知王璨琳,将其传
唤至新街口派出所再次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在该案的调查处理过程中,新街口派出所调取了事发地点现场监控录像,对证人赵某1、赵某2、王某、梁某等人进行了询问并取得了上述人员的询问笔录,能够证实王璨琳与刘新发生口角后,在肢体冲突中动手殴打刘新面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新街口派出所民警向王璨琳告知了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对王璨琳提出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2019年9月17日,新街口派出所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并向王璨琳宣告后送达。王璨琳不服,于2019年9月25日向西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西城区政府予以受理并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新街口派出所收到该答复通知书后于2019年10月8日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及相关证据材料。2019年11月22日,西城区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决定维持被诉处罚决定。之后,西城区政府将被诉复议决定分别送达王璨琳、新街口派出所。王璨琳仍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新街口派出所具有对辖区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的法定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西城区政府作为新街口派出所的设立部门北
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本级人民政府,具有对申请人针对新街口派出所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本案中,新街口派出所调查收集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录像及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能够证明王璨琳在与刘新的肢体冲突中存在殴打刘新的事实,新街口派出所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及幅度范围内对王璨琳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裁量适当。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璨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行政机关及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王璨琳的一审诉讼请求。 
王璨琳等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02行终805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璨琳。
     委托代理人王立志(王璨琳之父)。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新街口派出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6号。
     法定代表人崔健,所长。
     委托代理人蔡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干部。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
张涵予个人资料     法定代表人孙硕,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干部。
     一审第三人刘新。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璨琳因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新街口派出所(以下简称新街口派出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城区政府)所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9)京0102行初854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9月17日,新街口派出所对王璨琳作出京公西(新)行罚决字〔2019〕0000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主要内容为“现查明2019年9月9日9时许,王璨琳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院)与赵某1母亲发生口角后,动手殴打赵某1母亲,后被民警查获。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到案经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王璨琳人民币伍佰元的处罚”。王璨琳不服,向西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西城区政府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西政法复〔2019〕第15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了被诉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