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常见法律纠纷及其发展对策
钱矛锐万江波
PE作为一种新兴金融工具为解决企业融资难从而在我国获得迅速发展,PE主要投资于未IPO企业的股权,不仅可以为企业带来直接融资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资金问题,还可以为企业带来先进的管理理念技术和相关人才,帮助公司机构建立合适的管理运营模式。但是随着PE的迅速发展,也伴随着大量相关法律纠纷的产生。行业监管和行政监管不到位,投资人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认定合法“私募”和非法“私募”相对困难等等问题亟待解决。相信在解决好这些问题后,PE凭其自身优势必将迸发蓬勃生机。
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定义
1.1 私募的概念
私募,即非公开发行,与公募相对,是发行有价证券的一种形式。06年修订的《证券法》规定了证券私募发行的限制条件,包括人数限制和宣传方式限制。即向特定的对象(不超过二百人)发行;不公开宣传。 2014年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再一次明确规定“私募”为利用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者能够辨识和承担风险且人数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私募发行的实质特征在于政府对证券发行予以注册豁免或审查豁免,不再强制公开披露发行人的信息,不实质审查证券
的投资价值。这使得潜在投资者是否具有获取发行人信息的能力、是否具有判断证券价值的知识和经验,是否有能力承担投资风险等问题成为关键。
1.2 PE的内涵
基金是特定用途的资金或资产或投资基金的集合。从PE 的本质法律属性来看,PE可界定为基金的发起人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具有特定资格的投资者募集资金,并将募集资金投向未上市企业股权,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投资企业管理层回购、并购股权或者清算等方式退出被投资企业从而实现资本增值的一种投资组织形式。
1.3 PE的分类
根据组织形式划分,可以分为公司制、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PE。公司制PE,是指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出资,以公司组织形式作为法律载体运作基金的PE。契约制PE,是根据契约建立起来的集合投资形式,基金发起人与投资者订立合同,通过发行受益凭证来募集资金,投资人将基金资产委托给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运行,基金资产由约定商业银行托管的一种资金模式。信托制是契约制PE的一种特殊形式,信托契约成立后,基金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管理人,股权投资取得的收益按照信托契约完成分配。有限合伙制PE 是通过订立合伙协议,至少一名LP和至少一名GP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组织形式。
中国好声音第二季刘倩2 我国PE常见的法律纠纷
2.1 民事法律纠纷
私法自治固有的优越性在于法律保障主体自主决定的自由,但私法自治在调节市场经济时具有明显的局限性。民事主体本身千差万别,每个主体都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个体且在追求自身利益时容易损害他人利益甚至社会利益。
2.1.1 利用合法形式实施违法行为导致合同无效
常见的如机构法人通过合同形式委托自然人代其理财,表面为,实际上打着理财的幌子是干着违法借贷的勾当,实则构成违法借贷。没有经过审批的非金融机构受其他主体委托进行理财行为,并约定委托主体享有固定收益,但承担最终投资风险的合同,应判定为非法融资行为,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1.2 承诺收益以及返还投资款项的法律纠纷
伴随兑付风险的大量爆发,PE进入了纠纷困境。基金纠纷通常是,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中明确基金的投资方向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为了加大推广力度,协议通常明确约定基金投资的年限、基金预期的收益率等,并承诺到期返还投资本金及基金增值。这些条款,往往会让投资者错误
理解为私募基金投资到期后就可获得投资本金及基金增值的退出。但大多实际情况是,基金本身没有增值反而贬值了,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连投资本金都无法返还。造成投资人愤怒而起诉基金管理人,对此类纠纷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会充分尊重基金协议的约定,只有在基金协议做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会支持返还本金及相应赔偿的诉求。比如基金管理人出具承诺书,明确约定基金到期后向投资者返还投资本金及收益,这在实质上可认定为基金管理人对投资者负有返还出资的义务。
2.2 刑事法律风险
2019新春祝福2.2.1 “地下私募”:
刑法中有关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集资罪等。由于刑法对金融领域犯罪打击重点是交易类犯罪。以上各罪,都是管理类犯罪,犯罪客体主要是金融监管秩序。这非常不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主体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都得经过金融主管机构的核准,否则构成违法行为。轻者取缔,重者入罪。
新《证券法》第10条中明确了证券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的三个判断标准,上文已经提到,但这只是字面上简单的表述,实践中出现判定困难屡见不鲜。例如:“两百人”中的人应如何认定理解?是自然人投资者还是法人投资者?这就需要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对此准确界定,投融资双方才能正确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
2.2.2 涉嫌集资罪
集资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扰乱了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使用手段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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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数额较大的”的行为。因集资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立法机关将其从一般罪中独立出来,以集资罪加以严惩 。实质打击的并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作为融资者,如何保护自身不受刑法处罚,那就要切记不要采取的违法行为。
2.2.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质上是为了维护正常金融管理秩序,但法院认定方面往往是以发生危害结果来判定,只有管理人或被投资方经营倒闭、巨额资金亏空、管理人不能兑现承诺、导致广大投资者财产损失、造成明显社会危害时,才会产生法律后果。尽管公安部对此犯罪行为有较高的立案标准。但难免仍有触及的可能。
3 我国PE发展的法律对策
PE市场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金融创新和技术创新产品不断推出,立法者不可能完全预测其发展方向和趋势,立法知识和立法技术也存在缺陷,因此法律的不完备性和滞后性难以避免。目前,我国PE的法律规范和监管规则还不是十分完备,要经历一个完善的过程。PE是金融创新的产物,其发展中面临的每一个环节,如私募发行的标准、合格投资者标准,基金管理人的准入制度、基金管理人的信息公示义务、托管人资格等,都需要积极跟进立法,加强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为了保障和促进我国PE发展,应该采取以下法律对策。
3.1 确定PE的法律地位。
当前,应抓经制定专门规范PE的《PE法》,明确PE的合法地位,统一PE的监管规范,并对已有的相关规范进行调整、修订或废止,作为《PE法》的配套法规,以尽早结束目前模糊无序的局面。
3.2 明确PE监管机构和完善监管体系。
我国应建立以中基协的行业监管为主、证监会的行政监管为辅的监管体系。
3.2.1 证监会作为首要的行政监管机构,统一行使行政监管权。因为PE主要的退出方式是IPO,上市后就会进入证券二级市场。因此与证券市场联系密切,PE由证监会监管再合适不过。
3.2.2 明确监管目标,健全以保护投资者为核心的监管制度。
首先,健全合适投资者制度。PE投资者必须具有相应的财力,能识别辨认风险大小的能力,承担投资失败的承受能力,还得有判断投资项目是否有投资价值的能力。其次,健全基金管理人准入制度。私募股权投资本身具有高风险高收益性,高收益必然伴随着极大的风险,这就需要通过准入资格考试的职业投资专家担任基金管理人,凭借他们的专业水平,历史经验,人生阅历来进行合理投资,这样才有可能降低投资风险。最后,出台禁止公开宣传的细则。这样就能制裁PE的募集人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从而将投资者限定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应详细明确广告宣传的禁止条件,既让基金募集有法可依、又增加法律的权威性。
3.3 投资者(有限合伙人)的救济手段
近年来爆发的一些PE投资款项不能退还,承诺收益不能兑现的纠纷,由于没有一个确切的司法判定标准,所以个案判决是各有不同,有限合伙人能否获得救济存在极大不确定性。除了上述请求司法裁判的途径外,投资者可召开合伙人会议来寻求救济:召开合伙人会议是LP的基本权利之一。但LP不得执行有限合伙事务,合伙企业日常的经营管理都不得执行。通常情况下,根据合伙协议LP可在合伙人会议上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建议、在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请求赔偿、或补偿、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亦可待合伙企业终止后,走清算程序来退出资金。
正因有限合伙协议在整个裁判中起到的决定性作用,有限合伙协议往往成为纠纷争议所在,要想解决此纠纷争议,实际上需要裁判者正确认定有限合伙协议的内容有效与否,如何正确理解,就需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当然也需要行业规则的健全。鉴于此以召开合伙人的会议的方式,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约定来寻求救济,也是一个切实有效的途径。有限合伙协议已然成为司法、仲裁裁判争议的焦点,成为有限合伙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保障。
(作者单位:重庆医科大学公共卫生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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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其单调乏味、难度高、欠缺趣味性,根本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乐趣。因此,教师应该致力于创作符合儿童生活特点的舞蹈形式,提高舞蹈的趣味性,首先要吸引孩子的注意力,培养其兴趣爱好,才能使孩子融入到舞蹈教学中,增强其舞蹈技能和艺术感知力。众所周知,与儿童生活接触最多的是动画片、游戏、玩具等,教师可以利用其中的不同元素来创作舞蹈,比如将神话传说、动画形象等元素融入到舞蹈中,使舞蹈形象更加生动,更加的贴近学生的实际生活,不断提高儿童舞蹈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充分挖掘孩子的舞蹈天分。
2.4儿童舞蹈教学要充分体现舞蹈“动”的特性
骂人的话带脏字
“动”是舞蹈的基本特质,舞蹈教师在教学中,应该积极采用那些律动性强的舞蹈开展教学,充分的解放孩子的四肢,使其在学习舞蹈的过程中,提升四肢的运用表达能力和协调程度。另外,在此层面上,可以开发舞蹈内涵的“动”性,更多的将内容积极向上,并被儿童所熟知的舞蹈运用到教学中,这样不但有助于孩子更深刻的理解舞蹈内容和内涵,而且对其身心健康发展有着很大的帮助。骂人的话 越毒越好带脏字
3 结束语
总而言之,舞蹈这种形式的艺术活动,主要目的在于给人以美的感受和情感体验,不断陶冶人们的情操,丰富人们的感情。对于从事舞蹈教育的广大教师来说,应该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对儿童舞蹈教育的方法和目的进行广泛深入的探讨,转变其原有的相对功利、狭隘的思想观念,并不断的向美育教育和素质教育拓展,使少儿舞蹈教育不光是为了参加比赛或者考试。与此同时,教师应当充分的结合儿童身心特点以及实际的生活情况进行儿童舞蹈教学,并且在实际教学中时刻注重总结实践经验,不断的完善教学计划和表演计划,不断提高舞蹈教学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使孩子们在轻松愉快、科学合理的环境中学习知识、陶冶情操,在快乐中提高舞蹈技能,在快乐中成长。
(作者单位: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建设银行实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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