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一、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二、本指引所称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者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
  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经中国银监会及相关监管部门批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投资于金融机构和拟上市公司股权的,应遵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郝邵文释小龙电影  三、信托公司从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2)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制制度(3)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托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股权投资信托的人员达到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及相关业务经验。
  (4)固有资产状况和流动性良好,符合监管要求。(5)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四、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五、私人股权投资信托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目标企业的投资立项;(2)目标企业的实地尽职调查;(3)投资决策流程及限额管理;(4)目标企业的投资实施;(5)目标企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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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目标企业股权的退出机制
  六、信托公司应建立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相适应的员工约束和激励机制。
  七、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1)遵守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按照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文件的约定处理信托业务;
  (3)信托期限与股权推出安排相匹配,持股期限相对稳定,并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股权退出安排;
王者蔷薇之心怎么获得  (4)以固有资金参与私人股权信托计划的,应当遵守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在信托存续期间不转让收益权,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该受益权为标的进行融资。
  八、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时,应对该信托计划投资理念及策略、项目选取标准、行业价值、备选企业和风险因素分析方法制作报告书,并经公司信托委员会通过。九、信托公司运用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项下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时,应对拟投资对象的发展前景、公司治理、股权结构、管理团队、资产情况、经营情况、法律风险等开展尽职调查。
  十、信托公司应按照勤勉尽职的原则形成投资觉得报告,按照觉得流程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
  十一、信托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亲自形式行使信托计划项下被投资企业的相关股东权利,不受委托人、受益人干预。
  十二、信托公司应当通过有效行使股东权利,推进信托计划项下被投资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提高企业体系、企业管理能力,提升企业价值。
  十三、信托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信息。信托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中国银监会及其他监管部门有关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十四、被投资对象的股权或所发行的债券在证券市场、产权叫所以市场等活跃市场上报价或交易的,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活跃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法规,依法向受益人及监管机构披露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相关消息。
  前款所称活跃市场,参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的概念和应用范围。
  十五、信托公司在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时,可以通过股权上市、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分配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通过股权上市方式退出的,应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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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节花  十六、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项下的投资不通过公开市场实施股权退出时,股权价格应当公示,为受益人谋取最大利益。
  十七、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参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所占份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的20%;用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固有资金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20%。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参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应当在信托文件中明确其所出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十八、信托公司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应当在信托计划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可行性分析报告、信托文件、风险申明书、信托财产运用范围和方案、信托计划面临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说明、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主要内容及格式、推介方案及主要推介内容、股权投资信托团队及人员简历等内容。
  十九、信托公司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应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将信托资金运用于股权投资,不进行股权投资的资金只能投资于债券、货币型基金和央行票据等低风险高流动性金融产品。
  二十、信托公司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可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除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方式和比例,须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但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提取。
  二十一、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独立自主进行投资觉得和风险控制。信托文件实现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信托公司应对投资顾问的管理团队基本情况和过往业绩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在信托文件中说明。
  扩展阅读: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xx)45号)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现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内信托公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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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监管规章,制定本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