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募基金的三种组织形式
  一 公司制基金
1、公司制基金的结构
公司制基金依据公司法成立, 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投资, 依法享有股东权利, 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通常由董事会选择并监督基金管理公司, 由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
2、 公司制基金的特点
1 投资人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对于投资者而言,公司制基金是一个防范法律风险与责任的有效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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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注册资本金制度使基金比较稳定,但可能产生资金利用效率的问题保养车,公司制基金有明确的出资
蒋鑫老婆李静茹金额、出资期限的要求,根据公司法第26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具有法定的内部治理结构,但管理人的决策权限容易受到限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管理层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各机构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各自的职权.由于具有法定的内部治理结构,对投资者保障比较完善,因而易于被各类机构投资者接受.
对于管理公司而言,由于公司制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股东会、 董事会行使法定的职权,参与特定事项的投票表决,使得大股东可能干涉经营决策,导致决策效率低下.公司制基金虽然可以通过分级授权部分解决问题,例如,将部分投资决策授权管理层或外部管理公司行使, 但始终存在股东会和董事会对公司的控制问题.实务中,公司制基金的管理人的投资决策权限也通常受到大股东的制约.
4 投资回收方式受限,清算程序较为复杂.
公司制基金的股东如需要退出,可以通过减资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但公司减资需要根据法定程序进行,需要花费较长时间.相比之下,通过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给其他股东或者第三方更为可行. 此外, 公司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否则面临着补缴责任甚至行政、 刑事责任.
公司制基金的清算需要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特定的解散事由成立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通知债权人、刊登公告,经债权人申报债权等流程后,对剩余财产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分配.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申请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二 有限合伙制基金
1、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结构
有限合伙制基金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行使基金的投资决策权,可以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担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但不参与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不具有公司制基金的股东所享有的一些决策权.
2、  有限合伙制基金的特点
1 实行承诺认缴资本制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但可能产生 LP 违约的问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7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可见,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合伙人可以承诺制认缴资本,并可以分期缴付,具体出资期限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及项目特点确定.
对于 LP 而言, 合伙制基金可以依照投资项目计划分批注资,从而大大提高了 资金的利用率.但由于合伙制基金在很大程度上是靠事前协议约束,承诺认缴资本制虽然便捷,但在后期存在LP 违约不兑现承诺出资,资金无法到位的风险.
2 GP与LP关系清晰,管理运作高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如果有限合伙人突破该“避风港” 条款,将被视为有限合伙人参与了实质性管理, 从而有可能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GP 担任管理人,负责管理运作基金.LP是主要投资人,不参与管理.LP和GP关系清晰、基金管理运作效率较高.从投资决策方面看,有限合伙制基金决策机制及时高效,能充分发挥GP的专业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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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有效的激励机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7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对于有限合伙制基金,一般在合伙协议中,会赋予 GP 较多的管理权限以及较丰厚的利润分配方案.其报酬一般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管理费,通常占已投资金额的1%到3%二是达到一定标准后,可以提取业绩报酬,该部分通常占有限合伙实现资本利得的 10%到 30%.从激励机制上看,与公司制基金相比,公司制基金模式下管理层与股东利益可能存在背离,而有限合伙 GP 每年收取的固定管理费保证了 基金成本的公开透明,GP 提取业绩报酬的设定能发挥更好的激励作用,使GP和LP的利益更为紧密结合.
4 投资回收便捷
在投资回收方面,有限合伙的分配顺序优先保障LP的投资本金及回报,及时分配以及到期清算的原则也能满足LP及时获得投资本金和回报的要求.有限合伙制无论是追加资本还是减少资本可以退伙,也可以向其他投资者或第三方转让 ,操作性相对比较容易,即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直接提取权益账户 的资金、退伙.对于LP而言 减资方面的程序也相对简单灵活.
5 GP本身是有限责任公司时,GP的股东可以实现风险隔离.GP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不限于其认缴的出资额,而是以其合法所有的全部财产, 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但GP 本身是有限责任公司时,GP 的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对 GP 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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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基金
1、信托制基金的结构
信托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的法律关系.信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作为财产所有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 但这种管理或处分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受益人.信托制基金正是采取这种特殊的模式来对基金进行管理、 处分、 分配收益.信托投资人是信托制基金的委托
人,受托管理基金资产的专业机构为基金的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或其他有相关资质的金融机构 以下为方便论述, 仅讨论信托公司. 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是核心的法律主体,信托公司与委托人、咨询顾问、托管银行以及被投资企业等其他各方签署合同,共同构成信托的合同框架.
2信托制基金的特点
关于星星的诗 1 有效的激励机制
在管理报酬上, 信托产品的受托人与有限合伙制的 GP 的报酬设计类似,都有一定的激励机制.受托人作为投资管理人一般可收取固定的管理费.通常在信托合同中区分不同的优先级、 普通级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方式,这种设计同样使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利益紧密挂钩,提高了受托人管理信托资金的积极性.从激励机制的角度看,对于 GP 而言,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类似,都优于公司制.
2 投资者不参与投资管理
在信托制基金中,受托人是投资管理人.根据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操作
指引  ” 第 21 条规定,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独立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信托文件事先有约定的,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信托公司应对投资顾问的管理团队基本情况和过往业绩等开展尽职调查, 并在信托文件中载明.
虽然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作为投资顾问, 但该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管理.信托制基金设立受益人大会制度,受益人大会由全体信托基金的受益人组成.但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42条对受益人大会审议事项的规定,受益人大会并不能就涉及项目筛选和投资决策的问题行使权利,仅就变更全体受益人的事件有权行使表决权,对于信托基金的日常运作是由受托人确定的.
3 资金的稳定性及募集的相对便利
信托制基金通常是封闭运作的,要求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时一次性到位,与公司制基金、有限合伙制基金相比,要求更加严格,因而实务中,通常根据项目投资进度的需要, 采用分期募集的方式.信托计划通常规定,委托人在信托计划封闭期内不得赎回信托份额,只可以有条件转让信托份额, 因此信托资金规模相对稳定.而且,信托制基金通过专业信托公司推介和募集,其募
集渠道比较成熟,由于投资者对信托公司相对信任,信托公司募集资金的能力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