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0
【案件字号】(2021)吉24民终23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战明宇 张丽 张新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广州最新疫情出行通知
【当事人】张松寿;崔华;朴兰花;金文权 个签伤感
【当事人】张松寿崔华朴兰花金文权
【当事人-个人】张松寿崔华朴兰花金文权
【代理律师/律所】逄勃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崔星君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金春锋吉林南春律师事务所;南春吉林南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逄勃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崔星君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金春锋吉林南春律师事务所南春吉林南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逄勃崔星君金春锋南春
【代理律所】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吉林南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松寿
【被告】崔华;朴兰花;金文权
【本院观点】崔华主张与张松寿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除了转账凭证外未提交任何其他证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蟑螂怎么消灭最干净彻底的方法【本院查明】二审中,张松寿提交的张松寿与崔华的聊天记录,与案件事实相关,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张松寿提交的其与金文权通话录音,作为本案两被告之间的对话,不能作为对抗原告诉请的证据使用,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9年6月14日21点49分,崔华通过对张松寿说:“有钱吗?支付宝给我转两万吧,明天用银行卡里的钱还你。”2019年6月15日崔华与张松寿聊天显示,崔华说:“想再买点,但是卡不能用了”,张松寿说:“文权吧,把钱转到文权卡里,让文权购买可赢可乐币转给你。”
【本院认为】英雄联盟新手本院认为,崔华主张与张松寿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除了转账凭证外未提交任何其他证据。张松寿和崔华之间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双方协商购买可赢可乐虚拟货币事宜,崔华在自己无法操作的情况下,曾接受张松寿关于通过向他人转账的方
式购买虚拟货币的建议。结合崔华向张松寿转账9000元第二天欲向张松寿借款20,000元的事实,更加印证张松寿向崔华借款9000元不符合常理,而张松寿主张代崔华购买虚拟货币,存在高度可信性。在崔华没有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张松寿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21)吉2401民初790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崔华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崔华已预交1275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崔华负担,1225元退还给崔华;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崔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8:22:3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自2019年6月12日晚上22点39分至2019年6月13日凌晨00点16分期间,崔华与张松寿通过聊天,崔华说:“…突然可赢可乐权限被限制,无法继续交易,就是没买多、无法提币…”,张松寿说:“…删除后重新下载,是可赢可乐吗,买了多少,别太担心,早看到能给解决…。”2019年6月13日20点02分,崔华通过
向张松寿转账9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崔华通过向张松寿转账支付了款项,崔华主张民间借贷关系。张松寿主张为委托关系,虽张松寿提供聊天记录,但该聊天记录中没有委托的相关内容,张松寿所提供的证据,没有达到使待证事实真伪莫辨的程度,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崔华与张松寿之间的转账是民间借贷关系。关于崔华要求张松寿返还借款9000元的诉讼请求,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张松寿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返还崔华借款9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崔华已预交1275元),减半收取计25
元,由张松寿负担,1225元退还给崔华。 二审中,张松寿提交的张松寿与崔华的聊天记录,与案件事实相关,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张松寿提交的其与金文权通话录音,作为本案两被告之间的对话,不能作为对抗原告诉请的证据使用,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松寿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崔华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1.本案案由应为委托合同纠纷,并不是民间借贷。2019年6月13日20点02分,崔华向张松寿转账9000元是委托张松寿购买虚拟货币(ETH),张松寿且于当日20点14分按照崔华的要求向其地址转出了5.05个ETH虚拟货币,按照当日一个ETH币1789元的价格,5.05个共计:9034.45元,到此张松寿已经完成崔华的委托项目,双方并不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2.根据双方聊天记录显示,2019年6月14日崔华向张松寿借款2万元,要求以支付宝方式转账,并于次日能够还款。按照常理,若2019年6月13日发生的9000元是借款,则崔华不可能不要求张松寿还款9000元的情况下,反而另行向张松寿借款2万元,这不符合常理。3.借款利息都未约定,两年多的时间崔华从未催收过借款,这不符合交易习惯。4.双方的全部聊天记录都是关于交易,并且在2019年6月13日,崔华购买过程中被限制购买,在此情况下,张松寿
代其购买完全符合逻辑。聊天记录表明,2019年6月15日,崔华无法购买的情况下,张松寿说文权代买。一审中,崔华称可以在系统中自行购买,不需要在别人手中购买的,该陈述系虚假陈述,同时也证实了崔华,从张松寿手中购买虚拟币的合理性,本案存在虚假诉讼嫌疑。 综上所述,张松寿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张松寿、崔华等朴兰花、金文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吉24民终233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松寿。
委托诉讼代理人:逄勃,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星君,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