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 中国人民银行发展历史: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或人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之一,于1948年12月1日组成。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宣布成立。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由石家庄市迁入北平。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把中国人民银行纳入政务院的直属单位系列,接受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导,与财政部保持密切联系,赋予其国家银行职能,承担发行国家货币、经理国家金库、管理国家金融、稳定金融市场、支持经济恢复和国家重建的任务。1984年国家将商业银行的职能剥离出去成立中国四大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后,中国人民银行成为专职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位于北京,2005年8月10日在上海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我国实行单一的中央银行制度,即全国只在首都北京设立一个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作为中央银行的总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或发布的货币政策、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等,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范围内,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承办有关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
● 龙傲剑神。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设13个职能司(厅):办公厅(党委办公室) 、条法司、货币政策司、金融市场司 淘宝红包怎么领、金融稳定局、调查统计司 、会计财务司、支付科技司、科技司、货币金银局、国库局、国际司、内审司、人事司(党委组织部)、研究局、征信管理局、反局(保卫局)、党委宣传部。林宥嘉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 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
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杜淳 杨璐(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工作,承担反的资金监测
职责。(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货币政策工具及货币政策委员会:
信贷规模分配: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领导权力决定按地域和工业部门分配信贷规模。
发行货币:中国人民银行独家发行货币的权利使它能够影响商业银行的金融资源和业务活动。
法定储备金比例: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改动法定储备金比例。自1988年以来,这个比例一直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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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制定银行存款和贷款的官方利率 公开市场操作:目前,发行国债的数量还不够大,而且市场的流动性还没有大到使依靠公开市场操作非常有效。但是,可以期望,公开市场运行在不久将来将起很重要的作用。
再贴现: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下列货币政策事项,并提出建议:(一)货币政策的制定、调整;(二)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三)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四)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五)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下列单位的人员组成: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二人;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一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一人;财政部副部长一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二人;金融专家一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委员。货币政策委员会其他委员人选,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名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商有关部门提名,报请国务院任命。货币政策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指定。
● 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并指出要组建货币政策委员会。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也明确指出:深化金融改革,首要的任务是把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的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这是因为,各国市场紧急发展的实际表明,中央银行能否有效的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保持货币稳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中国人民银行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即“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乔欣个人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这些规定确立了其具有相对独立性。
而另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不强则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目标独立性不强。《银行法》第十二条指出:“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决策独立性不强。中国央行实施货币政策的效果与财政部、建设部等部委的经济产业政策密切相关。中国人民银行只享有一般货币政策事项的决定权,对于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及汇率等重大政策事项
只有制定权和执行权,但是最终决策权属于国务院;法律独立性不强。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把稳定币值作为中央银行首要的或唯一的目标并取得较佳效果的国家,其央行的法律地位却比较高。中国银行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管理金融业的行政职权;另一方面它拥有资本,可以依法经营某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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