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增加利率报备监测内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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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暑假日记大全100字
【公布日期】2006.04.10
【文 号】银办发[2006]80号
【施行日期】2006.04.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办公室主任述职报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刘玥霏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增加利率报备监测内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6年4月10日 银办发[200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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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完善中央银行利率监测体系,更好地满足货币政策宏观调控需要,人民银行决定从2006年第二季度起,在原有利率报备制度的基础上,增加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民间借贷利率情况报备内容。现将有关报表(见附件1至附件3)印发给你们,并就报表填报要求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性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负责其分支机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不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同业存款业务数据的收集、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各分支行)负责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及城乡信用社(法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不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同业存款业务数据的收集、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行每半年对民间借贷利率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各分支行要重视民间
借贷利率监测工作,在人员、经费和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各地民间借贷利率监测的具体样本点数量由各分支行自行决定,且监测样本点要相对固定,努力做到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首次报备数据时需上报民间借贷利率监测方法,今后如遇监测方法变更应再次上报。民间借贷利率监测费用纳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预算。
  三、利率报备时间及要求
查档案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全国性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总行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上报时间将有关数据汇总上报。上报时间为:季报,季后次月15日内;半年报,每年7月15日及次年1月15日内。各报表具体填报要求,详见附件各表附注。所有报表均通过人民银行总行“数据上报系统”上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