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妮刮毛高评低贷法律问题分析
    高评低贷是金融领域的一种较为常见的贷款方式,这种贷款方式的本质是利用借款人低门槛的行为来实现其融资需求。但由于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此类贷款在实务中并不少见。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可知,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高评低贷明确规定的立法规制方式。此外,尽管监管层对于“高评低贷”明确规定,但却未明确界定是否属于“高评低贷”行为主体。因此,当当事人签订了相关借款合同后未明确约定“高评低贷”的法律后果或法律责任等内容时,亦存在一定风险。如何认定该“高评低贷”行为是否构成《合同法》意义上的“高评低贷”行为?当“高评低贷”行为构成违约后双方应当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一、“高评低贷”行为一般表现为哪些情形?
演员是安刘若英婚礼陈升哭了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无效。可见,借款人往往会以约定的利率高于年利率36%而实际支付了部分利息。此时,借款人在没有还款能力而且已经被银行催收的情况下即支付了部分利息,这属于违约而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在实际生活中,部分银行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会通过设定借款
期限和利率进行限制,例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业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会对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个人汽车抵押贷款利率采取上限管理,并根据市场利率水平适时调整贷款利率。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568条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禁止高利放贷和重复计息;借款到期偿还本金和利息后,借款人应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实现债权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可知法律规定明确“高评低贷”行为的主体为自然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但是如果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会造成金融机构不予发放贷款并不能实现其资金需求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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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写风景优美的成语    在“高评低贷”案件中,当有借款人以贷款到期日作为还款日期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那么当借款人在还款日期之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则可能涉嫌信用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信用卡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使用信用卡达到非法占有目的,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资金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96条之规定,犯信用卡罪的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
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个人亦可同时受到治安处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发〔2015〕229号)要求:“各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借款人在该行的消费信贷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包括资质审查、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等)。对还款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判断并且建立审查决策机制。要加强内部控制与审核管理工作,强化风险防控”等规定要求。
    2、多笔逾期未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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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借款人逾期未归还,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也会产生不良信用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8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也就是说“高评低贷”可能导致借款人产生违约行为而给金融机构造成不良影响。在出现上述两种情况后,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期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或逾期时间较长且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及时还贷的,应视为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是因为“高评低贷”给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带来了风险隐患之一。此时就需要借款人将逾期记录提交至征信系统进行保存。此外,部分银行还会针对借款人进行征信分类评级,以此作为对其授信的参
考依据之一。如部分银行还会依据借款人逾期时间、不良金额、分期还款方式等不同而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对其进行标注或者给予一定额度的罚息等限制。
    二、“高评低贷”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在借款人“高评低贷”行为签订合同后,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向银行申请贷款或者不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此时则会产生违约的风险。当“高评低贷”行为发生时,无论是否存在合同约定,均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从而使借款人产生一定的风险。首先,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不相同:在合同中一般不对违约行为给出违约责任承担具体数额的约定,即当违约行为的后果由当事人约定。但由于违约行为与自身的财务状况密切相关,因此,在实务中很难进行约定。违约责任是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之一,同时也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中最重要的部分。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在认定当事人有违约行为时应当综合其自身的财务状况、违约情节等因素考量违约情况是否发生以及所造成的损失及可能存在的责任承担方式等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对于存在约定“高评低贷”行为时不能直接适用法定责任进行处理的情况下可判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1、银行未履行还款义务时,由借款人承担相应损失
    借款人为提高贷款额度,与银行签订了多份“高评低贷”合同,并获得贷款额度及利息。由于银行并不能直接依据贷款额度及利息为依据计算还款金额、计算违约责任,因此当此银行未向借款人归还贷款时在债务人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时,将由借款人承担相应后果。案例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郭某某、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苏0108民初10596号】经法院审理查明:郭某某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下属徐州支行工作人员。2017年5月21日,郭某某与于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月供2060元。贷款到期日2017年6月30日17时(逾期付款日)。2018年1月17日15时(还款日)时于某某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支行归还贷款2060元直至当日郭某某全部还清为止。后因于某某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归还剩余本金以及利息至还款日止;于某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二次到期归还行为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等客观事实。
    2、法院判令借款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某银行与张某于2014年7月10日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张
某于2014年7月10日向某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2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同日,某银行向张某出具了《个人住房贷款发放审批表》,同意发放3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张某于2014年7月10日向某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200万元(已于2014年7月10日解除)。张某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提交了张某的个人征信报告和本人收入证明等资料,银行根据张某提交的资料对其个人征信状况进行了评估认定后认为张某提交资料不完整属于其“高评低贷”行为。但是在2015年2月银行发现张某存在高评低贷的行为后发现张某存在违规操作之嫌立即中止了张某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及申请贷款资格所要求的材料及行为时再次要求张某提供其个人征信报告和本人收入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和流水记录等凭证以证明其确有违规操作之嫌。因张某提供的资料严重影响了张某银行业务正常开展并最终导致其无法发放相关贷款而被银行收回贷款(因其在该银行申请了该贷款为无效授信行为),法院判令张某损失共计40万元。
    3、逾期后借款人须承担违约金
    实践中,对于“高评低贷”行为发生后违约的借款人可以主张按照逾期后的本金加利息的方式计算违约金,即需要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14条有明确的解释:当事人应当按照约
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履行期限或者履行义务等。如果发生未按时还款等情形时,对逾期贷款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有:(1)借款人自身方面:如自身财务状况不佳导致其不能正常履行贷款手续。
    4、当发生“高评低贷”行为时也可能被列为失信人
    虽然“高评低贷”行为属于正常的金融消费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其不存在道德风险。相反,“高评低贷”行为还可能导致借款人被列为失信人。从个人征信系统来看,我国对个人在信贷消费时的行为限制较少,且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如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发改办财金〔2016〕1327号)要求:在办理个人贷款和信用卡业务时严禁“高评低贷”或利用假身份骗取贷款等不正当竞争或骗取信用卡等金融产品、服务;不得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高信用惩戒等措施。在实践中如在实际生活中发现他人存在“高评低贷”行为时也会被纳入失信人名单。由于社会信用体系需要时间建立和完善,因此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高评低贷”行为不仅影响着自身经济和信用状况而且也影响着他人的生活和工
作等。因此当“高评低贷”行为发生时应及时停止并及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沟通,避免银行因“高评低贷”行为而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中去;同时应积极主动与银行对接说明“高评低贷”行为产生的经济损失及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应对办法等问题和具体措施上提出合理化建议。本文为作者原创作品,未经允许严禁转载!
    三、当“高评低贷”行为构成违约后,应当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高评低贷”事件的债务人而言,其若存在违约行为,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而言,可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保障。首先是确定违约责任构成要件,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责任承担比例。其次是确定违约责任承担范围。违约责任的承担范围可根据违约责任方式及程度分别予以确定:一般情况下,若借款合同未明确约定相应责任主体及义务内容,则发生违约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但若借款合同约定相应责任主体及义务内容并明确规定则发生违约责任时,借款人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外,借款人还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完善自身信用记录。因为在征信系统中对于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可能存在与实际贷款相挂钩的因素影响,借款人在还款过程中可能存在逾期还款等情
形,若自身信用记录出现异常将对借款产生一定影响;并且由于逾期贷款也是借款人在贷款机构偿还贷款后再次被列入征信系统时所必须要经历过多年才能恢复到正常状态的过程;此外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需要进行诚信审核才可以获得贷款资格。因此当双方存在违约行为时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
    1、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在借款过程中,要避免自己被认定为“高评低贷”现象的发生,首先应注意及时还款,避免被认定为违约责任。对于贷款机构而言,其通常对贷款申请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因此在审查过程中存在瑕疵极有可能使其无法审批通过进行放款,此时借款人就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通知贷款机构进行还款。其次是积极配合贷款机构的催收工作。作为借款人而言,其应当积极配合贷款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以及催收工作。对于贷款机构而言,贷款风险主要来源于其对贷款条件进行审查时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评估标准存在瑕疵,并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会影响到借款人的贷款审批及放款额度的提升。因此借款人在贷款时需积极配合贷款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以提升贷款审批或放款额度,避免自身处于不利地位。再次是要合理评估自身的信用状况。对于“高评低贷”现象,当贷款机构审核借款资质时也有可能会考虑到借款人个人家庭财力状况对贷后管理产生较大影响进而可能产生相应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