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
【公布日期】1999.05.12
【文 号】农银发[1999]63号
【施行日期】1999.05.12
初中教师个人总结【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25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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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5月12日 农银发[199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请结合实际情况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开展个人消费信贷,对促进消费、扩大内需、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对我行调整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行要把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当作新的业务增长点和业务发展的战略性机遇,提高对消费信贷业务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做好消费信贷工作。
  二、稳步推进和积极拓展消费信贷业务。要继续办好个人住房信贷业务,稳步扩大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积极试办和推出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农用机械、个人房屋装修、教育助学、旅游等消费贷款业务品种,逐步扩大消费信贷的服务领域。要搞好消费信贷的营销策划和业务宣传。
  三、配备人员,加强管理。一级分行要配备专职的消费信贷管理人员。各试点行要配备专门的经营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有条件的试点行可设立消费信贷业务的专业柜台,接受客户咨询及方便客户办理相关手续,适应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的需要。
  四、组织好消费信贷业务的试点工作。消费信贷是一项新的业务,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由分行选择具备条件的分支行试点,并加强指导,做好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稳步推广。
  五、开办消费信贷业务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消费信贷业务的各项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加强和规范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保证消费信贷业务健康发展。试点机构名单、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要报总行备案。
  六、各行在执行该试行办法和开展消费信贷业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报告。
附: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无法挽回 为了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规范个人消费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和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消费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向申请进行个人住房、汽车消费、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农用机械、个人房屋装修、教育助学、旅游等消费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其中,个人住房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按单项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是指单价在3000元以上(含3000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正常使用寿命在两年以上的家庭耐用消费品。包括家用电器、家具、健身器材、乐器等。农用机械是指单位台(套)价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20万
元以下(不含20万元),正常使用寿命在三年以上的农用机械及设备。包括耕整、播种、排灌、收割、运输机械及设备。个人房屋装修是指价值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城镇常住人口对其城镇个人住房进行的装修。教育助学贷款是指对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发放的用于学生缴纳学杂费的贷款。
  第四条好听又好看的名字 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农业银行(以下称贷款银行)应遵循“先存后贷、贷款担保、专项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与指定经销商(装修公司或学校)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积极、稳妥地办理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本地区居民常住户口(申请教育助学贷款的学生除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的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第六条 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的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二)具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申请教育助学贷款的学生除外),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户,并存入不少于消费总额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及预期要发生的抵押登记费、公证费、保险费等费用。
  (四)能为个人消费贷款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的担保措施。
  (五)贷款用途符合指定的范围。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
  第七条 个人消费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其中,教育助学贷款最长不超过8年(不含8年)。
  第八条 个人消费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自1999年4月1日起,除个人住房贷款外,汽车消费贷款等个人消费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可扩大到20%。县以下营业机构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之外的个人消费贷款利率可上浮到30%。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借款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或银行、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消费品价值总额的20%,借款额不得超过消费品价值总额的80%。
  (二)以借款人或第三方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消费品价值总额的30%,借款额不得超过消费品价值总额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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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第三方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除外),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消费品价值总额的40%,借款额不得超过消费品价值总额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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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贷款申请
  借款人应向贷款银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如实填写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
  (二)与经销商签定个人消费合同或协议。
  (三)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已婚者应当提供配偶的上述材料,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四)借款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合法稳定收入证明。
  (五)财产共有人的个人收入证明。
  (六)以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险公司除外)形式进行担保的,应提交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文件,质物权利凭证,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文件。
  (七)以向保险公司投保形式进行还款担保的,应提交保险公司同意为其办理分期偿还消费贷款保险的书面承诺。
  (八)已在贷款银行存入不少于消费总额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公证费、有关保险费等存款凭证。
  (九)委托贷款银行划款授权书,其内容应当规定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生效后,贷款银行可直接从借款人存款账户划转资金给指定收款人。
  第十一条 贷款调查
  受理借款人申请后,贷款银行应及时组织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借款申请人资格及还款能力进行调查。主要内容是:
  (一)核实借款人递交的所有资料是否属实、合法。
  (二)借款人还款来源是否稳定、是否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申请贷款数额是否准确。
  (三)核实抵押物、质物或保证人情况,评估抵押物、质物的价值、变现能力或保证人的偿还能力。
  (四)核实借款人是否有固定住所,借款人是否有影响还款能力的不良品行和不良信用记录。
  根据调查情况,调查人签署意见,然后将全部材料交贷款审查人。
  第十二条 贷款审查和审批
  (一)信贷审查人员对信贷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判定,提出贷款审查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二)贷款决策人员根据调查、审查意见及有关贷款的材料,对是否贷款、贷款数额、期限、利率、贷款方式等进行决策,签署明确意见。
  第十三条 贷款银行受理借款人申请后,所进行的调查、审查、审批程序应最迟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给予借款人明确答复。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
  贷款银行同意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应当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并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与有关担保人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借款人以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险公司除外)形式办理贷款担保的,应当签订抵押、质押或保证合同。以财产抵押或质押的,还应当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及贷款支用方式
  (一)贷款银行与借款有关当事人签妥贷款合同及有关担保合同后,应在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